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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515/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October 2014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Pending Suit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Unemployment – Costs – Husband unemployed and unable to pay maintenance – Wife's application dismissed – Orders suspended – Costs awarded to Husband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Pending Suit Maintenance Order · Shanghai Accommodation Payment
Outcome: Wife's application dismissed; orders for maintenance and mortgage payments suspend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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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515 / 20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3 年第 17515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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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答辯人(以下簡稱為「妻子」)要求增加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審訊。 背景 2.法庭對本案並不陌生,本案的背景見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在FCMC7952/2012一案中作出日期為2013年3月7日的判案書(候訊期間贍養費)其中第2段至第13段,和本席在同一案件中作出日期為2013年8月28日的判案書(管養權)其中第3段至第8段。 3.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扼要的作出以下介紹:-
4.在上述命令作出後,本案續有以下的發展:-
5.2014年1月21日妻子提出本申請要求本法庭頒令:-
6.2014年3月底丈夫失業,至今待業。由2014年5月開始,丈夫停止支付妻子任何候訊期間贍養費,也沒有支付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或其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 7.2014年9月妻子向丈夫發出判決傳票。 8.針對現時的申請,丈夫的立場是,自從失業以後他沒有能力支付妻子任何贍養費,因此他要求法庭解除他支付妻子贍養費或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或其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的責任。他也主張法庭即時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雙方可從淨得款項中各自提取1百萬元作應急周轉,餘款則存入法院,留待附屬濟助問題解決時再處置。 適用的法律原則 9.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根據該條例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開列在該條例第7條中各項事宜。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換言之,法庭應考慮雙方當前的經濟情況,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此外,法庭在考慮相關的情況時所行使的權力,不應受到任何約束,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的結果。 討論 10.根據上述法律原則來處理本申請,本席先就雙方的現時的經濟狀況和需要作一個討論。 11.妻子現時是家庭主婦,她說現時每月的一般開支為12,200元,個人開支為5,600元,2名女兒的每月開支為14,200元,以上共32,000元註[1],以上並不包括婚姻居所每月按揭還款、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共大約每月為13,000元至15,000元。她現時不但並無任何可動用的資產,還因為生活所需已向親友欠下百多萬元。除此以外,因為丈夫由2014年5月開始停止付按揭供款,2014年7月按揭銀行向雙方發出原訴傳票,要求將物業收回。 12.丈夫認為在現時緊拙的經濟狀況下,妻子須降低她和女兒的開支,若儘量節省,除了按揭還款、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以外,平均來說妻子和女兒每月只需大約12,000元來應付其基本生活註[2]。 13.婚姻期間,雙方都是年薪百萬的專業人士,雙方和子女的生活屬富裕的中產家庭水平,平心而論,若以此標準來作衡量,妻子所說她和女兒所需的每月開支是合理的。但如丈夫所言,現時雙方都無業,因此妻子和女兒是有其必要降低其生活水平的。 14.但本席認為本申請的關鍵在丈夫的經濟狀況和需要。 15.丈夫現時失業。根據日期為2012年10月5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註[3],他當時有存款3,881,045.26元,股票市值232,485.62元,負債391,413.13元。但丈夫指出由2012年初開始他須供養個人在上海、妻子在上海,和在香港的婚姻居所共3個住戶的開支,每月開支達279,673元,他每月入息只為101,660元,所以是入不敷支。再者,在本案中,直至2014年3月31日他親自行事為止,他共花掉律師費大約4百多萬。他說不但已經耗盡所有的積蓄,還欠下父母幾百萬和銀行欠款差不多200萬。他現在並無收入,每月需大約20,000元生活費,其中部份為他奔走中港找尋適合的工作的旅費註[4]。 16.妻子質疑丈夫所說,她認為一直以來丈夫入息不錯,他應有不少積蓄。妻子說丈夫以他的積蓄投資物業,賺了不少錢。在2007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間,丈夫先後在他名下買入和賣出三個物業,丈夫說他總共淨得大約340萬,但他的立場是:-
17.妻子認為丈夫是那些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其父母在那些物業並無任何權益。就這方面的爭論妻子已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17條提出相關申請和已獲法庭頒令許可將丈夫的父母加入為本案介入人。然而就目前的申請而言,本席認為不須要就這個爭論點作出一個裁決,因為不容爭議自2012年初以來,丈夫已是入不敷支,由2012年初至2013年底,丈夫在這2年期間的每月開支達20至30萬,又花了律師費4至5百萬,由此可見不論丈夫買賣物業所得的大約340萬是否屬家庭資產,本席認為就現有證據衡量,應接納丈夫所說他已耗盡所有積蓄。 18.丈夫現時欠多間銀行共大約2百萬,他現無業,也不能提供任何抵押。由此看來,本席也採納他所說他無能力再向銀行等財務機構借貸。妻子認為丈夫可向其父母舉債來支付給妻子和女兒的贍養費,本席認為這是不切實際的,因為:-
