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78/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14.
1. 本案被告人陶志堅被控案中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2年1月22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27至33號良士大廈地下F鋪燕之家燕窩專門店有限公司,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即知道或相信一張持有人姓名為Tao Chi Kin的萬事達卡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該燕之家燕窩專門店有限公司的黃美婷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黃美婷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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