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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414/2013 香港特別行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編號2013年第1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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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背景 1.本案是一宗僱員補償申索的案件。申請人在工作期間,遇上意外受傷。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該條例”)第9條、第10條及第10A條,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2.2013年7月31日,申請人提出僱員補償申請,但答辯人從沒有按法庭指令行事,沒有提交抗辯書,也沒有出席任何聆訊。2014年6月9日,法庭頒判申請人就責任問題勝訴,並批准本案進行補償評估。 答辯人缺席 3.本次聆訊是評估補償數額,但答辯人缺席。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滿意申請人已將有關文件送達答辯人,原因如下:-
4.因此,本席決定在答辯人缺席情況下繼續審訊。 申請人的案情 5.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職位為理貨員。 6.2012年5月11日下午約3時,申請人在答辯人的公司內工作,地址為香港九龍觀塘駿業街62號京貿中心9樓E室。因答辯人的總經理施小姐沒有帶其房間( “該房間”)的鎖匙,所以吩咐申請人用爬梯,爬上會議室的假天花,經假天花爬往該房間,以便從該房間內打開房門。 7.會議室的假天花距離地面約3米。當申請人在假天花內爬行時,承托假天花的金屬架突然斷開,申請人隨即從假天花上跌到地上受傷( “該意外”)。 8.申請人初時以為傷勢並不十分嚴重,沒有即時看醫生。但隨後數天,申請人的腰部痛楚仍然持續。至2012年5月17日,申請人前往中醫館接受中醫治療,註冊中醫診斷申請人為左腰跌傷,並轉介申請人照X光,X光報告顯示申請人的左邊的臀部及背部肌肉受傷。 9.因腰背部位持續痛楚,在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間,申請人到(i)亞太骨科醫療及創傷復康中心;(ii)石湖墟賽馬會普通科門診;(iii)北區醫院的急症室、骨科、義肢矯形科、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精神科,接受進一步治療。 有關文件證據 10.2013年4月26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7),評估申請人「因腰背受傷引致殘餘的腰背疼痛」而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5%,因工傷缺勤的時段共89天。 11.申請人提出覆檢,評估委員會於2013年8月23日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調升至1%,因工傷缺勤的時段共117天。 覆檢上訴 12.2013年8月29日,申請人根據該條例第18條,就上述的覆檢結果提出上訴。 13.申請人委任骨科專家林自強醫生(“林醫生”)替他作出醫療評估。林醫生於2014年6月26日接見申請人,並於2014年8月12日撰寫了一份醫學專家報告。 14.在參閱過上述第9段的不同醫生作出的醫療記錄和評估委員會發出的證明書後,林醫生認為申請人因該意外造成左下背及左臀部的軟組織中度受傷,現時仍有持續輕微的痛楚和不適,但沒有嚴重結構性傷害。在參考美國醫學會之評估標準“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 5th/6th Ed,” 後,林醫生評估申請人因意外導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應上調至2%。 15.就病假安排,林醫生考慮過申請人過往的主診醫生簽發的病假證明書,日期由2012年5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缺勤共377天,他認為該些病假是合適的。他也認為申請人的傷勢痊瘉已達至最高可能達至的階段,可以回復其意外前的工作;因受持續疼痛影響,工作效率可能下降,只要多做運動便能改善。 16.之後,申請人於2014年7月29日再到北區醫院矯形及創傷科覆診,醫生給予申請人病假至2014年12月31日,即缺勤的總數增加至530天。 17.答辯人沒有提名自己一方的專家,因此沒有任何證供反 駁申請人的醫生所作出的診斷。 18.該條例第10(2)條列明:-
19.因此,本席接納林醫生的評估,裁定申請人因該意外受傷導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 20.本席接納申請人的醫生的診斷,裁定缺勤共530天是有需要的。 申請人在意外時之收入 21.2011年11月,申請人入職答辯人時,每月薪金為港幣6,500元。直至意外前的一個月(即2012年4月),其薪金調高至港幣7,000元。這可從已呈堂的銀行存摺的記錄反映。 22.該條例第11條列明,在施行條例時,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須按以下方法計算:即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或按最能顯示僱員在以往12個月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的收入,兩者間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23.因此,本席接納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每月的收入為7,000元。 申請人的醫療開支 24.申請人要求答辯人賠償因該意外引致的醫療開支,共12,260元,他將有關醫療費用的單據呈堂。 25.然而,根據該條例附表3,僱主須付醫療費的上限為每天200元,所以申請人在該條例第10A條應得的補償額為5,935元。 僱員補償的計算 26.申請人於1986年9月30日出生,該意外發生時25歲。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申請人的僱員補償計算如下:-
利息 27.本席頒令上述補償將附帶利息。由2012年5月11日(即申請人受傷當日)起,至本裁決日止,息率按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之後的利息則以判決利率計算,至完全支付止。 訟費 28.申請人申請成功,本席作出暫准命令,答辯人應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除非雙方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 29.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由葉謝鄧律師行的馮美琪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