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曉驄

Case No.HCCC 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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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曉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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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08分
出席人士: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紹基先生,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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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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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案發當天,被告人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獲26.45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這些毒品市值零售價約為17,000港元。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深圳取得這些「冰」毒。

袁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時表示,被告人沒有爭議這些「冰」毒全部供販運之用。被告人受毒販所託,將這些毒品由深圳運來香港,若成功運送的話,他可獲得1,000元的酬勞。

求情時,袁大律師亦呈上父母及牧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父母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予以作出輕判。本席明白父母的感受,但是本席受制於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假若一旦對年青的販毒人士予以輕判的話,只會吸引更多販毒份子利用年青人的無知,從事這些非法的活動。

上訴庭亦已就販運危險藥物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單販運26.45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量刑的基本起點應該是七年半至七年九個月的即時監禁。今次所涉毒品從深圳被運至香港,屬於跨境的犯罪。因此,案情的嚴重性比一般的販運危險藥物較為嚴重,刑罰亦應上調以反映其嚴重性。

在考慮到所有情節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8年的即時監禁,即96個月。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的求情因素,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判處五年四個月,即64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