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柏儀的事宜

Case No.HCAL 14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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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周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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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判決日期: 2015年1月16日

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4年11月3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本申請的指認答辯人似乎是衛生署、公務員事務局,及:

“政務官極高層及衛署西醫/政務極高層”。

2.本申請的「表格86」所列載的「尋求濟助的理由」極不清晰,其內容似乎是指,指認答辯人:

(a) 拖延申請人的退休申請達七個月;

(b) “影響法援(意即法律援助署)、勞工署、郵局 (意即郵政署) 拆 [申請人的] 信、衛署 (意即衛生署)”;

(c) 壓迫申請人致患上高血壓及中風;

(d) 堅持申請人使用唯一可用的右手處理粗重工作;

(e) 拒絕申請人「因工受傷」的申請。

3.前第 2(a)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似乎與申請人前曾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HCAL 112/2014) 所涉的部份申請理由相同。該申請已在2014年12月17日被本席撤銷。

4.至於前第2(b) 及 (d)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並無相關的實質細節及/或證據,以確立其聲稱。

5.前第 2(c)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即使申請人延聘的兩位註册西醫,亦未在其醫學報告中闡釋。

6.前第2(e)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從申請人提供的函件的內容可推論,是因申請人未能向其僱主 (衛生署) 證明,她聲稱的「工傷」確有其事,故決定將她之前申請過的「工傷假期」,當作普通病假。而且,由於申請人已放了數以百日計的病假,但卻未依有關規定,接受僱主安排的醫學委員會評估其病假申請,其僱主決定停付病假薪酬。

7.上述決定並無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處。

8.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本申請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 (尤其其中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ii) 及/或 3(2)(b) 及/或 4(i) 條規則) 的規定。

9.故此,本席拒絕本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