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尚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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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年11 月15 日早上約8 時,上訴人駕駛一私家車沿廣東道右轉慢駛進入碧街。死者(一92 歲的老婦)步行至廣東道與碧街的交界時,短暫停留了一秒後,便從停泊了電單車的路旁慢步走出馬路。當死者站在馬路上時,她被上訴人所駕的汽車的右前方撞倒。醫生檢查後發現死者的右臀疼痛、右邊頭部浮腫、右手肘擦傷及瘀傷、大腿骨骨折。她在醫院康復期間,因皮膚癌不幸於2014 年3 月2 日辭世。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2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2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2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712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伍尚鈞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12月24日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2013 年11 月15 日早上約8 時,上訴人駕駛一私家車沿廣東道右轉慢駛進入碧街。死者(一92 歲的老婦)步行至廣東道與碧街的交界時,短暫停留了一秒後,便從停泊了電單車的路旁慢步走出馬路。當死者站在馬路上時,她被上訴人所駕的汽車的右前方撞倒。醫生檢查後發現死者的右臀疼痛、右邊頭部浮腫、右手肘擦傷及瘀傷、大腿骨骨折。她在醫院康復期間,因皮膚癌不幸於2014 年3 月2 日辭世。

2.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被判處罰款 $2,000及停牌一個月。上訴人不服停牌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討論

3.裁判官在作出停牌令前考慮以下三項因素:(1)罪行情節;(2)停牌令的影響;及(3)上訴人過往的定罪紀錄。

4.就首項因素,裁判官指死者是一名老婦,不可能突然出現,上訴人應注意到其存在;接着,裁判官指上訴人每天駕車經過案發地點,熟悉路段的交通情況,知道路旁停泊電單車,行人更不時從停泊的車輛旁走出馬路,上訴人既已慢車轉彎,但仍沒有留意到老婦的出現,上訴人根本就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裁判官繼而指上訴人沒有留意路面情況及老婦的出現,行為屬於魯莽,其魯莽行為更令老婦受了不輕的傷,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明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害。

5.就次項及第三項因素,裁判官表示上訴人不是職業司機,停牌令對他不構成經濟困境,也不會構成很大不便。在考慮過上訴人於2002 年已考取車牌,但沒有交通定罪紀錄,只有2 次定額罰款事宜,故決定停牌一個月。

6.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劍青(CACC 69/2014)一案中重提英國上訴法庭首席法官Lord Woolf在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一案提及如何處理停牌令的重點。其中與本案有關的包括:

(一) 停牌令的主要目的是「前瞻及預防而非回顧及懲罰性」的;

(二) 停牌令是為了保護其他道路使用者,避免他們受一名駕駛者的行為所傷害,而該名駕駛者在涉案事件或在其他情況下可能顯示的行為會構成道路上的實質風險;

(三) 被告人行為所引發的風險應根據其駕駛態度來決定,故訂定停牌令的長短亦和危險駕駛罪行本身的加重罪責有關。

第(二)及第(三)點都與駕駛者的行為和態度有關。

7.本案的上訴人擁有駕駛執照12 年,期間只有兩次定額罰款紀錄,駕駛紀錄實不太差。案情顯示上訴人當時正以慢速轉向,當然他沒有注意到死者的存在是不對的,但上訴人若如裁判官所指每天駛經此地,他理應不是因不熟悉道路而慢駛,他慢駛的目的本席相信乃因案發地點是三條馬路匯聚的交界,他是不欲其所駕私家車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是次意外,上訴人似乎是沒有作出全方位的觀察,多於裁判官所言駕駛態度魯莽。魯莽是指上訴人明知有此風險的存在,但仍不顧此風險,繼續駕駛。裁判官作出停牌令的重要考慮是他認為上訴人魯莽,本席對此有所保留。

8.另外,除死者被撞倒受傷外,本案亦沒有Cooksley一案講及加重罪責的因素存在。本席有機會詳細閱讀死者的醫療報告,死者的主要傷勢只局限在大腿骨上。手術後不久,她基本上已復原。當然不容否認,年紀大的長者一旦骨折,完全康復的時間是漫長的。

9.綜合起來,上訴人當天的駕駛態度及行為確有不足的地方,但是他的行為所引發的風險極為有限,本席亦對裁判官所言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明顯地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害,也有保留。

10.基於以上所述,上訴得直,原有的停牌令撤銷。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陳星光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