19.妻子說去年聖誕、今年農曆年假期,丈夫帶同女兒和爺爺嫲嫲到星馬旅遊,既然丈夫有閒錢去遊玩,由此可見他並非無能力付贍養費給妻子和女兒。丈夫解釋他當時尚未失業,也不知他快將失業,所以才花費帶家人出外旅遊。丈夫說今年復活節,他和女兒只是返回上海家中度過假期。 20.丈夫在上海的租住單位的租約在2014年6月完結。妻子又質疑若丈夫的財政狀況真的是如他所說這樣糟糕的話,他不會繼續以每月¥27,000在上海租用2,400平方呎的3房單位。丈夫說這是因為女兒在上海度暑假,所以他才會在暑假期間繼續租用那個單位,他已打算儘快退租搬往一個廉宜的住所。 21.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丈夫以上解釋合乎情理,予以接受。 22.妻子又認為,丈夫本年3月離職時應可獲一筆可觀的離職補償。丈夫指出根據他和公司的僱傭合約相關規定註[5],若被公司解僱,他只可獲相等於2個月底薪即大約¥2萬的補償,因為涉及的數額不大,他又不想在履歷中有被解僱的記錄,在公司的倡議下,他最後選擇自願離職,並沒有獲任何離職補償。 23.綜合來說,本席信納丈夫現時並沒有經濟能力付妻子和女兒贍養費。丈夫說多月來他是十分積極地在中港奔走,尋找合適的新工作。當然,丈夫再就業時,他須考慮付贍養費給妻子和女兒,但在現時來說,本席不但不會頒令增加丈夫須付的贍養費,還打算頒令中止執行丈夫付妻子和女兒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命令,和他須支付婚姻居 所的按揭供款,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的承諾,並將此命令的生效日期追溯至由2014年5月起生效。 24.妻子不滿丈夫由2013年11月開始便沒有再支付上述¥13,000付款。對此,本席同意丈夫的說法,即是該等付款的用意是用於妻子在上海的居所相關的開支的,既然妻子和女兒已於2013年11月返回香港生活,丈夫無須再支付該筆付款。妻子認為按日期為2012年9月27日的命令,丈夫付妻子每月¥12,000,這並不足夠應付她和女兒在香港的生活開支。這可能是實情,但本席仍然認為妻子不能因此便硬將該¥13,000付款算為丈夫須付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的一部份,因為這並不符合法庭頒令時的原旨。本席相信骨子裡妻子是明白這個道理的,也正因如此她於2014年1月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增加每月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25.本席認為有必要在這裡作以下的訓示。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時,並非是只著眼於任何一方一時的就業狀況。所以本席中止執行丈夫付贍養費命令的決定,只是就妻子候訊期間贍養費的一個過渡性安排,這絕非意味着法庭正式審理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時,若丈夫仍然是無業的話,法庭會自動的視丈夫無能力付贍養費給妻子和女兒。 26.本席也在此明言,法庭處理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時,是採取一個概括的方法,就是按現時僅有的證據,作一些中期的決定。將來雙方是會就附屬濟助的問題提交更多證據的,法庭正式審訊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時,也會容許雙方就對方或其證人的證供作出盤問,在獲取更多的證據以後,不排除法庭會對任何一方甚至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有重新的看法。若法庭認為任何一方多付或者少付了又或任何一方多收或者少收了若干候訊期間贍養費的話,在公正的情況下,法庭是可以作出一些補償措施的。 27.丈夫建議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以解決雙方的燃眉之急。本席認為這個建議是不合適的,雖然按妻子說婚姻居所市值大約7百萬,尚欠按揭大約1百60萬,若將物業出售可淨得大約5百多萬,但是:-
28.本席瞭解妻子的經濟狀況是十分嚴峻的。現時女兒正逐漸適應從上海返回香港的生活,妻子說她已開始找尋工作,也很有信心不久可恢復兼職工作。本席當然希望在這方面會有好消息,但無論如何,若有需要,妻子和女兒可能須考慮申請綜援以維持生計。 29.雙方在學時是尖子,就業後是社會精英,但現時雙方失業,不但無收入,還債務纏身,婚姻居所又面臨被按揭銀行收回的命運,妻子和2個女兒可能須依靠綜援維持生計,這是可悲的。本席認為雙方應作出反省,思考一下除了採取激烈對抗的態度以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來解決雙方的爭論。在過去兩年來,雙方提出數不清的申請,其中有相當部份,譬如妻子於2013年初要求法庭頒令丈夫支付160萬作為她的訴訟費開支的申請,和妻子日期為2014年7月3日的申請,在本席看來都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然後才作出的。又如本申請,本席認為妻子在知道丈夫失業後,便不應該繼續進行。這並不是說她並無這方面的需要,但丈夫早已向她指出他入不敷支、耗盡積蓄的處境,她是應該明白丈夫是沒有能力滿足她的要求的。不但如此,雙方在丈夫探視女兒的問題上一直以來更是採取了十分不合作的態度,也因此產生了許多向法庭作出的申請和聆訊。本席一再鼓勵雙方共享親職,以伙伴合作關係照顧和教育子女,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雙方都受良好教育,也十分愛護女兒,本席一直以為若雙方能放下怨懟,以女兒的利益為本,應是不難在探視問題上互相合作的,根本無須虛耗律師費要求法庭去解決譬如是探視的時間、接送地點的安排這些後勤性質的問題。雙方現有不爭議的家庭資產主要來說就只有淨值為大約5百多萬元的婚姻居所。另妻子說丈夫隱瞞從投資物業所得3百多萬,對此丈夫是否認的。此外,雙方都欠下不少債務。丈夫說截至他親自行事為止,他已花掉律師費4百多萬,按估計妻子至今已花的律師費更達6百多萬,換言之雙方一共已花掉律師費達千萬元,這是駭人聽聞的數字,也並不是雙方的經濟狀況可以負擔的。本席在此再鼓勵雙方務實地考慮一下,究竟他們是否值得再花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律師費來處理附屬濟助問題。本席多次勸喻雙方考慮調解,但似乎雙方都不為所動,至今沒有在這方面採取任何實質的行動,本席認為這是十分可惜的。 總結 30.總結來說,本席頒令如下:-
31.妻子的申請不成功,目前來說,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不應該頒令妻子付丈夫就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數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由本判決書頒佈日期起計14天內作出申請要求更改,否則本命令將轉成絕對命令。妻子自己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32.就本席在上述第29段中所表達的意見,本席指示答辯人代表律師將本判決書送交法律援助署署長參閱。
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吳建華律師行黃吳潔華律師代表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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