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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1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312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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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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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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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葉新源
(YE XIN Y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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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
聆訊日期:2014年12月9日
判案日期:2014年12月18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源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成立,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67 千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罪。為此,申請人被原審法官(陳慶偉法官)處以入獄25 年。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判刑的申請已於較早撤回。)
背景
2.本案是重審。控罪指申請人在香港國際機場連同男子「葉洲明」非法販運有關的毒品,犯案日期是2011 年3 月13 日。
3.葉洲明在第一次審訊中脫罪,申請人則被定罪。申請人是在上訴成功再作重審後被第二次定罪。
基本事實
4.控辯雙方不爭議以下事實:
(一) 2011年3月10日中午12時31分,申請人和葉洲明從內地以過境旅客身份經落馬洲進入香港。同日下午1 時41 分,他們一同乘搭航機由香港國際機場離開香港。
(二) 2011年3月13日下午1時35分,申請人和葉洲明一同乘搭航機由吉隆坡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他們經過海關入境大堂B的綠色通道時被關員截查。
(三) 申請人與葉洲明手持的兩個行李箱均內有暗格,每個行李箱的暗格均藏有六包海洛英。
(四) 十二包海洛英的總重量是1.67 千克。
控方案情
5.控方傳召了五名證人,他們全為海關人員。
6.證人(1)是總關員,他看見申請人及葉洲明經過綠色通道時指示兩人接受檢查,程序是先由證人(3)把兩件行李過X 光機,結果發現箱內有可疑。
7.證人(2)是進一步檢查申請人黑色行李箱的關員,她發現行李標籤上的名字是葉洲明。她問申請人原因,申請人答他是替人把行李帶回東莞。證人(2)表示,行李箱內的物品不多,但申請人把箱內的所有衣服取出之後,行李箱還是相當的重。證人(2)也發覺行李箱的背部特厚。證人(2)再次把行李箱放進X 光機,X 光機顯示行李箱內藏有六件物件。在申請人面前,證人(2)撕開行李箱的內履並取出六包毒品。
8.證人(3)負責跟進葉洲明的銀色行李箱。行李標籤印著的是葉洲明的名字。證人(3)看到箱內有十一件衣物。他觸摸行李箱的底部,發現底部有暗格,打開暗格之後發現有六包毒品。
9.證人(4)是海關督察。他負責與申請人進行錄影會面。這個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並沒有爭議。
10.證人(5)也是海關督察。他表示,他曾把申請人在會面紀錄提到的兩名人士(羅柳軍及其外籍上司Don)的個人資料送交內地執法部門跟進,但直至審訊時還未獲任何回覆。證人(5)證實,申請人曾經去信海關,要求海關跟進事件。證人(5)確認,海關曾把毒品的包裝紙送交警方作指模鑑證,但並未發現申請人及葉洲明的指紋。
