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錫光

Case No.DCCC 100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0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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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錫光CHAN Shek 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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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0月15日
出席人士: 黃潤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日雄先生,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I of the Poisons List)
  [3]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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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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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一項管有第I部所列毒藥罪和一項棄保潛逃罪,全部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9月4日晚上約9時24分,警員在旺角登打士街20號1樓A室門外,看見被告途徑該單位形跡可疑。被告打算沿樓梯離開該樓宇的1樓。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在被告的斜孭袋內找到一個紅色紙袋,內有:

(1)一個可再封口藍色膠袋,內有6.47克結晶固體,內含6.1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證物P1);

(2)一個銀色膠袋,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0.97克結晶固體,內含0.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證物P2);

(3)四十四粒藥片,內含芬納西泮,屬第I部所列毒藥(證物P3)。

3.被告向警員說「我自己要嚟食」。後來,警員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說「啲冰同啲五仔係我自己食」。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三部手提電話、港幣$21,610元,以及人民幣$21元。

4.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

(1)他早一天在黃大仙區,以$3,000元向一個叫阿明的人購買所搜到的冰毒和「五仔」毒品;

(2)他以吸服方式吸食冰毒,份量不定。他每天服食「五仔」兩至三次,每次四片;

(3)就這些「五仔」而言,被告沒有醫生紙;

(4)被告打算在旺角登打士街20號天台吸食冰毒和「五仔」;

(5)被告是裝修工人,聲稱在身上找到的$21,610元是他的薪金;

(6)被告忘記身上三部電話的號碼。

5.稍後,警方押解被告到被告在黃大仙翠竹街8號翠竹花園6座9樓,他的住所搜查。警方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警方估計,涉案的冰毒市值約為$4,702元。

6.就第三項棄保潛逃罪而言,被告在2013年12月18日並沒有出庭應訊。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被警方截查和拘捕,證實被告是被通緝人士。在警誡下,被告說他要處理搬遷事宜,亦要為女兒安排入學。被告在被捕前,沒有固定的住址。

紐頓聆訊

7.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大律師說就第一項控罪的所有冰毒,百分之七十五是自用,而餘下的百分之二十五,則是給被告女友吸食。這是一種社交形式販毒。本席認為這一個自用的百分比太高,而社交販毒亦沒有基本事實基礎去支持,只是被告一己的說法。本席查問辯方是否需要進行紐頓聆訊。辯方的指示是被告需要紐頓聆訊,亦清楚知道在紐頓聆訊後,如果被告的說法不被法庭接納,法庭有機會不會給予被告因為認罪的全部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被告在紐頓聆訊的證供

8.被告和前妻有一對孖仔,和現在的女友則有一個女兒。被告在竹園邨翠竹花園和家人居住。被告任職維修裝修,月入二萬多。被告在2005年離婚。

9.案發當天,被告在登打士街一棟唐樓的1樓被警員截查,被搜到一些冰毒、二萬一千多元和三部電話。被告說他用$3,000元向一個叫阿明的人買這些冰毒和片劑(即是被告所說的「五仔」)。被告說他吸食冰後睡不著,便會食「五仔」,以便早一點休息。被告說他每天吸食一至兩克冰毒。涉案的冰毒,他是用$2,000元購買。這些毒品都是放在紅色的利是封內。被告聲稱他身上有兩包冰毒,他打算把那細包的冰毒給女友吸食,把細包給女友吸食是避免女友「食大咗」。女友每天吸食冰毒的份量是被告的一半份量。被告的女友並沒有收入,是家庭主婦。被告說女友並沒有其他途徑得到毒品。

10.被告亦解釋為何他身上有三部手提電話。他說一部是自己用,另外兩部是剛剛在鴨寮街收買,打算一部給女友。被告身上的現金是一個姓陳的朋友,作為裝修買貨之用,亦是被告在被捕前數天給他。被告不記得他有沒有寫收條。

11.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說他在交通銀行有銀行戶口,但很少使用。他沒有把兩萬多元的現金存入銀行。被告認為沒有需要,而這亦不是大數目。被告說他每個月的收入約為兩萬多元。被告不用交租。被告給前妻一個月約為$10,000元。被告的家人亦在財政上幫助被告。

