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陸

Case No.FCMC 1027/200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9 Nov 2014
Judge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027/20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4 年第 102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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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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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4年6月3-4日及11月4日

判決日期 :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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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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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三項申請:-

(1)答辯人(以下稱「丈夫」)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

(2)呈請人(以下稱「妻子」)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及

(3)妻子要求法庭批准她執行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

2.丈夫現年49歲,是一間物流公司的總經理。

3.妻子現年54歲,現患有類風濕關節炎,因此未能工作。

4.訴訟雙方於1987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1) 大兒子現年22歲,是一名大學生,他將於2015年6月完成學士學位;及

(2) 二兒子現年20歲,亦是一名學生。

6.妻子於2004年2月3日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4年9月10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命令於2004年11月16日轉為絕對命令。

7.在2004年間,兩名兒子分別為12歲及10歲。法庭基於雙方的協議,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8.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亦於2004年9月10日,根據雙方協議頒發以下命令:-

(1)丈夫須於前婚姻居所(即A unit of Greenknoll Court, No 382 Castle Peak Road, Kwai Chu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的按揭欠款由丈夫供完後,亦即2013年1月之前,無償將前婚姻居所轉名給妻子。

(2)丈夫須支付每月10,0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即每名兒子為5,000元,直至他們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3)丈夫須支付每月4,000元,作為妻子的每月贍養費。

9.妻子於2013年2月4日曾發出傳票,要求丈夫根據命令,將前婚姻居所業權轉名給妻子。法庭於2013年3月28日頒令丈夫須於1個月內進行轉名手續。雙方同意丈夫事實上已遵守有關命令,並成功將前婚姻居所轉名給妻子。

10.但在同一時間,丈夫亦於2013年3月25日發出傳票,要求將贍養費命令減少。他要求將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減至每人每月3,000元(即兩人共6,000元),而妻子的贍養費則減至每年1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11.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她更於2013年9月12日存檔傳票,要求增加贍養費。有關兒子的贍養費,妻子要求增加至每月每人6,000元,即兩人共每月12,000元。至於她個人的贍養費,則增加至每月10,000元。妻子亦另外申請就一個現時雙方以分權共有之車位(a carpark space of Greenknoll Court, No.362 Castle Peak Road, Kwai Chu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要求將丈夫的一半權益轉名給她,以作兩名兒子的教育基金。

12.妻子亦於2013年12月11日發出另一傳票,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丈夫由2010年10月21日至2012年12月1日所欠的贍養費共175,500元,以及車位的租金收入。但後來妻子表示她不會再追討有關車位的租金收入。

13.由於案件在提訊時雙方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贍養費命令應否更改

14.本席首先處理贍養費應否更改的這個議題。

法律

15.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6.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17.丈夫現時是一間物流公司的總經理,但他說因學歷不高,因此他在過往幾年間的工作不太穩定。雖然丈夫在他第一份誓章中報稱他每月收入為75,000元,但那是2013年5月的狀況。他說他已於2013年8月轉工。本席信納丈夫現時的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55,000元,這是計算了他每年有13個月薪金的收入。

18.本席明白到丈夫已於2013年在他將按揭還款完成後,無償將前婚姻居所轉名給妻子。他現時名下的物業只有個車位的一半權益,該車位市值約350,000元,一半即為175,000元,而另一半的權益擁有人為妻子。除此之外,本席信納丈夫名下沒有其他重要的資產。

19.丈夫於2006年再婚,他現時與現任太太,兩名新生子女,丈夫的母親及兩名工人一起居住。據丈夫所說,他的新生女兒,現年6歲,自小便患有「脈絡叢纖維腫瘤」,雖經多次手術,但仍有一個約3公分的腫瘤在她的腦內,因此引起很多不同的症狀,並需要特別的醫療照顧。

20.從丈夫的最新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可見,他現時報稱每月開支為96,834.66元,其中包括:-