辯方說法
11.申請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一名證人。
12.申請人的證供大致如下。他從事廣告工作,月薪約5,000 元人民幣,他亦是公司股東之一。2008 年下旬,他認識了女友羅柳軍,之後同居,案發時已是實際上的夫妻,只是沒有婚書。羅小姐據稱在東莞一間甚具規模的台資鞋廠工作,專責樣板方面的事宜。葉洲明則是申請人自幼認識的朋友,雙方經常見面,過往曾提及要一起出國旅遊。
13.2011年2月24日,羅小姐表示,會即將被派往外國出差,卻苦於未辦妥證件。羅小姐提議,申請人可前往當地旅遊(沒有指明地點)並替她把鞋及衣服的樣板帶回。同年3 月初,羅小姐確認出差的地點為馬來西亞,申請人跟著答應她的提議並取得葉洲明的同意同行。申請人不需要支付這次旅程的機票及簽證費用,他只需負責自己的住宿及其他開銷。
14.在吉隆坡,申請人把入住的酒店的地址發給羅小姐。申請人曾與葉洲明出外觀光。在最後一天(3 月13 日)早上5 時,羅小姐來電,表示送樣板的人已到達酒店樓下,著他們跟隨對方到另一酒店取。申請人與葉洲明照辦,結果在酒店大堂看見一名黑人,由對方用車把他們送到一個住宅區的洋房。在屋內,黑人向申請人及葉洲明展示兩個行李箱,而且還把裡面的衣服逐件取出之後才放回箱內。黑人並沒有把行李箱鎖上。
15.由於已經退房,申請人與葉洲明沒有返回原來的酒店。他們拉著有關兩個行李箱自己坐計程車到吉隆坡機場,隨意以葉洲明的名字把它們托運回航。申請人表示,假若他們沒有被香港海關截停,他們會立刻返回東莞並直接把兩個行李箱交給羅小姐。申請人表示,他從無懷疑兩個行李箱內有暗格,更加不知道暗格內藏有毒品。
16.辯方第二位證人是申請人的姪兒(葉清)。他表示,他曾受申請人所託,在深圳相請葉洲明來港替前者在重審時作供,但遭到葉洲明拒絕。他說他亦曾經嘗試尋找羅柳軍,但不成功。據聞羅柳軍已經離開東莞返回家鄉。
17.申請人的錄影會面紀錄,與庭上的證供大致相同。
上訴理由
理由(1)
18.理由(1)批評,原審法官就著本案的重要議題,多次對申請人作出尖銳及具針對性和諷刺性的盤問,令申請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詳情
19.申請人大律師所指的重要議題有八個。原審法官的發問則大多發生於申請人的盤問,只有議題C、G及H涉及申請人的覆問,亦即出現於卷宗606 頁以後的問題。
i) 行程的安排是否合理(“議題A”)
20.正如上文指出,申請人在2011 年3 月10 日(星期四)下午1 時41 分離開香港飛往馬來西亞,在2011 年3 月13 日(星期日)下午1 時35 分又從馬來西亞飛抵本港。換言之,申請人能花在觀光的時間只有兩天至兩天半。就此,法官曾問(卷宗515 頁D至M):
「官:14號星期一,係咪呀?你咁講,係咪呀?頭先話。
答:係呀,係呀。
官:我想問下你喇,咁你話要利用呢個周--周六、周日,因為你星期一要返工吖嘛,諸如此類,係咪?
答:係呀,係呀。
官:咁點解你選擇13號朝頭早9點15分嘅飛機呀,咁早返嚟?
答:咩嘢-- 9點15分嘅飛機返?
官:係囉。
答:因為當時佢訂嘅--嗰時訂票嗰時係羅柳君幫我訂嘅,咁佢利--我話『你都訂嗰個來回票喇。』咁佢訂到嗰時,攞番嚟,我先知道係九點幾嘅,呢個我係冇--唔知。
官:即係事前又完全冇溝通㗎?
答:未,未溝通嘅,就係日頭喇,就唔好搞到晚黑喇,咁樣,即係白天呀,返嚟嗰陣時候白天,就畀咗呢個指示畀佢。
官:你10號去、13號返,得11號、12號留喺馬來西亞,13號你就朝頭早九點幾鐘機,六點幾、七點鐘你就去飛機場,實際上,頭尾你得兩日嘅咋喎?
答:兩日幾囉,係呀。
官:得。」
ii) 樣板是否有甚麼特別之處(“議題B”)
21.申請人在作供時聲稱,樣板不能郵寄、不能速遞、也不能由羅柳軍的同廠同事代取。以下則是原審法官備受批評的問題(卷宗530 頁R至531 頁N):
「官:等陣先吓。唔想其他同事去接觸呢一樣嘢。
答:係,因為佢...
官:又選擇唔郵寄或者速遞?
答:係。
官:即係又唔愛速遞吖嘛,係咪呀?你又唔愛郵寄,又唔愛速遞,又唔可以其他同事去接觸呢一樣嘢,係咪咁呀?
答:係,我問過佢,佢話係...
官:得。
答:...唔想其他同事去接觸呢樣嘢。
官:但是嗰兩個喼裡面嗰啲嘢,嗰兩個喼冇鎖個喎?
答:係呀。
官:即係冇咩嘢秘密可言嘅咋喎,即係如果係--你知喇,如果係公司高度業務機密,唔想畀人知呀諸如此類,咁梗係鎖住喇。
答:我想解釋一樣嘢,就係點解佢話唔想其他同事去做...
官:咪住先,你同意接受我所講,即係嗰啲嘢又冇鎖㗎嘛,係咪?交畀你哋...
