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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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24960號) 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 $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駕駛私家車登記號碼 PX1896 沿鯉魚門道左4線向旺角方向行駛,之後轉到左3線。他在左3線行駛了約4至5個車位的距離後,上訴人駕駛私家車登記號碼 RX5381由左4線切入左3線。控方證人將車扭向左方及煞車,但汽車的右前防撞欄仍與上訴人私家車的左車身碰撞。 辯方案情 3.上訴人說他沿鯉魚門道左4線行駛。他以左側鏡檢查後方交通約10秒後,便望向前方約2秒時間,之後扭軚進入左3線。他再以左側鏡檢查後方的交通,而當時他的車的整個車頭已駛進了左3線。他指他比控方證人更早進入左3線。 上訴理由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拒絕接納證據 5.上訴人投訴裁判官錯誤地不批准他把事後拍攝案發地點一帶環境的放大清晰相片呈堂,用作審訊時向證人發問問題之用。 6.其實在原審的時候,已有很多張案發時拍攝有關案發現場及涉案的兩部汽車的位置和損壞情況的清晰照片呈堂為證據。在這情況下,一些事後拍攝的照片的用途實在非常之有限。上訴人大可利用呈堂的照片盤問控方證人。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事後拍攝的照片,並沒有對上訴人產生任可不公平或不利的情況。 7.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裁判官替證人作答 8.上訴人指當他盤問控方證人時,裁判官多次第一時間替證人作答,將其意思用作控方證人的答案。上訴人舉例說,控方證人作供時指自己曾扭左軚閃避上訴人的汽車。當他質疑控方證人因何兩車碰撞後,控方證人的汽車的車轆是直向的,裁判官即時代他回答說軚盤是會自然扭直的。上訴人進一步指裁判官也代證人回答說,汽車向左扭軚時,車尾右方就會向右移。 9.其實裁判官所做的並非是替證人作答,只是指出普通常識中的一些現像。本席認為在審訊中,他並沒有把他自己的意思加諸控方證人口中。 10.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不傳召警察證人 11.上訴人指審訊前他獲悉控方的證人都會作供,但在審訊時,控方卻沒有傳召調查案件的警察作證。 12.傳召甚麼證人在庭上作供是控方的特權。如果上訴人認為這些警察的證供對他有幫助,他可主動傳召他們作證。其實上訴人所指的兩個警察都沒有目睹案發經過。就本案而言,本席看不出他們不在庭上作供會對上訴人造成甚麼的不公平,或對他提出的抗辯有甚麼妨礙或影響。 13.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不適當地考慮上訴人的證供 14.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他的證供。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批評,並不正確。從裁斷陳述書可以看出,裁判官是分析和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供後,才達至他的事實裁定。由呈堂的相片可以見到,上訴人的汽車根本沒有可能比控方證人的汽車早駛進左三線。两車碰撞之後,上訴人的汽車還有部分在左四線,而控方證人的汽車則己全部駛進了左三線。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完全是基於證據上的分析和考慮,並無不妥上處。 15.上訴理由(四)不成立。 打斷上訴人結案陳詞 16.上訴人指他結案陳詞時,裁判官多次打斷他的說話,不容許他發表對案件的看法。 17.上訴人結案陳詞的錄音謄本在上訴卷宗的第41至45頁。其中可以看出裁判官確實有如上訴人所指不斷的打斷上訴人的陳詞。本席明白就一個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人來說,裁判官很多時會幫助及引導他如何作出他的結案陳詞。在本案中,裁判官最初的時候的確是這樣做,但是後來當上訴要講出他的觀點時,裁判官不是用說話打斷他,就是用他的想法去反駁上訴人。在某些對話中,裁判官更好像是在盤問上訴人。結果在整個結案陳詞中,上訴人所能夠提出的論點是非常的少及沒有機會將他的論點詳盡地闡述。 18.本席深信裁判官只是過於熱哀地協助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而非要為難他或不聆聽他的陳詞,但結果卻使上訴人不能暢所欲言地提出他的觀點和論據。本席認為這會令到審訊看來不公平及使定罪不安全和不穩妥。 19.上訴理由(五)成立。 結論 20.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判罰作廢。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