般開支
     租金 8,000元
     水電煤雜費 2,500元
     管理費 1,068元
     食物 6,500元
     一般家庭開支 2,000元
     保險費 500元
     家庭傭工 10,850元
35,918元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1,500元
     交通 1,500元
     衣服鞋履 1,500元
     個人儀容 300元
     娛樂禮物 1,500元
     假期開支 2,000元
     醫療費 500元
     稅款 5,000元
     保險 200元
     臨時贍養費 14,000元
     供養父母 1,500元
     供養其他家人 3,000元
     還款 16,666元
49,166元
子女開支
     學費 500元
     額外補習費 2,800元
     書簿文具費 100元
     學校交通費 300元
     醫療費 4,000元
     課外活動費 800元
     娛樂禮物 800元
     假期消費 800元
     衣服鞋履 800元
     零用錢 200元
     其他交通費 200元
     校服費 150元
     其他 300元
11,750元
以上3項共 96,834元

21.從以上數字可見,丈夫現時的說法是他入不敷支,因此,他亦需向銀行借款,現時欠債46,000元左右。

22.妻子代表律師曾就以上一些項目提出挑戰。如律師指出丈夫在2011-12年度年薪當時有850,000元,在2012-13年度更有1,034,782元年薪,因此,律師對丈夫現時的收入是否每月55,000元有所懷疑。

23.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證供後,本席信納丈夫現時的收入是有所減少,本席信納他現時的平均月入約為55,000元。

24.從以上計算可見,如純粹考慮丈夫的收支,他似乎是入不敷支。但問題是丈夫已經再婚,因此,他現任太太的財政狀況,在很大情度上亦會影响丈夫的負擔能力。但可惜的是,丈夫似乎在披露他現任太太的財政狀況上並不是太合作。

25.妻子代表律師曾詢問丈夫他現任太太的財政資料,但丈夫表示他們財政獨立,他並不知道她的收入或資產。本席認為丈夫的解釋甚為牽強。首先,本席留意到丈夫的現任太太其實對於丈夫支付贍養費的問題上並非漠不關心。有證據顯示她曾就有關問題與妻子通過多次電郵,因此,她是完全可以出庭解釋,或至少披露清楚她的財政狀況。

26.再者,有證據顯示,丈夫現任太太的經濟狀況應該非常良好。從文件中可見,丈夫現任太太在2013年買了一輛全新的寶馬3系房車,價值應以數十萬元計。

27.亦有文件顯示丈夫現任太太於2010年以2,650,000元買入他們現在居於粉嶺的居所,面積831平方呎,現時市值已升至約4,515,000元。雖然,丈夫解釋該物業其實是他現任太太的兄長擁有的,因此,他現時要為該物業的按揭供款,以代替「租金」。至於租金的金額,丈夫在第一份誓章中(文件夾第15頁)填寫為10,000元,但在第一份E號表格中(文件夾第309頁)又填寫為15,000元,最後在更新的E號表格中(文件夾第990頁)再填寫為8,000元。丈夫未能好好解釋為何在短短14個月內會有這些差別。丈夫亦不能解釋為何他現任太太在按揭文件中(文件夾第1142頁)曾向銀行保證她是物業的唯一實益權益持有人。基於這種種證據,本席並不信納丈夫現時的居所是他現任太太的兄長所有。相反地,本席信納這是他現任太太的物業。本席亦進一步相信,丈夫現任太太是擁有相當不錯的經濟資產,這亦可解釋為何丈夫的收入低於支出,他仍可以維持兩個家庭的供養。

2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信納丈夫在她現任太太的經濟支援下,是有能力至少維持現時給予妻子及兩名兒子的經濟給養。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29.據妻子所說,她是一名家庭主婦。雖然她只有54歲,但她說她患有類風濕關節炎及肺纖維化而不能工作,因此亦沒有收入。

30.雖然丈夫在庭上曾就妻子的工作或謀生能力作出挑戰,但本席在庭上亦能看到妻子的手指因類風濕關節炎而未能伸直,本席是信納她因病而未能工作。從證據顯示,妻子現時是接受每月1,755元的普通傷殘補貼及交通補助金。

31.丈夫在庭上亦曾指稱妻子有買賣股票的習慣。本席詳細考慮過這方面的證據。本席認為妻子是確曾買賣股票,但不是大數目。本席接受妻子並不是一名職業股票投資者,本席亦相信她從股票買賣的實際收入並不會太高。

32.妻子現時與兩名兒子一起住。

33.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第825至826頁)中可見,她列舉她每月開支為35,692元,其中11,267元為家庭一般開支支;7,450元為妻子個人開支;16,975元為兩名兒子開支。但在盤問中發覺,兩名兒子開支中的學費7,095元現時並不存在,因此,兩名兒子的開支應實際為10,000元右左,而總開支亦應修訂為28,000元左右。

