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柏儀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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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47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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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判決日期: | 2015年1月16日 |
判決書
1.申請人在2014年11月3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本申請的指認答辯人似乎是衛生署、公務員事務局,及:
“政務官極高層及衛署西醫/政務極高層”。
2.本申請的「表格86」所列載的「尋求濟助的理由」極不清晰,其內容似乎是指,指認答辯人:
(a) 拖延申請人的退休申請達七個月;
(b) “影響法援(意即法律援助署)、勞工署、郵局 (意即郵政署) 拆 [申請人的] 信、衛署 (意即衛生署)”;
(c) 壓迫申請人致患上高血壓及中風;
(d) 堅持申請人使用唯一可用的右手處理粗重工作;
(e) 拒絕申請人「因工受傷」的申請。
3.前第 2(a)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似乎與申請人前曾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HCAL 112/2014) 所涉的部份申請理由相同。該申請已在2014年12月17日被本席撤銷。
4.至於前第2(b) 及 (d)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並無相關的實質細節及/或證據,以確立其聲稱。
5.前第 2(c)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即使申請人延聘的兩位註册西醫,亦未在其醫學報告中闡釋。
6.前第2(e) 段所述的申請理由,從申請人提供的函件的內容可推論,是因申請人未能向其僱主 (衛生署) 證明,她聲稱的「工傷」確有其事,故決定將她之前申請過的「工傷假期」,當作普通病假。而且,由於申請人已放了數以百日計的病假,但卻未依有關規定,接受僱主安排的醫學委員會評估其病假申請,其僱主決定停付病假薪酬。
7.上述決定並無不合法或不合理之處。
8.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本申請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 (尤其其中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ii) 及/或 3(2)(b) 及/或 4(i) 條規則) 的規定。
9.故此,本席拒絕本申請。
| (鍾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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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