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良

Case No.HCCC 35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Oct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5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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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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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bra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indy LEE Shin Man,由黃約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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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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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540克海洛英鹽酸鹽。

今年4月8日下午3時許,海關人員在九龍灣承啟道近德朗邨附近截查被告人,在他的斜孭袋內搜獲一黑色膠袋,內有兩包海洛英鹽酸鹽。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人運送海洛英,可得報酬1,400元。海關人員估計涉案海洛英的零售價約為471,800元。

被告人現年57歲,有九次刑事紀錄,包括一次藏毒和兩次販毒,曾兩次接受戒毒所療程。2005年因串謀販毒,判監十二年,2013年5月出獄,現正接受懲教署監管。

他與三名子女同住在順安邨,另一幼女在寄養家庭。被告人出獄後曾做清潔工人,但因工傷,而須長期接受治療。被告人指,犯案前借高利貸為長女還債,受債主唆使犯案,現在十分後悔。被告人犯案時沒有毒癮。他的家人來信證實被告人犯案全因幫長女還債和替幼女交學費,長女表示十分內疚。

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劉德明案([1990]2 HLRD 370),以本案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5至20年。本案毒品份量540克,本席以十八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六年零兩個月。

被告人為錢而犯案雖說是幫家人解決財困,但他的犯罪行為間接令更多家庭破碎,是極自私的行為,被告人應該知道,如果被告人有反省自己的一生,明顯現在的情況是他一手造成。本案再沒有其他減刑的原因,本席判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