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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9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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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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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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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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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致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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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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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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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王智豪先生在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1月6日在香港,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40公斤氯胺酮的0.48公斤粉末。
被告人被交付予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4年1月6日約下午11時32分,警務人員在北角糖水道調查五名青年人(包括被告人),但找不到可疑物品。在五個青年人坐的長椅上,警務人員找到一個購物袋,內有一個開了封的薯片袋,裝有用紙巾包裹著,內含0.4公斤氯胺酮的0.48公斤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表示無話可說。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毒品是屬於他的。於2014年1月6日,他經一個女性朋友介紹,替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工作,之後這男子聯絡被告人,及被告人於當日晚上約10時在太子麥當勞餐廳,從另一男子接到案中的毒品。他知道是「K仔」,而這男子吩咐他收藏好這些毒品,及稍後會有人聯絡他,酬金為1,000元。他把毒品放在薯片袋中去與朋友見面,但遭拘捕。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6歲,中國出生,於2000年移居香港。被拘捕前,被告人是一名中四學生,但無心向學。他誤交損友,受這個他不知道其名字的女性朋友所利用而犯案。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希望利用這1,000元的報酬買些東西給家人。被告人後悔觸犯本案。
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健康不好及家境貧苦,被告人真誠後悔,及會在漫長的刑期中繼續學業。辯方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被告人的母親、被告人的老師、社工、兩位牧師、主日學導師及基督少年軍隊長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在羈押期間已作出反省及感到很後悔。他的弟弟有輕度弱智,媽媽患有抑鬱症,但他犯事後,他媽媽對他不離不棄,提醒他改過自新。他會在獄中努力讀書,日後給媽媽好的生活。
媽媽在信中指,因未盡力管教兒子而難辭其咎,而被告人已作出反省,決心改過。她指自己生長在暴力家庭,及被逼嫁給她的丈夫(即被告人的父親)。她的家庭倚靠綜緩,但都被丈夫所私用。她指被告人是一個好的哥哥,協助照顧兩個弟弟,而其中一個弟弟更是智障人士。她指自己有情緒病,及強調被告人是為了脫離貧窮的生活,受損友唆擺和金錢引誘而犯案。
在其他的信件中,其中一些也道出被告人的不愉快的家庭背景,而信件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並指被告人是因一時無知,被人利用而犯案,及已決心改過。被告人及所有信件的簽署人都要求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大律師進一步解釋,被告人的母親是農家婦女,21歲時由家人安排嫁給她的丈夫,他們現在已離婚,及丈夫在被告人被拘捕後,只探望過被告人一次。辯方大律師指本案屬於判刑指引中的9至12年監禁量刑基準的組別,及認為量刑基準應為約10年監禁。他要求法庭除了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外,也基於被告人的背景,給予他進一步的寬減。
判刑
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8] 3 HKC 323)一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如販運氯胺酮的份量為300至6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9至12年監禁,亦即辯方大律師所指的組別。本案涉及0.4公斤(即40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10年監禁。本席對於被告人的不愉快童年及貧窮的家庭困境致以萬二分的同情,但在本案如此嚴重的罪行中,這一點對於減刑的作用非常有限。案發時,被告人的年紀只有十六歲兩個月,明顯地是年紀很輕,但並非是法庭於判刑時需要作特殊考慮的極度年青(extreme youth)的類別,本席接受他是因為年少無知,愚蠢地受人利用而犯案,因此仍然會給予他一些刑期的寬減。
在考慮了有關的情況後,本席採納10年監禁作為基本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這個因素及坦白承認控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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