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震宇

Case No.DCCC 104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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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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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Ivan S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永安鄭文森律師事務所律師Mr Adrian YEUNG Wing-o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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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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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方截停搜查發現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是33.1克粉末,內含18.7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被告人在旺角綜合大樓梯間形跡可疑,巡警於是截停他,并在他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分15個小包包裝)。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他是為了金錢而替人帶毒。

3.被告人現年27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毒品有關,在2011年11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戒毒所令。

4.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和工作情況,然後向法庭指出他是為幫補家計才犯下本案罪行。辯方也指出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的量刑指引是4至6年監禁,辯方律師建議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半監禁。

5.聽過被告人透過律師的求情,本席看不見作為下級法院有何理由不需依從上級法院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考慮刑期是4至6年監禁。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本席以4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34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