答:係呀,係呀,係呀。
官:...就咁樣樣,你一啪就可以打開㗎喇嘛個喼?
答:係。
官:咁有啲咩嘢咁--第一,又唔趕嘅,係咪?
答:係。
官:但係又唔鎖嘅,又唔可以郵寄,又唔可以速遞嘅,其他同事去又唔得嘅,仲要--即係正--我哋所講嘅益你嘅,畀埋飛機票你去旅遊嘅,咁有啲咩嘢咁緊要,要咁樣樣做呢?
答:呢幾個問題我其實之前,我喺出發之前,我第一次知道佢出差嗰時,我都問過,我話『做咩嘢你哋咁嘅,唔計成本嘅,做咩嘢要人去攞,唔快遞呀?』佢話『我公司一直都咁做㗎喇。』我話『做咩嘢之前唔見你去出差呢?』佢就話『之前係由另外一個同事去做嘅,因為打交。』佢話打交,炒咗,佢當時同我咁講嘅。咁佢跟住又話點解話唔畀其他同事去接觸呢樣嘢呢,呢個工作呢,佢就話,佢話呢個崗位係佢通過啲關係,因為佢喺嗰度--佢話『我喺嗰度做咗十年,通過啲關係先話搵到呢個崗位嚟做。』佢話又有補貼又盛,我話咁好死,當時我咪話『嘩,咁好死嘅』。
官:唔係,唔係,咪住先,即係咩嘢話?佢喺嗰度做咗十幾年先做到呢個位?
答:唔係,佢話通過呢啲人事呀,即係人事就去搞關係喇,所謂關係喇,攞到呢個崗位嚟做,所以佢唔想其他同事去做熟咗,對佢有個威脅,咁佢--即係咁解。
官:哦,得,得。」
iii) 接收樣板時的可疑情況(“議題C”)
22.申請人表示,來自美國的樣板不能直接送到香港。其次,他又敘述了拿取樣板時的前後情況。就此,原審法官曾兩次向申請人發問,意思明顯是在質疑他為何對事件沒有生疑。法官的第一次發問出現於卷宗556 頁E至T:
「官:美國送樣板嗰啲人就送唔到嚟香港嘅?
答:係,係,佢話過唔到香港嚟咁。呢個手機短訊都有紀錄嘅。
問:仲有冇其他?
答:冇。
官:咁你信唔信吖?
答:吓?
官:咁你信唔信吖?
答:我冇去諗--冇去諗呢樣嘢,我又唔知佢到底係點嘅。
官:咁你...
答:我當然係信佢喇。
官:我知呀,而家你好多--而家譬如你去到呢一個階段,都好多疑問個囉喎,啱唔啱呀?理論上有人送嘢嚟,你--酒店畀你嘅,不過你去咗咁多日都冇喇,係咪?朝頭早五點幾有人送嘢嚟都唔係送嘢嚟嘅,又要你去--跟佢哋去酒店喎,係咪?
答:唔。
官:仲要你兩個一齊去,去到酒店,根據你所講,就揚開晒啲衫畀你哋睇,咁得嗰--加加埋埋都得嗰廿幾件,咁又要兩個喼喎,你哋一人攞一個喼喎,咁你覺得點呀?
答:冇話覺得係特別啲乜嘢,即係覺得話佢...
官:冇,冇覺得乜嘢?
答:即係覺得可能嗰啲時間做咩嘢咁--搞到咁緊逼。
官:我知呀,咁...
答:因為佢...
官:...你見到嗰啲T恤『薄戚戚』,一個喼擺到有突喇。
答:我當時諗,佢--我諗住因為佢分開嚟嘅,兩個喼嘅衣服樣板,可能佢有自己嘅理由,可能唔同嘅生產或者點樣樣,我當時係咁理解,根本就冇諗到其他嘅嘢。
官:即係完全冇諗過有問題嘅?
答:係,冇去諗話有問題。
官:唔,得,好,唔,好。
答:係。」
第二次發問則出現於卷宗619 頁Q至621 頁A:
「官:等陣下。從美國送去吉隆坡嗰啲...
答:樣板。
官:...板,五點幾鐘先至到...
答:5點鐘喥會到咗--會到呀。
官:5點鐘先至到呀?
