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控罪涉及有三類嘅毒品,即係約180克嘅氯胺酮、約6克嘅「冰」毒,以及4.50克嘅可卡因。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案情摘要。
簡單嚟講,事發係在於2014年3月20日上午一時半左右,警方喺紅磡就設咗路障,並且截停咗由被告人駕駛嘅私家車,警方其後喺車嘅後方同埋前方嘅乘客位上搵到有關嘅各類毒品。在警誡下,被告就話啲可卡因同埋「冰」係自用,而氯胺酮,即係嗰啲「K仔」係賣畀朋友嘅。被告喺後來嘅錄影會面中向警方進一步交代犯案嘅細節,並重申啲可卡因同埋「冰」均為自用,而佢染上毒癮都有好幾年嘅時間。
被告有多次嘅刑事紀錄,最後幾項都係與毒品有關,亦係被法庭判入過戒毒所接受治療,睇嚟咁多次嘅治療都未能夠讓被告下定決心去戒除毒癮,現時仲變本加厲,做起販運毒品嘅勾當。
代表被告嘅鄭大律師喺求情時間重申,嗰啲「冰」同埋可卡因確實係被告自用,但係被告用嚟販運嘅「K仔」就係喺香港攞到嘅,不是從大陸帶入香港嘅。本席冇可能知道背後嘅實在情況,但係被告現時嘅講法好有可能只係想避開因為國際因素而加刑嘅可能性,不過被告並唔係在邊境過關時係被拘捕,亦冇直接嘅證據指啲毒品係由佢安排帶入境嘅,因此本席都唔打算引用跨境因素去加刑。另一方面,考慮到「冰」同埋可卡因嘅數量、包裝,同埋被告人嘅背景等等,咁本席都唔可以排除呢啲毒品係佢自用嘅呢一個可能性,因此本席會主要以「K仔」嘅份量去評估量刑起點,然後根據有其他嘅毒品而將刑期上調,但係亦要顧及呢個整體嘅刑期方面。考慮過許守城(呢個係譯音)呢件判刑嘅指引之後,本席會以7年作為氯胺酮嘅判刑基準,咁本席會將7年向上調整到8年去反映有其他毒品嘅情況。
本席會給予被告三分一嘅認罪扣減,因此刑期係五年四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可以減刑嘅因素。被告本來有正常嘅工作,又有三個年幼嘅子女,但係佢除咗吸毒,而家仲販運呢個毒品,五十幾歲人仲要去被判入呢個監禁,佢以後點樣去生活落去呢,希望佢能夠用呢段時間好好去諗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