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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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在2012年7月至10月18日間,被告身為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的警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故意及蓄意不誠實地向另一名並非該部門的警員33144披露機密資料,包括兩名正被調查疑犯的身分;案件是關於收受賭注;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亦涉及調查;調查的重點是疑犯所擁有的公司;而兩名疑犯在2012年10月18日按保釋規定報到時,會被查問一些在香港及中國大陸的公司,以及公司的名稱及銀行賬戶等等。被告且明知該警員會將這些資料交予兩名疑犯,並容許他作出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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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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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在2012年7月至10月18日間,被告身為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的警員,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故意及蓄意不誠實地向另一名並非該部門的警員33144披露機密資料,包括兩名正被調查疑犯的身分;案件是關於收受賭注;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亦涉及調查;調查的重點是疑犯所擁有的公司;而兩名疑犯在2012年10月18日按保釋規定報到時,會被查問一些在香港及中國大陸的公司,以及公司的名稱及銀行賬戶等等。被告且明知該警員會將這些資料交予兩名疑犯,並容許他作出此行為。 2.在2012年10月17日,被告的上司把上述疑犯的機密資料文件,當中列出10間公司的名單交予被告,並指示他當疑犯報到時予以調查。但被告竟把這機密文件以手機拍攝下,再以WhatsApp形式傳送予該警員。被告辯稱因該警員向他透露正進行臥底工作,要求被告協助,披露資料。較早前,該警員更曾給予有預付SIM卡的手提電話予被告,可持續地將相關資料提供予該警員。被告指出,他與該警員關係友好,深信他是進行臥底工作,才予以配合,好使該警員可取信於疑犯,及可取悅其上司等等。在審訊中,被告此辯解不予接納,被告是故意及蓄意下不誠實地把上述機密資料透露予其他未獲授權的人士。被告且明知這必須經由其上司向他的上司作申請,在未經上司批准下透露機密資料,這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情況。 3.被告現年37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大學畢業後,自1999年任職警員,至今逾10多年。伍大律師求情指出,案件不涉任何利益,而被告交予資料的對象是警員,並非一般其他市民。還押期間,被告主動願意協助ICAC提供資料,可惜控方指出並無幫助。在審訊中,被告亦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了不少法庭時間及資源。伍大律師亦呈遞過往10年被告作為警員的評核報告,均可看出他一直表現卓越,行事迅速,工作有熱誠及能力等等。 4.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是嚴重罪行,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長時間地,約2至3個月間,持續地向未經授權人士提供機密的調查資料,且明知該警員會把這些資料向疑犯透露。明顯地,這會對調查工作進行負面的影響,更可致使疑犯可早作準備或防避,嚴重地影響執法的進度及成果。被告明知這並不妥當,也明知須由上司批准才可進行,他不單沒有向上司通報,且更願意配合攜帶所給予的手提電話,可隨時及立時秘密地作出通報及溝通,案情非常嚴重。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可為18個月或以上之監禁,但畢竟考慮到被告過去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其警員工作多年,曾作不少貢獻。定罪後,其警員工作也必然終結,與及考慮其他上述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15個月監禁已為合適。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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