答:係。
官:咁又點呀?跟住點呀?叫...
答:佢哋話嗌我唔好閂機,即係唔好閂機瞓覺。
官:叫你唔好閂機?
答:係,唔好閂機瞓覺,到時會打電話畀我。
官:等陣下。
答:係。
黃先生:慢慢。
官:咁有冇講話嗰啲美國送去吉隆坡嗰啲板--係咪就係因為你話嗰啲人就唔可以嚟香港,所以就嗰啲人就送啲板去到吉隆坡呀?
答:一開始佢話要3月13號下晝先過嚟,我嗰日如果--嗰時3 月13 -- 11號講吖嘛,咁我話3月...
問:咩嘢、咩嘢、咩嘢可-- sorry,你講。
黃先生:唔好意思,我想澄清啫,好似佢唔係好理解,法官閣下,佢唔係好理解你問嗰樣嘢。
官:係囉。
黃先生:佢會答咗第二樣。
問:而家唔係叫你答話幾時開始,而家只係話--因為我哋睇到個訊息,只係講話--即係羅柳君曾經通知過你話嚟唔到香港,因為嗰班人冇--個護照嚟唔到,咁我哋唔知道而家你講呢樣嘢話三點幾呢個時間,你個女朋友羅小姐同你講話5 點鐘送到吉隆坡,佢講嘅意思係咪就因為送唔到去香港,所以而家送去吉隆坡畀你呀?
答:係。
問:係咪就係同樣講同樣嘅事件呀?
答:係。
謝先生:法官閣下,我唔係吹毛求疵,但係我諗證人從來都冇講過嗰啲人係因為護照問題去唔到咩嘢嘅。
官:呢度有寫吖嘛。
黃先生:呢個係message嗰度講嘅。
官:Message有寫吖嘛。
謝先生:好。
黃先生:咁佢當然如果係信佢嗰個女朋友呢,佢梗係--佢係講信咁解啫。
官:我都唔係好明,呢間公司要送啲板,你哋十--你哋理論上就應該去攞板,咁如果係咁樣樣嘅話,咁你女朋友或者佢公司啲人,咁理論上就應該叫你哋『喂,等多一日喇。』喂,五--你就七--你就9點15分飛機就要走,三點幾嗰時就話畀你聽啲板都仲未嚟到吉隆坡,5 點鐘先至會到,即係有啲乜嘢咁重要到要--幾件T裇要五點幾送到去吉隆坡,跟住又要即刻你哋又要去邊度攞,你明唔明我嘅意思呀?呢件事理論上就之前已經安排好晒㗎喇,就你就應該去吉隆坡就去攞啲板嚟,但係原來乜嘢都未去到吉隆坡個喎,真係去到嗰度即係得個等字嘅咋喎?
答:係呀,當時係話我返嚟之前會畀我吖嘛。
官:我明呀,你明嘛,你明我意思嘛?叫你去,原來啲--根本你所講,而家咁講,原來嗰啲貨板完全都冇去到--未到吉隆坡,不過就叫你去定嗰度先,點知原來朝早五點幾都未到嘅,呢啲咁嘅T裇、衣服。
答:我哋去,13號選擇呢個星期去係我哋嘅時間,因為葉洲明係7月-- 3月7號到3月13號呢一個星期係休假㗎嘛,所以我哋選擇呢個時間比較適合。」
iv) 申請人的個人行李(“議題D”)
23.就申請人所攜帶極少的衣物一事,原審法官向他作出以下查詢(卷宗578 頁A至F):
「官:我想問一問,點解帶一條牛仔褲、兩條底褲、一件衫就去旅行咁少嘅?
答:兩套吖嘛,我自己著住一套吖嘛。
官:我知呀,咁你去四日三夜㗎嘛?
答:係呀,有--帶--凈係帶咗兩套呀,替換個囉係。
官:兩條底褲、兩對襪、一條牛仔褲、一件衫就夠㗎喇?
答:係,包括自己就唔只,兩套,反正帶咗兩套去呀。
官:即係又冇諗過酒店游水,游水褲呀諸如此類嗰啲咁嘅嘢?
