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顧寶華

Case No.HCMA 50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0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4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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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顧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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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4年11月6日

判案日期 :2014年11月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4年11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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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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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顧寶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喻競天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上訴人駕駛公共巴士,溜後撞到後面的旅遊巴士。

4.案發當日,上訴人駕駛公共巴士在堅拿道天橋南行行駛。第一階段,上訴人之巴士與他後面由第一證人駕駛之旅遊巴士相撞。這次踫撞並非控罪範圍。

5.事後警方到場調查,警員指示雙方司機各自將車輛駛前,疏導交通。當上訴人開動巴士時,巴士溜後,撞到後面的旅遊巴士,上訴人巴士溜後之情形由旅遊巴士車頭攝錄機拍得(證物P1號)。這次踫撞為控罪所涉。

6.第一證人指旅遊巴士擋風玻璃被撞裂,警員(第二證人)亦見旅遊巴士玻璃裂痕,但不知是否由第二次踫撞造成。

7.第二證人指示兩輛巴士駛前,到達停下來的地方,第二證人看過證物P1號,見上訴人巴士溜後。

辯方案情

8.上訴人指他開動巴士,巴士微微向前,沒有溜後,亦沒有撞到第一證人之旅遊巴士。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觀看錄影,指出錄影系統是自動拍攝,每5 分鐘錄成一章節。裁判官看到有3個有關章節,每個章回中有空檔。錄像沒有拍得第一次碰撞,但裁判官信納第3段影出巴士溜後時之情況。

10.裁判官指第二證人未能確定旅遊巴士擋風玻璃之裂痕是否之前已存在,因此對車輛損毀證據不予比重。

11.裁判官拒納上訴人指再次開動巴士時,其巴士沒有溜後或碰撞。裁判官指上訴人倒車時沒有顧及其後方情況,是不小心駕駛。

上訴理由

12.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他在庭上補充:

(1) 第一證人只提供對其有利的錄像,並不公平;

(2) 警方沒有就第一次踫撞起訴,並不公平;

(3) 其巴士輕微溜後,他在車頭未必察覺。

討論

13.上訴時,上訴人起初指巴士沒有溜後,亦沒有撞到後面之旅遊巴士,後來他指巴士開動後少少溜後屬正常,但他不察覺。

14.上訴人質疑旅遊巴士之玻璃破裂一說。裁判官沒有賦予比重,損毀亦非案情關鍵。

15.上訴人指在第一次意外後,他拍得旅遊巴士車頭與公共巴士車尾之損毀情況(證物D1A號),與他後來他在據稱第二次碰撞後拍到公共巴士車尾情況並沒有分別(證物D1B號),即是巴士沒有溜後或踫撞。

16.他亦指第一次踫撞後,兩輛巴士距離約16 吋,錄像攝巴士溜後僅1、2 秒時間,溜後時間不足以撞到後面的旅遊巴士。

17.本席觀看錄像,清楚看見上訴人巴士有溜後。當上訴人巴士停頓時,旅遊巴士有震盪,顯示碰撞。如果他身為司機並不察覺,就是不小心。

18.錄像沒有拍得第一次踫撞情況,第二證人在場看過錄像,沒有發覺不尋常地方。裁判官信納系統自動運作,章節間空檔是系統問題,並非人為干擾。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有何錯誤。

19.控方沒有就第一次踫撞進行檢控,是控方決定,問題是否影響審訊的公平性或證據的可接納性或比重。本席認為兩者皆非也。

2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訟費

21.答辯人在聆訊前書面陳詞大綱已公開表示,基於上訴缺乏任何理據,上訴駁回下會申請訟費。

22.上訴人知悉該立場,觀看證物P1號錄像後仍堅持上訴,甚至更改原審説法。事後對訟費申請亦沒有具體回應。

23.上訴人61歲,月入13,000元,每月付前妻及女兒贍養費4,000元。

24.案件聆訊用約45分鐘,案情雖簡單,因裁斷陳述書冗長而需約1小時準備。高級檢控官訟費每小時約4,000元。

25.鑒於上訴人經濟能力,及其近月巴士司機整體收入減少,命令他向答辯人支付訟費2,000元,兩個月時間内繳交。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