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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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928 / 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2 年第 12928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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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這是一宗有關答辯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丈夫」;答辯人則為「妻子」。 雙方各自的公開建議或要求 3.妻子現時要求是丈夫支付給她一整筆性付款3,147,379.10元(但她在審訊開始時間的公開建議只是3,000,000元)。 4.丈夫的公開建議則是他會支付一筆為數1,600,000元的整筆性付款給妻子。 5.從以上的公開要求及建議可見,雙方現時的分歧是約1,500,000元。 6.雖然雙方在附屬濟助命令的金額上有所分歧,但雙方都明確表示他們同意妻子是可以得到家庭總資產的50%,現時的主要爭議是究竟這家庭可分配的總資產為多少。 背景 7.訴訟雙方於1982年結婚。 8.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9.雙方於2010年分居。丈夫於2012年9月1日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2年12月1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10.有關附屬濟方面,雙方經過調解及排解財務糾紛的聆訊,但仍未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押後至本庭進行正式的審訊。 爭議 11.正如先前所說,本案最主要的爭議是有關家庭總資產的計算。 12.訴訟雙方並不反對家庭總資產淨值是包括以下項目:-
13.但同時訴訟雙方亦對以下項目有所爭議:-
屯門物業售樓收益去向及丈夫有否轉移資產給弟妹 14.本席將屯門物業售樓收益去向及丈夫有否轉移資產給弟妹這兩個議題一起討論。 妻子的證供 15.妻子現時的說法是丈夫曾於1992年在屯門購入一單位(以下稱「屯門物業」),作價810,000元。其後丈夫將單位出租並以租金收入維持該物業及有關的供款。但妻子說丈夫在2010年3月31日在她不知情下將屯門物業以938,000元出售,而有關出售金額則不知去向。雖然丈夫曾就該些售樓金額作出解釋,妻子則不接受該些解釋,因此,她認為丈夫是隱藏了該938,000元的售樓收益。 丈夫的解釋 16.丈夫同意他是以938,000元將屯門物業出售,而有關金額的去向則如下:-
以上總金額是約920,000元。 討論 620,000元給予弟妹 17.丈夫就這方面的說法是這樣:丈夫說他有8兄弟姊妹,他排行最大。他的母親現年80多歲,10多年前曾經中風,以致健康日差。母親其後與多名子女商量,並大家協議由丈夫(即家庭中的長子)來持有及打理母親的積蓄。期間丈夫為母親作出各樣的投資,其中主要是投資於一些股票。在處理母親的積蓄時,亦有情況是在大家同意下,丈夫及一名妹妹(即PW1)從中借出一些金錢以償還樓宇按揭之用。但後來到2010年左右,丈夫發覺他心臟出現毛病,更做了心臟手術,因此他決定將代母親保管積蓄的這任務交託給弟妹。在大家商量後,最後決定由丈夫的弟弟(即PW2)作為母親積蓄的打理人。因此,丈夫在售出屯門物業後從收益中撥出613,905元(在文件中雙方經常提及的金額620,000元,本席相信當時是以整數計算),其中600,000元轉給妹妹PW1,以暫時保管,但實際掌管母親財務的人則是丈夫的弟弟(即PW2)。由於PW1現時是借用母親的積蓄,因此她須每月與PW2(即正式掌數的人)計數,以慢慢償還該600,000元給PW2。再者,丈夫亦直接給了PW2 13,905元,是母親積蓄的餘數。 18.PW1是一名教師,她是丈夫的妹妹。她出庭作供,以支持丈夫的說法。從她的證供可見,她的說法與丈夫基本吻合。她說她現時是與母親一起居住,理論上母親的所有開支是多名兄弟姊妹共同分擔,其中包括丈夫、她及PW2等人,她現時除了負責母親的照顧及開支外,她亦有每月給錢PW2,以償還母親存在她處的積蓄及負擔母親部分的費用。 19.PW2是丈夫的弟弟,他是一名職業治療助理,他在庭上說法亦基本上是與丈夫吻合。從他的證供可見,他在2012年間是從丈夫處收到13,905元,作為母親部分的積蓄,又另外所有兄弟姊妹們都同意母親其餘600,000元的積蓄由丈夫轉去PW1處保管,但有關全部母親的積蓄(即600,000元 + 13,905元),則是由他掌數。 