答:冇。
官:冇,得。」
v) 黑人的態度(“議題E”)
24.根據申請人供稱,黑人是在申請人及葉洲明面前逐件把衣服從行李箱內取出,而當申請人和葉洲明伸手幫忙時,黑人又即時制止。原審法官就事件問申請人(卷宗580P至V):
「官:等陣吓。
答:係。我同葉洲明都冇...
官:等陣。
答:唔好意思。
官:黑人係刻意唔畀你哋接觸嘅,係咪?
答:即係而家係事後諗番喇,係喇,係呀。
官:但係佢又唔鎖嘅?
答:係呀。
官:仲有喎,佢又唔陪你哋搭的士去機場嘅?佢又唔睇住你哋check in嘅?
答:係,冇。
官:係囉,如果佢係刻意唔畀你哋嘅,佢應該做呢啲嘢呀?
答:當時我勞怨嗰時就係--我就係呢種感覺,所以我話--講晒出嚟。
官:得。」
vi) 申請人沒有檢查行李箱(“議題F”)
25.這仍然涉及申請人對攜帶行李箱是否完全沒有戒心的問題。原審法官是這樣問的(卷宗589 頁J至V):
「官:佢話你有大把時間去做檢查,...
答:唔
官:係咪?
答:(沒有可聽到的回答)
官:咁我就想問一問你,根據你所講,7點57分你收嘅一個電話,當時你已經辦咗登機㗎喇,換句話講,由7 點57 分到9 點15,換句話講,你一定係7 點57 分之前就已經去到機場呀,你仲有個幾鐘頭添,係咪?
答:7點57分,我記得好似係--應該係--唔知有冇--唔知有冇話嗰個託運呀嗰個行李,唔記得喇,唔記得喇。
官:根據你喺嗰個會面紀錄嗰度,你就話7 點57 分,佢打嚟,就問你登機咗--即係搞掂咗啲登機嘢未,咁你就話搞掂㗎喇,係咪?問你--問得你登機未吖嘛,咁7 點57 分你已經...
答:唔係,嗰陣時係...
官:...你已經搞好晒嘢㗎喇,換句話講,你早過7 點57 分已經去到飛機場嘅。
答:嗰陣時已經到咗機場喇,係呀。
官:咪係囉,就係我想問你,即係換句話講,你有好多時間呀,我嘅意思即係話,你去到機場,你仲有好多時間,個喼又冇鎖,乜都冇嘅,咁你有冇諗過--咁你當然唔會喺大堂嗰度開打個喼,拖個喼入去廁所度睇下究竟個喼有冇問題呢?
答:冇呀。
官:好,得。好喇,咁你落咗飛機喇,我哋知道香港國際機場,攞完行李,未出海關之前,又有大把廁所喺度,啲廁所仲好闊嘅添,啲廁格,你有冇拖個喼入去睇一睇,過海關囉喎,睇下有冇問題呢?
答:冇,都冇--本身一直都冇呢個意識。
官:因為完全冇懷疑過?」
vii) 多次過關的風險(“議題G”)
26.辯方希望藉覆問反駁控方指申請人選擇經香港往返馬來西亞是因為他知道要做違法的事。辯方希望指出,經香港把毒品帶回東莞,要經過入境香港、從香港出境及入境大陸等三次海關檢查,面對的風險較直接飛返大陸只被截查一次的風險為大。不過,法官卻在覆問中插嘴(卷宗607S至608Q):
「問:我想問你,你嚟香港兩次㗎喇?
答:係。
問:3月--即係11年3月之前嚟過香港兩次,係工作性質,係咪呀?
答:都係玩,過嚟玩嘅。
問:玩嘅?
答:係,03年...
問:咁嗰兩次係咪用港澳同胞出入境證㗎?
答:係,通行證。
問:記唔記得你離開香港返大陸,經深圳,係咪呀?
答:係。
問:係咪你離開香港嗰個境嗰時,香港呢方面都有海關人員,好似即係你入機場咁,有海關人員喺出--喺嗰個通道嗰度係站崗㗎?
答:係。
問:咁你...
官:等一陣先。
問:即係我--不如我問咗你喇。上次你喺羅湖出境定--嗰兩次你喺羅湖出境吖,即係返大陸,定係喺邊度返大陸?
答:喺羅湖,羅湖。
問:羅湖。
官:離開嗰時有入--有海關人員...