34.丈夫對以上的數字並沒有太大挑戰,因此,本席信納妻子現時有總支出約28,000元左右,其中兩名兒子的開支為10,000元左右。

35.本席信納妻子現時除了擁有前婚姻居所的所有權益(市值約為3,000,000元)以及車位的一半權益(市值約175,000元)外,她並沒有其他特別的資產。本席在這裡應一提,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中是有填寫約31,000元的存款,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丈夫從2014年9月開始已停止支付贍養費,再加上妻子所填報的約78,000元(其中有60,000元是欠妻子家姐的)的債項。因此,本席認為前婚姻居所及該半份車位權益是妻子現時的所有資產。

36.從妻子的經濟狀況來看,她擁有資產共3,175,000元(前婚姻居所及車位),但她每月的收支預算是有相當的赤字。

丈夫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

37.從以上分析可見,雖然本席同意如果純粹以丈夫每月55,000元的收入來看,他現時已經再婚,在這段新婚姻中他有兩名分別為6歲及4歲的新生子女,其中6歲的女兒因病更有特別的需要,因此,丈夫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從表面上來看,亦無可厚非。但問題是,本席並不滿意他已完全披露他的經濟狀況,尤其是他現任太太的經濟狀況。本席信納他現任太太是擁有不少的資產,以令丈夫及家庭可居於自置居所中,有一部全新的寶馬房車代步,亦可聘用兩名家傭,因此,本席認為一個合理推論,就是丈夫的經濟狀況,理應不是如他所說的惡劣。在這情況下,本席並不認為他對妻子及兩名兒子贍養責任,理應有任何減少。

妻子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

38.妻子要求將兩名兒子的每月贍養費,由每人每月5,000元,增至每人每月6,000元。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增幅。本席留意到原本的命令是於2004年發出,當時兩名兒子還只有12歲和10歲,現在他們分別為22歲和20歲,他們的需要有所增加亦理所當然。本席先前已裁定丈夫的經濟狀況理應不是太差,本席認為他是有能力支付每月額外2,000元的兒子贍養費,況且大兒子即將畢業,二兒子就算繼續學業,亦理應離自立的時間不遠,因此,本席認為要求丈夫增加兒子的贍養費,亦屬合理。

39.但至於增加妻子贍養費方面,她要求由每月4,000元,增加至10,000元。本席對這申請有所保留。

40.本席信納妻子現年54歲,年紀不輕,她亦有病,因此她能找到工作的機會是不高。本席亦同時要考慮到這曾是一段為期17年的婚姻,但雙方已於2004年離婚,即已達10年,丈夫除了在這10年間供養妻子外,亦已將前婚姻居所全部給予妻子,市值3,000,000元,以致丈夫個人名下已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資產。再者,丈夫年紀亦不算太輕,他已再婚,亦有新的責任,他的女兒更有特殊需要,本席認為在這些情況下再要求丈夫增加給予妻子的贍養費,並不合理。因此,本席認為妻子的贍養費應該維持於4,000元的水平。雖然妻子可能認為這數目不夠,在這情況下,她可能需要考慮將前婚姻居所出售,以維持她個人的生活。幸好,本席留意到大兒子快將畢業,二兒子亦已20歲,當他們在未來1-2年陸續畢業後,他們亦可減輕妻子的經濟負擔。

車位一半權益的轉名

41.就有關妻子要求丈夫將一半車位權益轉名給她以成立兒子教育基金而言,本席認為大兒子已快將畢業,而二兒子是否將於2015年1月繼續學業亦是未知之數,因此,本席認為無充份理由需要在這階段準備教育基金。

總結

42.基於以上考慮,本席認為一個合理命令,是將兩名兒子的贍養費,由每人每月5,000元,增加至每人每月6,000元,而妻子的贍養費則維持不變。至於妻子要求得到車位權益的另一半以成立教育基金的申請,則不能成立。

43.至於丈夫減少贍養費的申請,亦不能成功。

妻子要求批准執行丈夫所欠贍養費的申請

44.妻子的說法是丈夫由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的27個月內,是少付了每月6,500元的贍養費,即共175,500元。由於這些欠款已超過了12個月的期限,因此她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這些贍養費欠款。

