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柏儀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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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1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12號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4年9月17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本申請的指認答辯人是 “衛署 [意即衛生署] 極高層”。觀乎申請人在2014年10月29日以圖文傳真交予司法機構的文件 (“上述信件”) 的內容,“衛署極高層” 似乎是指 (或者包括):
2.本申請的「表格86」所列載的「尋求濟助的理由」亦極不清晰,其內容似乎是聲稱指認答辯人:
除前第 (1) 至 (6) 分段所述,她亦在上述信件聲稱,指認答辯人偷窺她的私人電話。 3.該「表格86」亦指,指認答辯人捏做申請人的「職系評核報告」及未將之向她展示。 4.申請人在上述信件中指,她在2011年4月27日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的公務員事務局及衛生署,申請提早退休,但該申請至今未獲回覆。 5.申請人亦指,有人:
6.但除了作出如前簡述的聲稱,申請人並無提供相關的實質細節及/或證據,以確立其聲稱。此外,申請人更沒有提出上述聲稱,是指認答辯人的作為的證據。 7.申請人亦作出其他涉及勞工處、所有法定機構、所有工會、所有政府部門、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平等機會委員會、法庭及法律援助處的其他聲稱。該等聲稱同樣缺乏實質細節及證據基礎。 8.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本申請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 (尤其其中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ii) 及/或 3(2)(b) 及/或 4(i) 條規則) 的規定。 9.故此,本席拒絕批予許可。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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