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76/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15.
1. 本案上訴人合共被控9 項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 556 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的控罪。第 1 組案件(即控罪 1和 2)指上訴人在2011 年4 月12 日在上水港鐵站內使用粗言穢語及在職員要求下拒絕提供身份證明;第 2 組案件(即控罪 3和 4)指2011 年10 月29 日干擾上水站的列車車門及拒絕提供身份證明;第 3 組案件(即控罪 5和6 )指上訴人在2011 年12 月20 日,在離開羅湖站時沒有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有效車票及拒絕提供身份證明;及第 4 組案件(即控罪 7,8和9)指上訴人在2012 年7 月7 日在離開羅湖站時沒有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有效車票及拒絕提供身份證明及在羅湖站使用粗言穢語和拒絕身份證明。上訴人在聆訊後被定罪及罰款合共港幣 13,500 元,他不服定罪及判罰的上訴,已被駁回,本席另頒下訟費令,以下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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