問:即係我舉--即係你離開香港嗰陣時,香港呢方面都有海關人員可以--即係有機會check你啲行李嘅?
官:係咪呀?
答:係呀。
官:我嘅理解,葉生,好似有奶粉事件之後,先至有海關人員查你出境嘅咋喎。
黃先生:我--我嘅...
官:以前冇個喎。
答:以前都有嘅。
官:吓?
答:以前都有。
官:你話以前有就有喇。
答:係。」
viii) 葉洲明的旅費(“議題H”)
27.法官就這個問題三次向申請人發問。第一次出現在申請人的盤問(卷宗522 頁A至R):
「答:簽證都係㗎。
官:等陣先。即係你女朋友就同葉洲明就訂機票?
答:同我兩個,係,冇錯。
官:就辦簽證?
答:係,係,係。
官:係咪?
答:係。
官:同埋出機票,啱唔啱呀?
答:係。
官:不過啲機票錢、簽證錢就全部葉洲明自己出㗎?
答:係,呢個係講咗係佢會畀錢。
官:佢自己出嘅?
答:係,佢會畀錢嘅。
官:哦,得。
問:啱啱你嘅答案,葉生,你話佢會畀錢,即係其實冇畀到嘅,係咪?
答:係冇畀到嘅。
問:未畀嘅?
答:係,係,係,因為佢10號先嚟吖嘛。
官:葉洲--唔係,唔好講『佢』,佢係邊個先?葉洲明抑或你女朋友先?
答:指邊個佢呀?
官:你講嘅,你用『佢』吖嘛,唔係我用『佢』呀。
答:即係佢,頭先我講話佢就係羅柳君幫我哋兩個去訂嘅機票同埋簽嘅證嘅,佢就...
官:係吖,我哋明吖,你女--不如咁吖,你女朋友就你女朋友,你自小識嗰個叫葉洲明就叫佢做葉洲明,好唔好?
答:好呀,好,好。
官:你女朋友就代葉洲明訂機票、辦簽證同埋出機票,啱吖嘛?
答:係。
官:請問誰人付鈔,就住葉洲明嗰啲機票?
答:係葉洲明嘅。
官:葉洲明自己畀錢嘅?
答:係。
官:唔,得。
答:當時係有講嘅。」
其餘兩次則出現在他的覆問。首先是卷宗626 頁G至627 頁P:
「官:3月10號嘅晨咁早就要喺呢一個東莞就落嚟皇崗就經過--經過皇崗就去呢個香港國際機場,啱唔啱呀?
答:係。
官:得。我想問一問,即係葉洲明佢又第一次出國,點解佢會肯要自己出錢買飛機票,你哋唔出錢,但係去又去兩日,頭尾四日,但係一早去,你哋就晚機去,早機返,實際上停留兩日,點解佢會肯嘅呢?
答:佢本身都係有假期嘅,咁之前我哋都有...
官:喂,唔少錢個喎,幾千鈫去兩日咋喎。
答:係--我哋去到嗰度都好慳嘅,加埋都唔知有冇花到有3,000鈫喥,兩個人。
官:咁咪唔去住囉,又唔係冇得去嘅?
答:我哋平時都一齊都去--都會喺--都係去玩嘅。
官:唔係,我知呀,我明呀,你去--佢要--你去就有人--唔使錢,畀你啫,佢要錢個喎。
答:係呀。
官:咁點解要花咁多錢,實際上去兩日啫?
黃先生:唔係,我諗個問題,如果我--即係法官閣下,如果我用...
官:唔係,咪住先,我問緊佢。
黃先生:Okay,唔好意思。
官:你鍾意補充,你一陣間補充。
答:咁佢--我哋之間都曾經都講過嘅,一直都講過話一齊去玩嘅,出國玩嘅,咁咪趁呢個機會就一齊去,即係一叫佢就話『我下個星期啱啱有假期,休假,休年假。』咁咪講咗湊啱一齊去囉。
官:我知呀,咁但係即係既然你哋講咗幾年話要出國玩,...
答:係,係,一直都講過,係。
官:...咁呢個假期都係即係我哋講,好期望㗎喇,咁但係實際上去就去兩日--去就去四日,頭尾加埋得兩日,咁有咩嘢意思啫?
