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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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1月21日凌晨1時20分左右,海關人員在旺角上海街與豉油街交界處,看見被告左右張望,於是截查被告。被告從她外套右袋取出一個煙盒,把它掉到距離關員約半米的地上。關員發現煙盒內有兩個內有毒品的塑料袋(證物P1和P2)。每個塑料袋各自被另一個塑料袋、保鮮紙和紙巾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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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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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1月21日凌晨1時20分左右,海關人員在旺角上海街與豉油街交界處,看見被告左右張望,於是截查被告。被告從她外套右袋取出一個煙盒,把它掉到距離關員約半米的地上。關員發現煙盒內有兩個內有毒品的塑料袋(證物P1和P2)。每個塑料袋各自被另一個塑料袋、保鮮紙和紙巾包著。 2.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煙盒內的毒品是她的,是被告一個叫阿華的朋友給她。阿華給$500元報酬叫被告把毒品掉在現場的地上。關員在被告身上找到港幣$29,982元、人民幣$10元、三部電話、兩條鎖匙。 3.後來關員押解被告到被告在大角咀楊松街4樓H室的住所。在單位內,關員找到三個被保鮮紙和紙巾包著的塑料袋,內有毒品(P3)。警員在一個櫃上發現兩個裝有毒品的塑料袋(P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該單位所找到的毒品是她的,是她朋友阿華給她的。被告在該單位已經獨居兩年。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她向阿華買那些毒品,即是(證物P1至P4)作為自用。 4.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毒品為:
5.海關的專家估計,涉案的海洛英鹽酸鹽約值$46,511元多,而「冰」毒則約值$1,699元多。所有毒品總值約為$48,210元多。 紐頓聆訊 6.辯方就要求就第二項的控罪進行紐頓聆訊。本席明言而被告亦明白,在紐頓聆訊後,如果法庭並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本席可以不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及後,辯方大律師明確地指出所爭議的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是3.97克「冰」毒,但並不能說出另外的海洛英有多少份量可以視為自用,因此並不爭議全數13.18克海洛英作為販運用途。 7.被告出庭作供,並不傳召其他證人。 被告就紐頓聆訊的證言 8.被告曾經在2007年6月因為販毒和管有白粉罪而被判12個月。被告是倚靠每個月$4,500元綜援維生,這個款額已經包括精神科的傷殘金。被告聲稱她每個月能夠有$400元至$500元的積蓄。被告說她所住的H室的劏房月租是$1,900元。被告說她被捕時身上的$29,900多元現金是她的積蓄。被告的男朋友阿華叫被告把第一項控罪的毒品帶到被告被捕的地方。被告認識男友四至五個月。男友阿華會在被告的劏房留宿。被告承認她在2014年1月21日,在醫院驗尿時對「冰」毒和嗎啡呈陽性反應。被告說她在不開心的時候會吸食白粉和「冰」毒。男朋友亦會一起吸毒。被告說她男友免費供應毒品給她。被告說她認為自己並沒有毒癮,她可以不吸毒,亦不會有毒癮發作的情況。被告並不是每天都吸毒,大約兩天才吸毒一次,多數是吸食「冰」毒。心情不佳時,被告每一天吸「冰」毒約四至五次。被告會用「冰」壺吸食「冰」毒。她相信海關在搜房時應該找到「冰」壺。被告說男友並不吸食「冰」毒,只是吸食白粉。男友和被告都是以打針方式吸食白粉。被告說她被捕時房中應該有兩至三支針筒,但不清楚海關有沒有撿獲這些針筒。 9.被告說她在羈留期間並沒有人(包括她的男友)去探訪她。被告同意男友是負心漢。男友是同一時間帶那些白粉和「冰」毒到被告所住的單位交給被告。男友說那些煙盒內的毒品不能「喐」,如果要吸食則可以吸食另外那些毒品。男友是被告被捕前四至五天帶來毒品的。後來男友打電話給被告,叫被告帶那煙盒內的毒品到旺角,亦說男友的老闆會給被告$500元。