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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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2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22號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指,2013年8月23日,警員在東頭邨耀東樓14樓電梯大堂截停被告人,在他的右後褲袋搜出一個膠袋,內有二十七包粉末。經化驗後,證實該些粉末中總共含有188.37克氯胺酮,市值港幣31,874元。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知道「K仔」是毒品,當日他是在朋友的指使下到耀東樓地下的花槽檢取毒品,然後準備將毒品放到14樓的水龍喉處,但當他在14樓步出電梯時便給警察截住。在此件事件中,他已獲得500元酬勞,事成之後會再得1,000元。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現年29歲,有八項刑事紀錄,他會考有五科合格,曾經做過文員,被捕時無業。 被告人與父母及外婆同住於耀東樓,父母有正當職業。 在被告人犯罪紀錄之中,新近的兩項都是與毒品有關,而最後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於2012年9月24日被判入戒毒所,被告人於1999年染上「冰」毒毒癮,被捕時及現在沒有毒癮。 要求輕判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葉大律師向本席指出,被告人是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葉大律師説,被告人在戒毒所認識了一個叫做「俊仔」的人,在離開戒毒所後慫恿他販毒,雖然被告人曾嘗試找尋一份正當職業,但沒有成功,所以最後同意幫助「俊仔」運毒,以賺取酬勞,他不知道販毒後果如此嚴重,承諾不會再犯。 葉大律師又指,被告人只是毒販的一隻棋子,他在被捕後已經即時向警察承認犯罪,亦曾經嘗試向警方提供犯罪資料,但可惜該些資料最終不能協助警方破獲其他罪行,葉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經認罪後應得的判刑扣減。 判刑考慮 就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的判刑,法庭須跟隨上訴庭於許守城一案列出的判刑指引,就50至300克的份量來説,判刑起點是6至9年的監禁。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法庭已經確立經濟理由、初犯,和不知罪行嚴重等等,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本席認為,在本案之中沒有任何理由偏離判刑指引。考慮到相關毒品的份量和葉大律師的陳詞,本席採納七年另三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本席接受葉大律師的陳詞,給予被告人因認罪所得的判刑扣減,將刑期減至四年另十個月的監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