答:咁佢個證--佢個證都係7號先攞到㗎嘛。
官:我知呀,你唔係一定要今次去㗎嘛。
答:咁今次係羅柳君又話幫佢攞埋個樣板,咁咪就促成嗰個星期去囉。
官:咁你攞樣板,唔需要一定兩個人去㗎,一個人去都--...
答:我一個人去...
官:...你女朋友平時去都係一個人去嘅啫?
答:我一個人去,肯定唔會去--特登去--咁無聊一個人去幫佢攞嘢吖嘛。
官:乜嘢話?
答:如果我一個人去,我肯定唔會去喇,一個人去特登去幫佢攞個樣板返嚟,係唔可能,我肯定唔會去嘅。
官:咁咪唔去囉。
答:係。
官:咁咪唔去囉,冇問題㗎。
答:咁所以當時我就打咗電話畀個朋友...
官:你明唔明呀?你兩個人,根據你話畀我哋聽就已經講咗幾年㗎喇,係咪?
答:係呀,係呀。
官:咁但係就佢--你唔使錢咋喎,佢又要錢嘅,去--正所謂趕頭趕命,乜都未搞掂,證又未出,飛機票又唔知幾時出到,又唔知幾時買,你就又話星期一要返工,就所以就13 號一定要返嚟,你明唔明呀?
答:佢...
官:咁你哋講咗咁耐,佢又要花咁多錢,咁點解唔他他條條,咁咪話畀羅柳君聽『對唔住呀,太趕喇我哋--你咁樣樣,我哋唔去喇。』咁樣樣呀?
答:咁當時係本身自己係想去嘅,呢個事實,咁當時我同葉洲明講,佢都話都想去嘅,即係呢個都好『垂』意,就唔係話一個好咩嘢--去--一定去玩啲乜嘢,就好『垂』意一個,兩個人結伴去玩。
官:好隨意。
答:係,好隨意,唔好意思。
官:你羅柳君去,咁我明喎,因為佢可能話『我去過,我帶埋你哋去玩。』但係你哋兩個又唔--正所謂人生路不熟,去邊度玩都唔多知,加上語言不通,咁點解要咁心急,係都要咁短時間裡面要去呢個咁樣樣嘅馬來西亞旅行呢?
答:都話咗我想幫嗰個--羅柳君係我女朋友嘅,咁佢當時佢又話畀個機票畀我,所以當時係有呢個考慮嘅,咁我叫埋葉洲明,葉洲明就話『我又啱啱有假期。』所以就一齊去咗。
官:得,繼續問喇。
其次是卷宗628頁L至M:
「官:個實情是否係因為佢根本就唔需要出錢買機票嘅呢?
答:唔係。」
理由(2)
28.理由(2)批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能做到平衡公允,以至申請人的審訊有失公平。
詳情
29.大律師投訴:根據證人(2)供述,拿走所有衣物之後,她單憑目測便已發覺黑色的行李箱有異樣,即一邊的儲物空間比另一邊淺。相反,證人(3)表示,不論內外或是否載有衣物,單憑目測都不能發覺銀色的行李箱有什麼可疑。然而,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並未指出,就算這兩位同具經驗的關員,對雙眼能見的情況都有不同結論,更何況是未受任何訓練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供稱,他在黑人逐件取出衣服樣板時看過行李箱的內部,卻未發現儲物空間有一邊深一邊淺的問題。)
30.大律師投訴:法官向陪審團指出羅柳軍不像是申請人的女友的三個原因: (一)申請人不知道羅柳軍何時生日;(二)羅柳軍的電話號碼並未出現在申請人的電話的“contact list”;及(三)羅柳軍與申請人的短訊紀錄要到2011年3月9日(申請人去馬拉西亞前一天)才首次出現。大律師指出,以上三點,只有羅柳軍的生日一點是控方在結案陳詞所曾提到的,其餘兩點則由法官自行挖掘。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無論控方或辯方都沒有就上述三個問題詢問或質問過申請人,申請人從無機會解釋箇中的原因。因此,大律師認為,法官不應把這三點向陪審團重提。
31.大律師投訴:原審法官的指引,是對控方結案陳詞的再度複述甚至擴大,並不持平。
理由(3)
32.大律師認為,上述的理由,無論獨立或綜合地都足以動搖本案定罪的安全穩妥。
討論
33.本庭已審閱過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整份指引。本庭不認為該份指引有問題。除了一般的法律指引,與及對控辯雙方的證供的撮要,法官確曾就控方依賴或可能依賴的「環境因素」(法官的原話)向陪審團逐一陳述,合計有四大點。不過,法官亦隨即指出,「喺考慮裁決嘅時候 ... 陪審團亦都唔應該忽略辯方所提出嘅論點」,之後更開列出有關的論點六項,篇幅不比解釋控方的「環境因素」時少。在這個情形之下,本庭不認為有關的指引偏頗。如果控方的理據實在較強,那只是客觀現實所使然,與法官無尤。
34.法官沒有複述證人(2)與證人(3)兩位關員對目測行李箱的作用有不同結論,那只是極細微的一點,對審訊要解決的極終問題(即申請人是否知道自己在運毒的問題)沒有關鍵作用。上述問題只能透過考慮案中的所有證據才能回答。至於申請人與羅柳軍之間的關係,那確實是耐人尋味,這點單從申請人不知道儼如妻子的羅氏的生日已表露無遺。再者,申請人的電話沒有羅氏的號碼、他們之間沒有早於3 月9 日的短訊紀錄、申請人在馬來西亞與羅氏通電話每次不超過一兩分鐘而不像有感情關係(這點控方在結案陳詞有提),凡此種種都是從已呈堂的證據可以觀察得到的,本庭不認為控方和法官不可以評論。事實上,控方既然在結案陳詞提到有關的問題(不知羅氏生日和雙方通話簡短兩點),辯方在接下來的陳詞便應作出相應處理,是否這樣做則是辯方自己的選擇。