被告認為她身上攜帶$29,900多元現金以及那些毒品是安全的。被告說她把現金擺放在她自己的劏房並不安全。被告的綜援金是從她的銀行戶口提取。被告前年7月至8月期間曾經不見了銀行卡,戶口中的$7,000元至$8,000元被人偷去。被告曾經向銀行備案,但並沒有報警。被告說報警亦沒有用。 10.被告說並沒有問男友為何他自己不帶毒品到旺角。被告曾經吸食單位中所搜獲的「冰」毒。被告承認她在錄影會面中只提及毒品是自用,並沒有提及阿華。被告說她已經被捕,因此沒有需要提及阿華。辯方亦呈上被告的驗尿報告(證物DP1)。被告亦解釋為何她有三部電話:一部電話是用來和與她前夫撫養的兒子通話;一部是自己用來打遊戲之用;另一部是用來和朋友,包括男朋友聯絡之用。被告說她是以預繳卡去操作這三部電話,涉及的費用約為$48元、$68元和$48元等。被告說她因為有不良紀錄,所以不能夠「上台」。 11.在控方盤問下,被告說她在2007年開始領取綜援。被告說她不需要照顧其他人。2007年被告離婚,但並沒有贍養費。2007年前,被告在老人院做散工。被告說她每月能夠有$400至$500元積蓄。她的銀行戶口通常沒有錢。男友一星期有三至四晚留宿。男友是做運輸行業,但被告不知道他的收入。如果被告需要錢時,她會問男友拿取。她認為「男人養女人係正常」的。被告不知道男友住在哪兒,只知道他住在九龍。通常是男友打電話給被告,但被告亦可以打電話給男友。 12.在羈留期間,被告曾經經懲教人員打電話給男友,但電話接不通。被告說她對男友有感情,認為不需要報仇。後來,被告說實質上她每次都是打電話給男朋友阿華的朋友。那人叫阿超。由阿超叫男友打電話給被告。那阿超的電話是65703324。被告說男友沒有把電話號碼給被告。被告每次找男朋友都要經過阿超接觸。被告相信男友和阿超是朋友,相信他們是兄弟。被告容許男友在被告的劏房擺放毒品。被告因為想吸食「冰」毒,所以叫阿超,叫阿華(她的男朋友)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說這是阿華第一次拿「冰」毒給她,但阿華在事前並沒有問被告需要多少「冰」毒。被告亦不知道「冰」毒值多少錢,亦不知道那些海洛英值多少錢。 13.相片冊第十張照片顯示涉案「冰」毒有一大包和一小包,被告說她會先吸食細包的「冰」毒。被告會視乎心情才吸食多少。毒品的紙巾和膠紙的包裝是用作防潮之用。 14.被告亦說她在7月或8月的戶口的錢被偷的事件可能是朋友的手腳,她自己心中有數。被告的銀包、身分證亦曾經被偷去。被告曾經到旺角警署報案。這是三至四年前的事。有別於2013年7月至8月戶口內金錢被偷的事件。被告失去$7,000至$8,000元,這是她大部分的積蓄,但被告亦說她自己身上亦有$13,000多元的積蓄。在被捕時的$29,900多元亦是她的積蓄。 15.在覆問時,被告說她男朋友給被告「冰」毒「玩」,但不知道「冰」毒和海洛英的市價。被告亦不知道男朋友將會如何處理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海洛英。 就紐頓聆訊的裁決 16.被告身上有$29,900多元現金,有三部電話。兩項控罪的海洛英總值達到$46,500多元,「冰」毒則值$1,699元多。海關專家口供指出,海洛英每克的價錢是$777元(因此59.80克的混合劑市值約為$46,511元多)。 17.被告承認販運第一項涉及的海洛英,而第二項涉及的海洛英亦辯說是有一些部分是自用(縱然辯方在聆訊的陳詞,和在求情的說話亦說被告間接並不爭議第二項控罪的海洛英是作為販運用途)。第二項海洛英市值約為$24,740多元($777元乘31.85克)。 18.被告說她男朋友阿華吩咐被告不能「喐」煙盒內的毒品,但其他在單位內所找到的毒品則可以給被告「玩」或吸食。本席感到奇怪,被告的男朋友可以這樣慷慨地免費提供$24,700多元的海洛英,和$1,699多元的「冰」毒給被告享用。被告說所有「冰」毒是被告的男朋友第一次給被告的。被告說她想食「冰」毒,但並沒有和男朋友說她需要吸食「冰」毒的份量,和需要吸食「冰」毒多久。被告和男朋友差不多半同居狀況,她男友一星期有三至四晚留宿,但被告對她這個親密的男友卻一無所知。被告不知道男朋友住在九龍哪處、不知道男朋友的工作和收入、不知道男朋友的電話號碼。而令人更加匪夷所思的是,被告和男朋友的通話竟然要經過男朋友的朋友阿超搭橋鋪路。 19.被告每個月靠$4,500元綜援維生,但卻有$29,900多元的現金。她辯稱是積蓄,和有三部電話各有用途的說法,都不能夠今人置信。本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證言,認為她所說的是不盡不實,謊話連篇。縱然被告男友慷慨提供毒品,在辯方的立場下,本席認為頂多是那小包的「冰」毒是自用,那大包的「冰」毒(相片冊第十張照片),本席裁定是作為販運用途。事實上,就算所有「冰」毒是自用的說法能夠成立,本席認為涉及的潛在風險的因素亦十分之高。 求情理由 20.