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曉坤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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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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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各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2.2014年3月,第一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申請汽車貸款420,000元,第二被告被提供為擔保人,其後亦呈上兩人之身分證副本及各自的恒生銀行儲蓄戶口結單副本。在2014年3月25日,第一及第二被告抵達九龍灣建行中心17樓與銀行職員商討其申請,第一被告取出3份恒生銀行儲蓄戶口結單,但在職員查問下,二人就月結單上的地址等,卻未能提供滿意的答案,兩人更聲稱為其秘書所打理,職員生疑,報警處理。警員查問下,第一被告拿出上述結單及戶口的ATM卡,並說是用了假戶口結單給職員。在拘捕警誡下,第一被告更說是「畀人屈嘅」。警員其後在第二被告身上再撿取到另一張ATM卡及3份恒生銀行月結單,第二被告聲稱是第一被告較早時候給他,他沒有看過,第一被告並告知他稍後才需拿出來。警誡下,第二被告說是沈生叫他做擔保人,他不知道發生何事。 3.在警誡會面中,第一被告講述因欠玲姐40,000元,才想到向銀行借汽車貸款,玲姐幫他製造假月結單,他並請第二被告幫忙,亦將兩人的個人資料及戶口號碼交給玲姐。數天前玲姐才交予他兩人的虛假銀行月結單,第一被告交予第二被告,待有需要才拿出。第一被告承諾第二被告借款後會給予第二被告數千元。第二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只見過第一被告2、3次,被他要求做擔保人,說借錢成功後,會給他數千元為酬勞,於是第二被告將全名及銀行戶口號碼等告知第一被告。其後,第一被告在當天把對摺的文件交給他,待有需要時再拿出來。第二被告聲稱不知道是假文件,直至警員拿出,他才知道是虛假的,因月結單上之結餘比真實戶口的結餘多許多,而他並不知道第一被告會用虛假文件借錢。 4.據恒生銀行戶口紀錄,第一及第二被告的戶口分別在2014年2月及3月才開立,第二被告的戶口更在2014年3月18日全被提走金錢,而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兩人的真實結餘,遠比虛假文件中所顯示的為少。 5.現在兩名被告均承認在當天使用該3份虛假銀行結單,亦承認管有另外3份虛假戶口結單,意圖誘使銀行職員相信為真文書,致使對他人不利。 6.第一被告現年31歲,過往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次盜竊及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在2014年6月被判監2個月。陳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有學習障礙及活躍症,他工作及收入不穩定,但有收入時,願意將家用給其家人。善導會文件亦顯示,被告坦言因貪心及受壞朋友影響下才干犯本案,陳律師也指出,案中主腦是玲姐,即使事成,第一被告亦只能獲取當中部分金額,望予以輕判。 7.第二被告現年36歲,過往有23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有關,最後在2010年10月因行劫等罪名被判3年多監禁。馮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其實就以往所干犯的控罪,現在已完全洗心革面,更打算組織新家庭,重新開始,亦因此打算賺快錢,賺取少許報酬。第二被告在單親家庭成長,成長期間,面對很多挑戰,因此接觸很多損友,才誤入歧途。他的求情信表明希望法院給予更生機會,好使他能盡早投入社會等等。 8.使用及管有虛假文書為嚴重控罪,陳律師呈上上訴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戴志偉 CACC 84/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蘇蘭HCMA 741/2001來表明本案的嚴重性應在兩案之間。事實上,這類案件並無特定判刑指引,各案因其案情而判定。在本案中,嚴重的地方無疑是兩人共同參與,可牽涉的金額亦不少,本席有機會看過當中的虛假文件,其像真度極高,月結單內容更顯示兩人均有不少結餘及薪金等等,若非銀行職員機警,發現可疑之處,銀行隨時有機會損失不少金錢,案情嚴重。本席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就使用虛假文書罪,二人共同行事,適當地均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0個月。至於管有虛假文書罪,則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0個月。 9.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名被告均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不少時間及資源,兩項控罪為達至相同目的,源出一轍,可予同期執行。因此,兩名被告:
10.因此,第一及第二被告各被判以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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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