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容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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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4年7月19日晚上9時許,事主與太太及朋友從澳門回港,途經干諾道西近西消防街之行人路上,當他在太太及朋友後方10多呎時,被告從事主右邊迎面經過,繼而拉扯事主右邊膊頭之背囊,事主立即說「你做乜嘢?」被告便立即揮拳襲擊其頭部,但事主避開,被告繼而再揮拳,事主用手擋隔致使其手錶脫落,但被告竟嘗試執拾,事主立即推開被告,繼而互相糾纏,其友人見狀,合力把被告制服,報警處理。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7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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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容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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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12月2日下午3時18分
出席人士: Ms Catherine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ames Cheng,由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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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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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罪罪名成立。

2.在2014年7月19日晚上9時許,事主與太太及朋友從澳門回港,途經干諾道西近西消防街之行人路上,當他在太太及朋友後方10多呎時,被告從事主右邊迎面經過,繼而拉扯事主右邊膊頭之背囊,事主立即說「你做乜嘢?」被告便立即揮拳襲擊其頭部,但事主避開,被告繼而再揮拳,事主用手擋隔致使其手錶脫落,但被告竟嘗試執拾,事主立即推開被告,繼而互相糾纏,其友人見狀,合力把被告制服,報警處理。

3.被告現年43歲,過去有2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次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多次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12年5月因入屋犯法罪被判4個月監禁。

4.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是嚴重控罪,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在行人稀疏的晚上,首先突然拉扯事主背囊不果,便立即揮拳打向事主頭部,但被閃開,繼而再揮拳,但被擋隔,接著再互相糾纏。從相片中也可看見事主多處擦傷及抓傷,包括頭部、頸部、手臂及手背等等。明顯地,若非事主反應敏捷避開及作出擋隔以及朋友的協助,事主可能已遭受更嚴重的損傷,案情嚴重。

5.鄭大律師求情指出,畢竟最終事主並無財物損失,其傷勢現在並非十分嚴重,並不牽涉其他使用武器等等,望予以輕判。

6.在上訴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周健中 CACC 8/2007,上訴人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被告人在凌晨時分抓著男童T裇聲稱打劫,男童驚慌下交予T裇予被告,被告繼而問他袋內有甚麼,男童說沒甚麼,然後立即逃跑。最終警方在附近拘捕被告。在該案件,被告人承認一項意搶劫而襲擊他人罪,法院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下減為2年。

7.本案案情顯然比之更為嚴重,被告確實使用武力襲擊事主,只是事主機警下才不致嚴重受傷。一般來說,不涉及使用武器之行劫罪更可判予4年監禁,但考慮到本案之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減刑之理由。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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