被告並不爭議兩項控罪涉及的海洛英是作販運用途,紐頓聆訊上只涉及那些「冰」毒。被告坦白認罪,省卻法庭以及公職人員的時間。被告有精神病的病徵,因此綜援金額亦包括這項傷殘補貼。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那些「冰」毒是被告販運海洛英的報酬。辯方亦引用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11版本第410頁有關精神障礙(metal disorder),認為法庭可以考慮這一點,而採取較寬大的處理。整體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就第二項控罪給予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21.被告現年35歲,中一程度,無業,領取綜援維生,獨居。被告有七項定罪,2007年有一項相同的販毒定罪,被判入獄12個月。2008年1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出獄。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她就第一項控罪坦白認罪;而第二項控罪涉及兩類毒品,被告並不爭議販運涉案的海洛英,而紐頓聆訊基本上是針對第二項控罪所涉及的3.97克「冰」毒。本席在紐頓聆訊後的裁決,涉案的「冰」毒,被告聲稱自用的頂多是那細小包的「冰」毒,而那大包的「冰」毒本席裁定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作為販運用途。本席亦不接納辯方就被告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說法。背景經歷口供的第6段就被告的精神狀況只是輕輕提及「被告曾就已知的邊緣人格障礙(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裝病及海洛英成癮於精神科覆診」。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這一點並不會影響本案的判刑。 22.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起點是5年至8年,而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的起點是3年至7年。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涉案的海洛英鹽酸鹽是15.59克。因此本席以五年半作為起點,被告明智地承認控罪,這樣令她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刑期減至44個月。 23.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控罪涉及兩類毒品,分別是13.18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3.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這類混合式的販毒案件,上訴庭在特區訴黃偉航CACC 213/2013提供一些判刑的考慮方向,法庭可以用較嚴重和份量較多的毒品作為基礎,但多於一種的毒品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決定以合併的方式處理這兩種毒品。就第二項控罪而言,純粹海洛英的份量已經達到五年半的量刑起點,再加以涉案的「冰」毒,本席決定以6年為起點。雖然被告選擇紐頓聆訊,但被告只是爭議販運「冰」毒的數量,本席在紐頓聆訊後並不接納被告的證言,但決定寬大處理被告,仍然給予被告全數三份一的刑期扣減,因此第二項判刑會減至48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以及有關「冰」毒有少部分作為自用的說法,因此決定寬大處理,再減刑三個月至45個月。 24.當然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本案涉及總共的份量是28.77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3.97克「冰」毒,而當中有些「冰」毒可能是自用的考慮因素,本席決定頒令第二項判刑的六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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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