12.被告說他在被捕那一天打算行上那幢唐樓7至8層的天台吸食冰毒。唐樓並沒有電梯。被告打算到天台看看環境。被告說他不記得何時「開」他自己所用的電話,但是另外兩部電話內的SIM卡並不是被告的。那些SIM卡在電話收回來時已經存在。被告同意所搜到的冰毒,市價約為四千七百多元,而他只用了$2,000元購買這些冰毒。被告同意在他的住所內找不到吸食冰毒的冰壺或吸食毒品的器具。被告說他每月需要一萬多元購買毒品。被告習慣不在家中吸毒,因為不想影響家人。女友會間中和被告一起吸毒。被告在覆問時呈上他在2012年至2013年薪俸稅的繳費通知書(DP1)。

辯方第二證人陳業豐

13.辯方第二證人是自僱人士,是做室內和寫字樓裝修工程。陳和被告是小學同學。因為被告認識人多,所以辯方第二證人找被告幫手找工人開工,最近的七至八年比較多。辯方第二證人說他在2013年9月曾經找被告做裝修。辯方第二證人有一項酒店外圍的工程。被告幫他找人。那酒店是太平洋帆船酒店。被告亦幫他做一些家庭維修。辯方第二證人很堅定地說,他在9月給了被告$30,000元。這一筆款項包括早前所做的工程,和將會在帆船酒店做的工程。辯方第二證人說數目不大,所以給現金。那張「收據」是辯方第二證人在被告要求以證明當天出這份糧之用。辯方第二證人不記得9月1日是「星期幾」(註:2013年9月1日是星期日)。

14.辯方第二證人收了票後便拿現金,約了被告出來交錢。辯方第二證人承認,該張收據(DP2)並不是在2013年9月1日當天發出,而應該是在2014年的年頭。辯方第二證人說他曾經簽發幾張這類的收據。在控方盤問下,辯方第二證人不記得他給$30,000元現金給被告是用甚麼紙幣的面值。辯方第二證人相信被告的經濟並沒有問題。他不清楚被告的婚姻狀況。辯方第二證人一個月平均見被告兩至三次。被告很少親自做維修工作。

紐頓聆訊的裁決

15.本席仔細審視被告作供時的對答和舉止,本席並不接納他的證供。被告所同意的控方案情指出,警員看見被告在1樓A室單位時形跡可疑及打算沿樓梯離開1樓(案情摘要第1段)。被告說他是想到7至8層的天台去吸毒。被告以往從沒有在那個天台吸毒,為何被告要急不及待在一個陌生的地方吸毒?為何被告不能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吸毒?為何被告不可以和他女友共同「享用」冰毒?被告都未能有所解釋。警方在被告的住所亦找不到任何的吸毒工具。被告身上並沒有錫紙或冰壺去吸食毒品。

16.被告聲稱他用$2,000元買這些市值約為$4,700元的冰毒。冰毒的份量並不算多。為何被告能夠有這麼大的折扣?被告亦試圖解釋身上二萬一千多元和三部電話。被告甚至傳召他所謂的判頭朋友(辯方第二證人)作供。本席並不信納辯方第二證人所說,他在2013年9月1日把$30,000元現金給被告。被告呈上那收據(DP2),寫上被告「收取港幣$30,000元,用作康怡花園、荃灣花園代工及家具之部分款項,餘額$28,000元」。日期是2013年9月1日。辯方第二證人承認,他並不是在9月1日當天寫這收據,而是在今年初(2014年),因應被告要求而準備。辯方第二證人並不記得2013年9月1日是星期日。

17.被告在他那個警誡會面紀錄說,這一筆現金是被告的薪金,並不是好像單據所說的代工款項。單據甚至說辯方第二證人尚欠被告$28,000元。這一份所謂收據亦沒有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辯方第二證人亦不能解釋他為何要準備這一份收據。他和被告是小學同學,在最近七至八年亦有找被告幫手找工人,但並不是每一次都準備收據。為何今次要單單準備這一份收據DP2呢?本席不得而知。