本席意見 20.從丈夫及他弟妹的說法可見,他們所描述他們兄弟姊妹為年老母親多年積蓄的安排是有些複雜,例如他們代母親保管積蓄,但同時又從積蓄中給自己作出借款;又例如當丈夫為母親掌數的10多年間,就算他與母親是有聯名戶口,但明顯地他又不是將所有母親積蓄放進聯名戶口內,反而他會幫母親投資股票,而該些投資又相當程度與他個人的資產混合一起。因此,本席審訊前閱讀有關文件時亦有時會難以理解他們為母親所作的安排。 21.但無論如何,本席在庭上聽取丈夫、PW1及PW2的證供後,本席認為他們所作的安排,雖然是非常複雜及有點混亂,但本席並不認為他們是在說謊。本席信納丈夫母親是年紀老邁,無論在身體上或精神上已經不甚理想,因此她已無可能親自上庭作供。本席亦信納丈夫的兄弟姊妹們是有定期供養母親,母親亦略有積蓄,因此事實上是要由他們其中一人代為處理財產,而丈夫身為長子承擔這一責任亦理所當然。本席亦信納在2010年間丈夫因健康問題將母親積蓄的這盤「數」交給弟弟,而其中600,000元是直接給了與母親同住的妹妹,另13,905元則給了弟弟。這些事實於證物P13及P14可見,尤其是P14,本席信納是丈夫與弟弟PW2交接時的數目。 2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事實上是有將約620,000元交給弟妹,以便他們繼續掌控母親的積蓄。 23.至於妻子代表律師在庭上曾挑戰丈夫的說法來說,律師認為就算丈夫真是將約620,000元的母親積蓄交給弟妹,他亦不應從出售屯門物業的收益中拿出。就這方面而言,本席信納丈夫的解釋,即母親事實上是有約620,000元存在他處,至於他是從屯門售樓收益中拿出這620,000元,或從他銀行存款中,或從股票戶口中拿出根本沒有分別,原因是丈夫名下所有資產,除了母親的積蓄外,都是家庭資產,因此他從哪部分的資產去拿出這620,000元根本對這家庭資產的計算沒有影响,只是當時他剛賣出屯門物業,因此便從那拿出而已。 24.至於妻子代表律師曾指出丈夫是給了弟弟620,000元,又給了妹妹600,000元,本席認為律師是混淆了兩筆數目,本席認為只有一筆為數約620,000元的存在,這是丈夫曾代母親保管的積蓄。 丈夫是否給了妻子200,000元現金? 25.丈夫作供時說他在售出屯門物業後,曾給予妻子兩筆100,000元的現金。妻子否認有關說法。 26.雙方在庭上都各自堅持自己的說法,但他們並不能提供比較實質的證據。 27.就這爭論而言,本席留意到妻子在她的回應中曾同意她在丈夫賣樓後收到120,000元,這雖然不是該200,000元,但似乎妻子是同意她收過丈夫出售屯門物業所得的金額。雖然妻子在作供時被問及這方面時,她曾解釋她的意思她在2001年至2010年應向丈夫所收的「過年錢」。本席認為這個解釋甚為牽強。相反地,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證言後,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比較信納他的證供。因此,本席是信納丈夫在出售屯門物業後是有支付200,000元給妻子。 丈夫是否給予100,000元子女作為學費及購買電腦之用 28.丈夫曾說從屯門物業售樓收益中給了子女100,000元作學費及購買電腦之用。 29.就這方面而言,妻子曾傳召兩名子女,他們均說丈夫並沒有給予他們供100,000元。但從他們的證供可見,他們同意丈夫是直接為他們繳交學費,大兒子每年為40,000多元;二女兒則為50,000多元;二女兒亦同意她曾向丈夫「借」3,000元購買電腦,因此,事實是丈夫在售出屯門物業的該段時間內,總共為子女支出了約100,000元。因此,雖然本席同意丈夫是沒有直接支付給子女100,000元,但本席信納他是為了兩名子女支出了約100,000元,因此,本席信納丈夫這方面的解釋。 總結 30.基於以上分析,就丈夫出售屯門物業得益938,000元的問題上,本席信納丈夫的解釋,因此,本席不會將這938,000元加入總家庭資產作出計算。 丈夫內地物業的價值 31.雙方並不爭議丈夫在他深圳市寶安區的鄉間是擁有一整幢樓宇(以下稱「內地物業」),該物業是於90年代興建,樓高4層。據丈夫所說,該物業是「祖屋」,而且地契登記用途為「鄉村居住自留用地」,而非市場商品房,因此根本沒有可能在市場上公開出售。丈夫認為內地物業並沒有市價,但如真要計算價值,亦應以內地物業在登記時的價值¥208,087元為準。 32.由於雙方就內地物業的價值有所爭議,因此法庭在較早前已命令了一份共同的估價報告。從估價報告中可見,內地物業是建於一幅98.98平方米(即約1,065平方呎)的土地上,樓高4層,地下一樓為商鋪,樓上為住宅,全幢總面積為378.34平方米(即約4,072平方呎)。 33.當測量師作出估價時,他已考慮了該物業不能在市場公開出售這因素,因此,他用了兩個估價準則,一為建築成本的準則,即是如要再建同一物業,在考慮了折舊的因素後,價值為¥670,000元;第二個方式為入息準則,即考慮如將物出租所得的回報,再以每年回報4.5%為基準,計算出物業價值應為¥710,000元。