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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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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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譚文軒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4年4月21日,案件涉及內含8.98克可卡因的21.53克固體。 2.案發當天約凌晨0時24分,警員於香港柴灣小西灣村外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警員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從瑞富樓地下大堂步出,警員隨即於瑞富樓外截停被告,並進行搜身查問。 3.搜查被告後,於他身穿的內褲腰間發現一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案中的毒品可卡因。被告經查問後,聲稱他準備把上述危險藥物與朋友分享,警員隨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警誡被告人。被告於口頭警誡下,他聲稱毒品是作自用及與朋友分享,並不意圖出售。於其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進一步指出,案中的毒品是可卡因,是被告從一綽號「阿武」的男子以港幣7,000元購買,購買日期為2014年4月20日。被告原計劃與朋友分享上述毒品,不打算從朋友收取金錢。他有吸食毒品習慣,自案發起4月前開始吸食,他自案發起兩個月前便開始吸食可卡因。被告聲稱,他可於兩日內完全吸食案中毒品。被告人無業,銀行亦並無積蓄。 4.案發時,警方撿獲的可卡因估計市值約為港幣21,982元。 5.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辯方梁大律師呈遞了一書面輕判請求,梁大律師指出,被告現年18歲,未婚,並無任何定罪紀錄。被告原有一固定的工作,但於2013年因感情問題大受打擊,意志消沉,他受一名損友「阿武」的唆擺,開始倚賴毒品。梁大律師指,被告於被捕前兩個月開始接觸可卡因,並把工作時儲下的數萬元積蓄花光。辯方要求法庭接納案中的販運行為是社交式販運,被告亦只打算與「阿武」分享案中的毒品。 7.辯方引述劉德明一案的判刑指引,並要求法庭採納監禁刑罰作本案的判刑。辯方進一步要求法庭因被告人的年紀只有18歲,初犯,及案中毒品部分是供被告自用,而給予被告人適度的減刑。 8.法庭因被告人是一年齡只有18歲的少年,於判刑前索取了有關被告人之教導所報告,教導所報告最後指出,被告身心俱適合於教導所接受羈留,並建議被告人於教導所接受羈留改造。法庭認為,本案的判刑選擇不外是監禁與教導所命令之間作出取捨。若以監禁刑罰處罰被告人,法庭認為,以本案的毒品數量及性質,四年半監禁是適當的量刑起點。當然,法庭亦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被告人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法庭亦可考慮,若案中部分毒品是供被告自用,給予被告人適度的減刑。但於本案,法庭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出被告於破碎家庭下成長,自小缺乏足夠的父母監管,被告自小便誤入歧途,因受到不良朋輩影響,被告一直浸淫於次文化的影響下,之前的警司警誡及社會服務令,均不能幫助被告人重返正軌,被告最後更因為賺取快錢而參與販運活動。被告於教導所報告中承認,他因受損友影響參與毒品販運,被告承認的販運活動並非是如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所指與朋友分享毒品,只是以小拆家角色賺取快錢。 9.法庭同意教導所報告中所說,為幫助被告人認真了解他的問題所在,及培養正面的道德觀,及加固被告人的守法概念,教導所的紀律訓練及之後的監管是有助被告人改過自新。法庭平衡了懲處被告人及幫助被告人改過自新的需要,法庭最後認為教導所命令於本案而言是最為適合的判刑選擇。加上被告人自被捕後已被拘留數月,法庭最後認為教導所命令於本案而言是最為適合的判刑選擇。就著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於教導所接受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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