18.被告的2012年和2013年年度的薪俸稅繳納通知書(DP1)對本次紐頓聆訊並沒有作用,不能解釋被告在被捕當天為何身懷相對上巨款的因由。被告說身上有三部電話,一部是自用,而另外兩部,則是一部給女友用,一部作後備之用,實質是匪夷所思。本席相信三部電話內有SIM卡的存在。

19.基於各項因素,本席裁定被告身上所找到的冰毒全部都是作販運用途,充其量那個細包,內含0.97克結晶體,內含0.94克的冰毒是有可能自用;餘下6.47克結晶體,內含6.16克冰毒,本席深信是會作為販運用途。

求情理由

20.辯方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夾和一些案例。

21.被告現年49歲,從事裝修工作,已經離婚。辯方聲稱涉案冰毒百分之七十五是自用,餘下是給同居女友吸食。被告的肝和肺都有問題。被告說他決心重投福音戒毒。

22.被告的大哥、二哥、兩位姐姐、姐夫、弟弟和他自認吸毒的同居女友,加上被告的兩名孖仔都呈上求情信,訴說被告是一個負責任的人。今天,辯方大律師再另外呈上一封由外展領袖、一封由基督教播道會牧師所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在上一次亦呈上他自己的求情信。

23.辯方說被告的家人和牧師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亦在另一宗縱火及謀殺的案件(事後辯方大律師提供的資料是案件編號HCCC 33/2014,相信是在今天10月15日開始審訊),在某種程度上幫助警方。但是被告並不是該案的證人,亦沒有落口供。

24.另一方面,被告是知道他在紐頓聆訊後,可能不會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25.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承認控罪。事實上,警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被告選擇進行紐頓聆訊,在聆訊後,正如前述本席的裁決,本席並不信納他的證供。

26.被告有十三項定罪。在2004年4月,因為兩項相同的販毒罪而被判監四年四個月。被告亦有兩項管有毒品罪。被告有小學的教育程度,聲稱是裝修工人。被告最後離開監獄的時間是2010年11月3日。

27.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干犯毒品案而感到悔疚。被告說他因為意外而傷及肺部,因此染上毒癮並犯下今次的罪行。被告說他在還押期間得以靜思己過,得到神跡人員的勸導,令他有所領悟,亦對自己兩仔一女更感愧疚。

28.被告的求情信內容似乎無視他過往十三次刑事紀錄,當中販毒罪令被告入獄四年四個月。1981年的七項打劫罪的定罪,令被告入獄3年。被告都沒有珍惜每一次的機會痛改前非。這是被告自己的選擇,亦是他自己可悲的選擇。

29.上訴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很清楚。一般而言,10克以下的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7.10克冰毒,起點理應是五年半。誠如前述,本席寬大處理被告,以那一大包內含6.16克冰毒作為判刑基準,而那細包有0.94克冰毒有可能是自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以一個簡略的量刑起點,以5年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本席不會給予被告全部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只會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扣減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45個月。

30.就第二項管有第I部所列毒藥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兩個月監禁。本席亦寬大處理,因此把第一項和第二項判刑同期執行。

31.就第三項棄保潛逃罪,被告是在2013年12月18日潛逃,在2014年6月20日被截查而揭發被告是通緝人士。被告並不是自首投案。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6個月。由於第三項控罪的性質和第一和第二項的控罪截然不同,本席頒令判刑與其他兩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51個月。

32.就判刑方面,本席亦需要補充一點。由於被告現時因為在2014年9月,因管有0.50克冰毒而在裁判法院被判入獄8個月(案件編號KC 2984/2014)。本席認為如果該管有毒品的控罪和本案一併處理的話,在整體量刑原則下,這對被告是有利的。本席亦打算寬大處理被告,把2014年9月被告管有毒品罪的判刑中的兩個月,和本案的51個月的判刑同期執行。這個處理方法變相令被告因為早前的管有毒品罪少坐兩個月監禁。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