35.真正令本庭關注的是原審法官對申請人的發問(上訴理由 (1))。這些發問有以下特點:一,它們的數目不少,而且覆蓋範圍甚廣;二,它們涉及的都是較關鍵,亦即較能挑戰申請人說法的真偽的議題;三,它們的性質不在澄清,反之是在盤問,申請人在解答過後也常遇到法官的進一步反詰;四,法官在結束發問時,無論用字或語氣都每每帶有不信申請人的意味。以上各點,對環繞任何一個議題的發問來說(見上文第20至27 段),都頗為明顯。還有,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出,他把有關八個議題列出,是根據它們出現的先後次序所排列而成,所以議題H就是法官問到的最後一個議題。然而,法官卻在結束這次發問時直接表明:「個實情是否係因為 [葉洲明] 根本就冇需要出錢買機票?」大律師不無道理地認為,申請人在行將作供完畢(即覆問的尾聲時)被法官這樣一問,他的可信性在陪審團眼裡將無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36.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發問,的確超越了應有的限度。本庭認為,有關的發問構成了「一個足以推翻定罪的司法干預」,亦即「對陪審團作出一個不要相信辯方證供的邀請」,而這個邀請的「措辭之強烈是任何就陪審團可自行判斷事實真相的指引所不能彌補的」[1]:HKSAR v Hui Po Keung CACC 240/2011引述英國案例R v Hulusi 58 Cr App R 378及R v Hamilton(未經彙報,1969 年6 月9 日)。以另外一個方法表達,就是「法官的行為,會令知情的旁觀者覺得被告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2]:Queen v Yeung Mau Lam [1991] 2 HKLR 468。由於這個緣故,就算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本身沒有問題,都是於事無補的。
判決
37.本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並視之為正式的上訴,兼判其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重審
38.本案的涉案毒品數量龐大,加上控方的證據絕對不弱,應予重審。本庭下令申請人須還押等候重審。
(楊振權)
高等法院
上訴庭副庭長 |
(潘兆初)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
(彭偉昌)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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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及署理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律師事務所轉聘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1] 原文:“…. the interventions which give rise to a quashing of the conviction are really threefold; those which invite the jury to disbelieve the evidence for the defence which is put to the jury in such strong terms that it cannot be cured by the common formula that the facts are for the jury and you, the members of the jury, must disregard anything that I, the judge nay have said with which you disagree ….”
[2] 原文:“…. the judge’s conduct was such that it would have caused the informed bystander listening to the case to say that the defendant had not had a fair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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