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碧云

Case No.HCMA 54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4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4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29870及29876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碧云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4年12月9日
裁判日期: 2014年1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經營無牌食肆」控罪,上訴人認罪後,被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判每項控罪罰款25,000元。上訴人不服該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於2014年4月16日及2014年4月24日,上訴人在案發地點經營無牌食肆。判刑前,代表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孫女士向特委裁判官說無牌處所面積大約40平方米,上訴人未有申請牌照,有兩次檢控記錄,對上罰款2,000元,有九次阻街記錄,對上罰款5,000元。在此情況下,特委裁判官在她的判刑理由書第4段說上訴人有2次記錄,又沒有申請牌照,情況實比「有申請牌照而手續處理中」等案件更為嚴重,因此特委裁判官考慮後,判每項控罪罰款25,000元。

3.上訴人向法庭提供的資料顯示,其實她於案件前,即在2014年3月3日已向有關部門申請食肆牌照,並在2014年10月13日已被批發暫准普通食肆的牌照,因此可以反映出當時孫女士誤導法庭,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刑罰,繼而要勞煩上訴人今次出庭上訴。

4.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為了公平起見,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每項控罪罰款減為10,000元,因此總共罰款20,000元。上訴人稱她已經繳付特委裁判官命令的罰款50,000元,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人取回罰款30,000元。本席亦判今天的訟費歸於上訴人,如雙方不同意就交由聆案官處理。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