由於以估價的常規來考慮,是應選取兩者較為高的價值,因此,估價師最終的結論是內地物業價值為¥710,000元。 34.丈夫並不同意報告的結論,但他沒有呈遞其他專業的報告或證據,以推翻共同估價報告的結論。丈夫在庭上是盤問了專家證人黎先生,並提出他的挑戰,但明顯地證人黎先生並沒有改變他的結論。 本席意見 35.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證據,本席認為評估物業價值是一門專門的科學,因此專家證人的證供至為重要。 36.但當本席考慮過專家證人就從收入的基準來計算樓價方式時,本席留意到他是以每年4.5%來計算,但證人未能好好解釋為何以這回報率作計算的原因。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以建築成本來計算是比較公平。至於丈夫所要求以登記當時的登記價值¥208,087元計算,本席認為這可能是反映了當時的建築價值(因地價是零),但現已經過了18年,就算考慮了折舊的因素,一般知識告訴我們,一全幢位於深圳共378.34平方米的物業,只值約¥200,000元的價值,是不合常理,因此,本席信納內地物業的價值是應以¥670,000元計算。雙方同意人民幣及港幣的兌換率應為1:1.27,因此,內地物業的價值應為HK$850,900元。 妻子的債務 37.從妻子的證據可見,她說有共162,337元的債項。她說丈夫從2011年10月起沒有支付任何家用,因此,她只能向大嫂(RW2)及一位馮姓朋友(RW5)借貸以度難關(RW2借60,000元;RW5借102,337元),直至2012年12月法庭頒下訟案期間贍養費10,000元為止。 38.丈夫則反駁妻子的說法。丈夫認為妻子的借貸有可疑,他說在出售屯門物業後是支付了200,000元現金給妻子,因此她是不需任何借貸。 本席意見 39.本席考慮妻子及她兩名證人的證供,以及證人所提出的入帳等證據,本席信納妻子在該時段內,即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因沒有工作收入或家用,需要向親友借貸,本席信納妻子是有債項162,337元。 家庭總資產的金額 40.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信納這家庭總資產的計算為如下:-
附屬濟助的考慮 41.訴訟雙方一開始就已同意將家庭的總資產各分50%。本席認為以雙方的年齡(丈夫59歲;妻子58歲);婚姻的持續期(28年);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丈夫賺錢養家;妻子則打理家務及照顧子女)等的考慮因素,雙方同意各佔50%的安排是合理的。本席留意到丈夫曾隱約提出過法庭應考慮他的健康狀況,但最後他仍是同意各分50%的這安排。明顯地,丈夫即將退休,但以妻子的年紀及她已離開勞動市場一段長時間的事實,本席認為妻子將來的需要不比丈夫低。因此,本席認為就算要考慮雙方的健康及需要後,作一個平均分配的安排亦仍然是合理的。 42.如作平均分配,即雙方可各得家庭總資產淨值4,698,964.21元的50%,即為2,349,482.11元。由於妻子是有162,337元的債項,她應從家庭總資產中得到2,511,819.11(2,349,482.11元+162,337元=2,511,819.11元)。為方便計算,本席將數字化為整數2,500,000元。 命令 4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命令丈夫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的7天內支付整筆性付款2,500,000元,以完全及最終解決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而有關款項是須經過及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支付。 訟費 44.妻子勝訴,但她在屯門物業售出金額方面的主要議題上是失敗,而這議題是耗費了不少時間,本席認為這應在訟費中作出反映。本席認為妻子可得訟費的75%,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作出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至於妻子本身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作出評定。這將是暫准命令,如判案書頒下14天內沒有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黃麗顏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