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容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70/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14.

1. 被告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2)條。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77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7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容添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12月2日下午2時35分
出席人士: Ms Catherine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ames Cheng,由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2)條。

2.控方案情指出,事主在行人路上突然被被告拉扯背囊,被告繼而襲擊事主頭部,但事主閃避開。被告再打時,事主用手擋隔致使事主手錶脫落,被告卻企圖執拾,但被阻止。友人見狀,合力制服被告。警員到場拘捕被告。

3.代表被告的鄭大律師則辯稱,雙方只是碰撞產生誤會而糾纏,被告並無意圖搶劫而襲擊事主。

4.第一控方證人是事主蔡月榮,他講述在2014年7月19日晚上約9時15分,他與太太及朋友鄧宗偉(第二控方證人)及其太太從澳門返港。在信德中心步行往干諾道西方向至近西消防街行人路時,他在後面,其太太及朋友在前頭。當時被告迎面從他右邊行過,接著他感到右邊孭著的背囊被拉扯,事主立時說「你做乜嘢?」被告繼而大力拉扯,再用拳頭打向事主頭部,但事主避開,被告再揮拳,事主用左手擋隔,其手錶跌落地上,被告卻低身企圖執拾手錶。事主於是立即推開被告,雙方繼續糾纏。其友人鄧宗偉見狀立即過來,二人合力在花槽處成功制服被告,其後報警處理。

5.事主講述當時行人路上「冇乜人,得佢一個」,被告人經過時與他沒有任何碰撞,其後感到被扯背囊時,他也有講過「做乜搶我背囊?」對方曾回應類似是「搶你又點呀?」事主形容被告很大力,有打有擋,事主多處受傷,如相片P8(1-8)顯示他頭部、眼簾下、頸部、手臂、手背等有多處抓傷及擦傷,P9相片是他上述的背囊及手錶,而P7(1-7)則顯示當時的行人路及花槽附近的位置。

6.盤問間事主講述,他已退休4年,曾是消防總隊目。當時他的背囊內只有少量個人衣物及物品,並不臃腫。他靠花槽行,被告靠網,在他右邊一個身位過,雙方完全沒有碰撞,只是當感到背囊拉扯時才知道。他特別被問及其證人供詞只說過「你做乜嘢?」沒說「做乜搶我背囊?」事主解釋當時沒有為意供詞,但他的意思是「做乜搶嘢?」而事實上,事發時他曾講過幾句說話,包括「你做乜嘢?」、「你做乜搶我背囊?」之類等等。而拉扯方面,被告也有5至6次,最後大家也糾纏在花槽處。而當被告用右拳打他時,他用左手擋,手錶跌在地上,被告卻嘗試執拾,事主便推開他。糾纏間,事主也曾「㩒住」被告的手貼近被告臉部,但他並沒有打被告的臉。

7.第二控方證人鄧宗偉講述,當時行至干諾道西附近之行人路時,他在事主(即第一控方證人)前10幾呎,聽到事主說「你做乜嘢?」回頭即看見被告拉扯事主背囊,他立時放下雨傘,跑過去合力制服被告。報警後,警察約2至3分鐘內已到場。他講述,當時行人路上行人稀疏,期間也有聽到事主叫「搶嘢」。盤問間,他說最初聽到事主叫「做乜嘢?」後來再去時事主有講「搶嘢」,他也看見有拉扯,再作糾纏,最終合力把被告按在花槽處。

8.第三控方證人是警員16324關皓彰,當時他接報到現場。經調查後拘捕及警誡被告,被告回應說「我冇老笠」。

9.第四及第五控方證人分別是瑪麗醫院的梁兆琮醫生及陳偉鈞醫生,分別呈遞了事主及被告的醫療報告P4、P4A、P5及P5A。盤問間,梁醫生講述事主的傷勢,包括抓傷、擦傷等,與他曾與別人互相糾纏吻合。而陳醫生則指,被告求診時聲稱被人拳擊臉部,但難以確認來歷,其傷勢也可以因為跌倒、被人襲擊或其他方式而導致,但其傷勢也與受攻擊等吻合,但難以確定為唯一原因。

10.第六控方證人偵緝警員9161張柏豪,呈遞現場草圖P6,顯示該處行人路約6米闊,花槽草叢約佔3米。

11.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不可因此對他有何不利的推斷。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所有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且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

證供分析及裁斷

12.代表被告的鄭大律師從控方證人的證供中提出多項疑點,包括指出當天為星期日,在晚上往巴士站之行人路上且就近警署,被告怎會選擇在此地點作案呢?其次是事主外形虎背熊腰,其背囊及衣著等更並非甚麼名牌,亦無外露財物,若要作案,又怎會選擇他呢?

13.可是,證供中卻顯示事主當時是單獨在較後位置,行人稀疏,只在右邊膊頭孭上背囊,若有人要突然搶去其背囊而逃走,根本並非難成的事。其次是鄭大律師特別指出,事主應只是說「你做乜嘢?」或其後在糾纏間才叫「搶嘢」,這與先碰撞,後來才誤會拉扯或許吻合,而這與企圖搶劫完全不同。再者,鄭大律師亦指出,第二控方證人也沒說看見過手錶在地上等等,因此是否整件事根本是碰撞而產生的誤會呢?

14.毫無疑問,被告面對的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本席必須謹慎考慮事主及證人的證供。可是,事主在庭上其實非常清楚、清晰講述事件的經過,從相片及草圖看見,該行人路並不狹窄,行人稀疏,事主且說出雙方最初根本不曾碰撞,只是被扯背囊時才感到。被告卻立時襲擊事主頭部,幸好事主閃避開,被告再揮拳,事主用手擋隔致手錶脫落,而被告卻嘗試執拾,但被事主推開。這一連串被告的舉動,事主的描述清楚、清晰,碰撞誤會之說完全難以成立。在盤問下,事主之證供並無轉變,他講述的顯然是事實,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5.而第二控方證人是否看見手錶之事,其實事出突然,事主與被告且互相糾纏,不同角度和距離致使證人看不見手錶脫落或在地上何處,根本並不奇怪。證人清楚說出所見經過,回頭即看見被告拉扯事主背囊,他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6.至於兩份醫療報告,這與事主所述被襲擊而隨後雙方糾纏一起而受傷、被抓傷及擦傷等,完全吻合。至於被告的報告聲稱被拳擊,事主及證人確認沒做過,況且這陳述也並非在宣誓下被確認或以盤問來驗證,況且在糾纏間產生也是可以的。

17.事實上,事主及證人的證供互相支持,證人也曾聽見事主說過「你做乜嘢?」其後也聽到他說過「搶嘢」,更看見被告拉扯事主背囊。明顯地,事實就是被告經過事主身邊後嘗試拉扯及拿走其背囊但不果,便立即襲擊事主及嘗試搶去其背囊,及後再作襲擊及被事主擋隔致使手錶脫落,被告竟再嘗試執起,但被事主推開。毫無疑問,被告上述一連串的舉動在在顯明他根本就是意圖搶劫事主的財物而襲擊他。

18.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控罪,因此被告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7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