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秀慧及另一人
|
DCCC 5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507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定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被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二被告承認控罪,第一被告則否認控罪,但承認非法管有,控方繼續檢控第一被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第一被告就其承認的非法管有罪被定罪。 2.第一被告所承認及被定罪的非法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內含2.94克氯胺酮的5.35克粉末(證物1),第二被告所承認及被定罪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內含共61.41克氯胺酮的104.02克粉末(證物2及3)。 控方案情 3.2014年3月27日晚上,警長58923(控方第一證人)及警員12815(控方第二證人)在天水圍天慈邨慈輝樓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2332時他們在32樓的後樓梯A的防煙門後面,警長58923透過木門上方的玻璃往外看,先看到第一被告在電梯大堂窗邊站立,8至10秒後,有一下鐵閘聲,稍後第二被告出現,似乎與第一被告交談,警長58923聽到的一句是第二被告謂自己有很多東西要拿著,請求第一被告替他先拿著。 4.說完這句之後,第二被告似是將某物交給第一被告,警長58923見狀便低頭告知警員12815有關第一及二被告的動作,他指示警員12815與他一同衝出去,他自己負責截停第二被告,警員12815則負責截停第一被告。警長58923帶頭衝前捉著第二被告,但阻不著第二被告將一個印有簡體“欢迎”二字似是載有物件的黑色膠袋從身旁的窗戶拋下(後知黑色膠袋內有7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載有52.48克氯胺酮的91.73克粉末(證物3)),第二被告的長褲後袋內有一個膠袋(後知內載有8.93克氯胺酮的12.29克粉末(證物2),身上有現金$21,260。 5.同一時間,第一被告則避開警員12815奪門而去衝下A梯,警員12815在31樓A梯平台截停她,她當時手持一個電子磅(證物P8)。其後兩名女警員1411(控方第三證人)及10673(控方第四證人)到達31樓A梯平台,在一間電錶房內搜第一被告的身,在她的右邊胸罩內發現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7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後知為共載有內含2.94克氯胺酮的5.35克粉末:證物1)。 6.警長58923在1樓平台發現證物3,派警員看守,其後警員帶第一及二被告到1樓平台辨認證物P3及P7。 7.被拘捕及警誡後,第一被告在現場及警署作出一些口頭回應,控方申請將之呈堂,經過特別事項聆訊後,本席裁定其回應並非她自願提供,因此不能呈堂。 8.被拘捕及警誡後,第二被告保持緘默。 個人背景及求情 9.第一被告現年15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11歲及13歲時分別因一宗刑事毀壞及普通毆打案件被警司警誡。她自中一開始無心向學,與不良份子來往,戒毒所報告顯示她並不依賴毒品。她的父親去年因病離世,她與母親及兄長同住,母親在花店工作,月入$6,500,她的兄長是裝修工人。 10.第二被告現年19歲,中一教育程度,共有6項刑事定罪記錄,全與毒品無關。他曾任餐廳待應及傢俬店工人,卻因背傷而不能繼續工作,被捕時無業。他與父親已失去聯絡多年,家有媽媽及妹妹,領取公援維生。 販運罪的量刑指引 11.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 涉及50至300克者刑期為6至9年監禁。 本席判刑 12.本席判罰第一被告$3,000。第二被告販運共61.41克氯胺酮,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基準,除了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之外,他沒有求情因素,他的刑期是4年。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50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