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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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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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 2.2014年3月11日下午4時許,在沙田大圍美田邨美樂樓2013室,被告被發現從外慢慢推開該居所的木門,並且伸手進內從門口附近拿走一雙戶主女兒的鞋子,戶主發覺後大叫,被告立即急步離開。後來警員在附近截停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偷去鞋子,並帶領警員從美林商場3樓男廁冷氣槽上起回該對鞋。 3.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自10歲起已開始對女裝鞋有戀鞋癖,案發時感到衝動,發現該單位木門沒鎖上,於是慢慢推開木門拿走鞋子。他被發現後驚慌起來逃跑,並在美林商場男廁內聞鞋及自瀆。事實上,該大廈的閉路電視已拍攝下被告離開的情況,而上址木門亦發現被告的指紋。 4.被告現年24歲,過去在2013年1月曾干犯相同的盜竊罪,該案案情同樣是從別人宿舍中拿走女裝鞋而被判感化18個月。被告因干犯本案,已被安排到得基輔康會作住院式的輔導。被告亦在2014年5月30日被帶上沙田裁判法院,因其進度情況而把感化令延長至3年到2016年1月21日。 5.馮大律師求情指出,本案案情特殊,被告有戀鞋廦,因干犯本案其本身的感化令已延長至3年。現在的感化報告正面,且透露被告過去5個月的住院式安排進度理想,被告已深知其問題所在,並在輔導下改過自身,期盼法院可予最後機會,致使被告可繼續其感化命令。 6.盜竊罪是嚴重罪行,本案無疑案情相當特殊,被告亦並非一般竊匪,感化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相當正面。被告既然因干犯本案,其感化令已被延長至3年,且有一年住院式的安排,被告的進度亦理想。經考慮後,本席同意感化報告的內容,毋須另作其他判刑安排,其現在已被延長的感化令及條件應予繼續。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其感化令延長3年至2016年1月21日,如案件STCC 554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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