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碧云
Case No.HCMA 54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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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4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29870及29876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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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經營無牌食肆」控罪,上訴人認罪後,被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判每項控罪罰款25,000元。上訴人不服該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於2014年4月16日及2014年4月24日,上訴人在案發地點經營無牌食肆。判刑前,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孫女士向特委裁判官說無牌處所面積大約40平方米,上訴人未有申請牌照,有兩次檢控記錄,對上罰款2,000元,有九次阻街記錄,對上罰款5,000元。在此情況下,特委裁判官在她的判刑理由書第4段說上訴人有2次記錄,又沒有申請牌照,情況實比「有申請牌照而手續處理中」等案件更為嚴重,因此特委裁判官考慮後,判每項控罪罰款25,000元。 3.上訴人向法庭提供的資料顯示,其實她於案件前,即在2014年3月3日已向有關部門申請食肆牌照,並在2014年10月13日已被批發暫准普通食肆的牌照,因此可以反映出當時孫女士誤導法庭,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刑罰,繼而要勞煩上訴人今次出庭上訴。 4.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為了公平起見,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每項控罪罰款減為10,000元,因此總共罰款20,000元。上訴人稱她已經繳付特委裁判官命令的罰款50,000元,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人取回罰款30,000元。本席亦判今天的訟費歸於上訴人,如雙方不同意就交由聆案官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