45.就這申請而言,本席認為需要分別處理兩個議題:-

(1)丈夫有否拖欠175,500元的欠款;及

(2)丈夫如有拖欠該些欠款,法庭應否批准妻子逾期追討。

丈夫有否拖欠175,000元贍養費

46.丈夫並不否認他由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的27個月期間內,他是每月少給6,500元,全數則為175,500元。但他對這行為是有以下解釋。

47.丈夫說雙方在2004年的協議是:他將於2013年1月起將前婚姻居所的按揭供完,並無償將物業轉名給妻子,但在這之前,他是可佔用前婚姻居所的。雙方並不否認這個協議,亦不否認丈夫在2013年1月前是有權佔用前婚姻居所。

48.丈夫說妻子在2010年間向他要求將前婚姻居所的空置權早些交給她,丈夫原則上並不反對,但要求妻子支付每月6,500元的租金。他說雙方當時在協議6,500元的租金後,他才將前婚姻居所的空置權交給妻子使用。因此,他便從贍養費中扣起6,500元。從這說法可見,丈夫否認他是有欠妻子這175,500元的贍養費。

49.妻子反對這說法,她說當她提出要搬回前婚姻居所中居住時,丈夫威脅她簽署同意書,使丈夫可以從贍養費中扣除每月6,500元作為租金,否則她不可入住該單位。妻子說她被逼同意。由於她是被逼下才同意,因此,她認為丈夫無權從贍養費中扣除這每月6,500元。

本席意見

50.從本案的事實可見,一個不爭事實是丈夫從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27個月內,每月扣除6,500元,總共為175,500元。本案的另一個事實是妻子並不否認雙方曾「協議」在丈夫扣除這每月6,500元後,妻子可提早搬回前婚姻居所居住。現時最主要的爭議是:這個所謂「協議」,是否一個有效的協議。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妻子是否被逼才與丈夫達成這「協議」,因此這「協議」理應被判無效。

51.本席考慮這爭議時,首先留意到妻子並不反對當丈夫在繼續供前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時,他是有權繼續使用該單位。本案的另一個事實是丈夫的確在妻子的要求下,提早將前婚姻居所於2010年10月交給妻子,但他事實上是有繼續償還按揭供款至2012年12月為止。基於這些客觀事實而言,本席認為丈夫提出收取租金這要求並非不合理。

52.進一步來說,妻子在與丈夫「協議」他可扣除這每月6,500元的「租金」後,沒有證據顯示妻子有提出異議,直至丈夫於2013年3月提出減少贍養費後,妻子才於9個月後,即2013年12月11日提出要求追回該175,500元。本席認為妻子未能好好解釋她為何有這麼久的延誤。因此,本席在相對可能的衡量下,是比較接受丈夫的說法,即雙方是有一個有效協議,丈夫在提早交回前婚姻居所給妻子居住時,他是有權扣除每月6,500元的贍養費,以作補償。本席亦不信納妻子是在不自願情況下達成這協議。

53.妻子在解釋她為何延遲追討欠款時,亦同樣說丈夫曾多次威脅要驅趕妻子及兒子離開前婚姻居所,以致她不敢向丈夫追討有關的所欠贍養費。本席之前已裁定雙方是有達成扣減每月6,500元的協議,因此,本席並不信納妻子就有關威脅驅逐等的指控。在這情況下,本席亦不信納妻子是有延誤追討的合理理由。

總結

54.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並不信納丈夫是有欠175,500元的贍養費,亦不信納妻子有延遲追討的合理理由。

命令

5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丈夫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失敗,傳票被撤銷。

(2) 就有關妻子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方面:-

(i) 丈夫須增加兩名兒子的贍養費至每人每月6,000元,由2014年12月1日起,於每月1號支付,直至兩名兒子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

(ii)  至於妻子要求增加她個人贍養費的申請則被撤銷。

(iii) 妻子要求成立兒子教育基金的申請亦被撤銷。

(3) 妻子要求批准她追討175,500元贍養費欠款的傳票被撤銷。

訟費

56.從以上結果可見,丈夫的申請失敗,而妻子方面的申請,除了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有小量調高之外,其他申請全部失敗。整體而言,本席並不認為那一方是一個明顯的勝利者,因此,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命令,是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而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判案書頒下的14天內沒有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尹麗儀律師行尹麗儀律師代表

答辯人:2014年6月3-4日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轉聘寧生大律師代表
     2014年11月4日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