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智良

Case No.DCCC 799/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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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智良HO Chi-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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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1月26日
出席人士: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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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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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7月15日下午6時15分左右,警員在上海街455號1樓開心賓館內的D室,發現被告形跡可疑。

3.警員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四個可再封口膠袋,袋內有毒品。警員其後在被告的褲袋內,找到一個電子磅和一個香口膠袋,內有:(一)十七個可再封口膠袋,及(二)一個膠袋內載有四十六個可再封口膠袋。被告身上有$375.2元及三部電話。

4.開心賓館的管房說,被告在同日下午一時半,以港幣$300元租用D室。

5.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內有總共5.48克晶狀固體,內含5.4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市值約為$2,455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1歲,中三程度,聲稱在機場工作,月入$11,600元。每月給父母$3,000元家用。他在還押期間,尿液樣本驗出有吸食「冰」毒的跡象。

7.辯方聲稱,被告在2014年誤交損友,認識一個叫「雄仔」的人,其後加入黑社會,最後在7月15日干犯本案。被告並沒有金錢的報酬,只會得到免費毒品供應。

8.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在2011年11月的管有毒品定罪涉及可卡因,被告後來改為吸食「冰」毒。

9.被告的父母今天都有出庭支持被告。他們聯同被告的兄長聯署一封求情信。被告亦聲稱涉案毒品的四分之一,約1.37克是自用(如果以5.48克晶狀固體為本,四分之一的份量便是1.37克)。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10.被告現年21歲,中三程度。在經歷口供上,被告說他被捕時無業。今天在求情的時候,辯方說被告實質上在機場做運輸工作,月入$11,000多元。被告在經歷口供的身體情況一項,說自己患有哮喘,並沒有說他有吸食「冰」毒的習慣。

11.被告有兩項定罪。2011年11月,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入戒毒所。2014年2月24日,因為企圖傷人罪,而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從辯方所言,被告干犯第二項定罪,是在被告在2014年6月加入黑社會之前發生。

12.被告不懂潔身自愛,不珍惜機會重新做人。本席認為誤交損友只是簡單的藉口。被告是自甘沉淪,不單止吸毒,亦甘於為販毒份子的利用,作出販毒的行為,最終在感化令生效6個月內,便干犯更加嚴重的罪行。被告是難辭其咎。

13.被告的家人在求情信中說,對被告犯案感到責無旁貸,亦對被告的罪行深感遺憾。家人認為被告是由心發出悔意,亦希望被告可以做一個奉公守法的市民。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使他的刑期有三分一的扣減。實際上,警方人贓並獲,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年期。

14.辯方聲稱,涉案「冰」毒有四分一是被告自用,這明顯地是因為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四個裝有「冰」毒的情況(見相片冊第十二張)。本席不知道四包「冰」毒是否有相同的份量,而化驗師報告亦沒有各自列出每包的份量。辯方簡單地說,有一包「冰」毒是自用的說法,本席認為這個說法並沒有客觀事實的基礎。而事實上,被告用部分涉案毒品作為自用的說法以求減刑,而這一個求情因素逐漸成為販毒者的部分求情理由。本席並不接受這個說法。事實上,被告身上總共有六十三個空的細膠袋(見相片冊第十四張)。當中相片左邊的十七個膠袋,是和相片中間的四十六個有紅線的膠袋,無論大細和顏色都有不同。涉案的「冰」毒是載在有紅線的膠袋。被告有$375元多在身,身上有三部電話,亦有電子磅。本席認為全部毒品都是作販運用途。

15.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基準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5.4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因此起點應該是四年半。被告認罪,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至36個月。

16.本席亦考慮到本案並沒有紐頓聆訊,而辯方聲稱有些「冰」毒是自用的說法。雖然被告並沒有證據支持他自用的說法,但本席亦考慮到被告會得到家人的支持,不會再走上沉淪毒海的不歸路,因此酌情再減3個月,判被告入獄33個月。

17.另一方面,本席認為有需要處理被告現行的18個月感化令。本席認為較合適的做法是把那企圖傷人定罪的判令(TW 2597/13),發還給裁判法院處理。辯方大律師亦同意這個做法。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