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家衛

Case No.DCCC 80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0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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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家衛 WEI Ji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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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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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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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單位是大嶼山愉景灣海馬徑一單位。2014年7月18日凌晨時份,單位住客返回住所,發現單位被搜掠,露台的窗口手柄被損壞。住客發現失去了四枝筆、三枚金幣、一個金碗、鎖匙、人民幣$300元,失物總值約$74,300元。住客在房內化妝檯找到一張全新的人民幣$10元紙幣(紙幣一)。這紙幣和失去的三十張$10元人民幣紙幣編號是相連的。同日晚上7時55分左右,姓趙的保安員在愉景灣大白灣沙灘發現被告和兩名男子。他們看到保安員後拔足逃跑。保安員未能捉拿任何人。同日8時55分左右,警員在愉景灣碼頭看見被告行跡可疑,而被告的衣著外貌和保安員所提供的資料吻合,警員於是截查及拘捕被告。在晚上九時許,姓趙的保安員認出被告便是他早前在沙灘附近追截的三名男子的其中一名男子。

3.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張八達通卡、人民幣$775元,而其中有七張全新的$10元人民幣,當中兩張紙幣的編號是相連的(紙幣二和紙幣三)。單位住客確認紙幣二和紙幣三是他的失物,這兩張紙幣的編號和紙幣一的編號是相連的。

4.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他在2014年7月16日從內地來港;

(2)他在7月17日七時許和另外兩名男子從欣澳乘巴士到愉景灣;

(3)兩名男子離開被告十多分鐘,回來相會後一起乘坐巴士離開愉景灣;

(4)被告身上的人民幣,當中$700元是其中一人給他的。

5.八達通紀錄顯示,在被告身上找到的八達通卡,在2014年7月16日至18日期間,曾經往來欣澳和愉景灣。出入境紀錄指出被告在2014年7月16日1時37分從內地來港。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2歲,已婚,有一名5歲女兒,住在廣西,初中畢業。辯方大律師說,被告在廣西家鄉有一間售賣床上用品的店鋪,每月約有人民幣$3,000元的收入。辯方亦聲稱兩名在逃人士才是擔任主導角色,被告只是把風。被告亦聲稱只有數張$10元人民幣紙幣作為得益。被告並沒有使用爆破工具,亦沒有招認,但被告承認控罪以表示他的悔意。辯方大律師亦聲稱本案並沒有加刑因素,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被告能夠盡快返回家鄉和家庭團聚。

判刑

7.從案情而言,本席不知道被告是否只是把風而沒有撬毀露台的窗柄,但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夥同另外兩人在凌晨時份犯案。被告在7月16日下午時份來港,今次是他第一次以這個名字來香港,但他在7月17日下午時份至7月18日凌晨12時20分左右之間便犯案,即是說被告跨境後很快便干犯本案。

8.客觀上,窗戶的手柄被損壞,但控方並沒有證據直接指出這些損壞是由硬物或爆破工具所引致,但匪徒成功偷取了$74,000多元的物品。本席並不信納被告只是得到數張$10元人民幣鈔票作為報酬,是否誠如他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的$700元則不得而知。

9.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身懷兩張連號的新的人民幣鈔票,而這些鈔票是剛剛被人偷取的。被告的被捕地點是愉景灣。在「新近管有」的原則下,被告在審訊後被入罪的機會很大。因此,被告能夠認罪以求減刑實是明智之舉。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本席以3年為基準,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所以判被告入獄兩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