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傷者是甘肅街油麻地街市公廁的清潔工人。
2013年5月20日晚七時許,傷者正在廁所外休息,突然被告人用通渠水撥向傷者面部,傷者退入廁所,被告人隨後再用菜刀襲擊傷者背部,傷者用雙手擋開,兩人糾纏,後來在公廁外跌倒地上,一名如廁的市民目睹過程,後來警員接報到場,拘捕被告人。
警誡後,被告人承認尋仇,用通渠水淋傷者和用刀斬傷者,他解釋傷者以往曾指責他弄污廁所,對他不友善,又威脅打他,他又聲稱犯案前喝了酒。
傷者眼部受嚴重傷害,第四級灼傷,需接受手術,他的頭部和手臂都有刀傷,身體多處被腐蝕性液體灼傷,被告人背部和臀部多處被腐蝕性液體灼傷。警員在被告人攜帶的袋內發現一個刀套,檢驗後證實可放入涉案的菜刀。
被告人宣稱現年76歲,兩次犯罪紀錄已是1975和1984年的事。他已婚,有兩成年兒子,與家人住在朗屏邨,靠兒子供養。被告人宣稱妻子患精神病,但沒有詳細資料,被告人多年前開始患糖尿病、心血管閉塞症,需長期食藥,還柙期間證實患膀胱結石,需接受外科手術。被告人呈上求情信,希望本席體諒他年老多病,又要照顧患病妻子,盡量輕判。家人來信透露被告人雙親早年離世,他自幼寄人籬下,不懂控制情緒。
本席考慮過辯方徐大律師呈上的案例,有預謀的傷人案通常量刑應為12至15年監禁,當然視乎案情而定。本案明顯有預謀,被告人帶備通渠水和菜刀,伺機襲擊傷者,傷者眼部嚴重灼傷,需接受手術,頭和手多處刀傷。證據顯示,刀套在被告人攜帶的袋中檢獲,本席不接受被告人所講涉案菜刀屬於傷者。被告人指是挑釁之下犯案,並不可信。
本席認為案情嚴重,現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4年,本來應判被告人入獄8年。雖然年老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不過被告人已三十多年沒有再犯罪,加上有其他健康問題,本席酌情減刑1年,現判被告人入獄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