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釗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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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黑社會勒索案件,案中的第二被告人黎志恒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自稱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第三控罪)及一項勒索控罪(第四控罪),涉及金額是3,00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1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1 & 81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11號及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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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釗輝 (第一被告人)
  黎志恒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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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1月16日下午3時10分
出席人士: Ms Priscilia L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eddy WOON,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3]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4]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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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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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黑社會勒索案件,案中的第二被告人黎志恒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自稱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第三控罪)及一項勒索控罪(第四控罪),涉及金額是3,000元。

2.這是一次臥底行動,由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間進行,警方指派一男一女探員假扮小販在地盤外售賣飯盒。案發當日是2013年9月5日,當天是第二被告人首次出現,但案情透露被告人一方在一、兩個月前已接觸臥底探員,向他們作出勒索行為,9月5日只是被告人一方勒索的延續。

3.案發當日中午時分,第二被告人與另一男子在尚禮樓外登上臥底探員的車,上車後該男子便介紹第二被告人給探員認識,該男子在車上指他會向“大佬”跟進郵輪碼頭的外賣飯盒事宜。第二被告人在車上向臥底探員說:「每個飯盒嘅錢我都唔同你哋計住,我都知道你哋生意唔係咁好,但係每個月嘅3,000鈫陀地費,你哋點都要畀㗎喇,你知喇,我哋老新都有老新嘅規矩,如果畀大佬見到你哋喺度賣飯,但係又唔畀錢嘅話,佢哋一出聲,我哋做細嘅實要做嘢,掃硬你哋嘅飯盒,到時你哋都唔知點算好。」臥底探員指生意差,要求10月才交錢,但第二被告回答:「十月頭先畀,咁我十月頭先畀你哋賣飯喇。」臥底探員指生意不好,先給1,000元,另一男子(上述車內的另一男子)答應臥底探員的要求。臥底探員給了第二被告人1,000元,第二被告人點算後向該男子聲稱數目正確。該男子再向臥底探員追收中秋節禮物,臥底探員便把三盒月餅和三支紅酒交給他,該男子就把這些物品交給第二被告人保管,然後兩人離開。

4.第二被告人現年19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其中2項是盜竊,1項是刑事毀壞,第4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的案底是他干犯本案後才干犯。辯方律師簡單介紹第二被告人的背景和工作情況,指出他在一次尿液測試的中驗出他的毒品反應呈陽性,於是被召回戒毒所,因此第二被告人在今天判刑時仍然被扣留在戒毒所。辯方指第二被告人因為結識了一些不良份子,受到他人唆擺才干犯這些控罪,而他在這些罪行中並沒有實際利益,對方只請他吃喝。辯方律師也指目前有社工跟進第二被告人的個案。

5.本案是黑社會罪行的案件,而黑社會是眾所周知的社會毒瘤,他們只靠以非法手段詐取別人利益去生存,不事生產。黑社會對社會百害而無一利,法庭需要重判這些犯罪份子以保障大眾的利益。就本案的勒索情況而言,毫無疑問是持續性的,事主每個月要交出3,000元,而犯罪份子還打算從這班做生意的人的生意利益中再抽取部分利益。

6.陳志文一案(CACC 237/2012)可見法庭對黑社會罪行之深惡痛絕,上訴庭在該案判辭指該案涉及黑社會勒索一些小商戶,雖然案中只勒索一年2,000元的“陀地費”,但是上訴庭在第22段指「申請人所針對的是小本經營的小商戶,他們不可能支付巨額的陀地費,對小商戶而言,2,000元亦非小數目,如受害人屈服於申請人的惡行,他繼後會作出的行為亦是未知數。」第23段指「就同類罪行,法庭的判刑已較以前為重,但仍不足以阻嚇這類罪行。本庭須強調小商戶小本經營,勤奮工作,勞力賺取金錢養家活兒,而如申請人般的壞份子則為了私人得益而欺凌及敲詐他人,本庭必須強調申請人的罪行必須嚴懲。申請人的罪行會令小商戶極度恐慌,故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及避免該些罪行擴散。」

7.陳志文一案,就自稱黑社會和勒索罪行,原審法官經審訊後判處申請人三合會罪行入獄1年,勒索則入獄4年,兩項刑期頒令同期執行,即總刑期4年監禁。上訴庭認為總刑期4年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因此拒絕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

8.就本案而言,考慮過第二被告人的求情說話,就第三項控罪(自稱黑社會控罪),本席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第四項控罪(勒索)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第三項控罪判監禁8個月,第四項控罪判監禁32個月。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共判刑32個月監禁。

9.本席也頒令第二被告人支付香港政府1,861元作為賠償金額,因為案情顯示第二被告人收了臥底探員1,000元現金、三盒月餅和三支紅酒(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 月餅和紅酒的價值是861元),這筆賠償金由第二被告人的擔保金中扣除。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