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潤康

Case No.DCCC 64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4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4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潤康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11月7日
出席人士: Ms Olivia TSA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eremy CHEUNG Man F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4年5月6日下午5時,警員在牛頭角一間遊戲中心內,見到被告人神跡可疑,向他搜身,在他的右前褲袋中發現三個膠袋,共載有29.49克粉末內含23.51克的氯胺酮。

3.警誡下,他說甚麼都不知道。他身上有現金港幣1,410.60元及兩個手提電話。

4.案中的氯胺酮市場估值為港幣3,598元。

5.被告人現年17歲,之前沒有刑事紀錄。本席已經索取教導所報告。懲教署認為,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

6.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但他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坦白認罪,顯示悔意,以教導所命令作為判刑,而不要把他判監禁。

7.張大律師呈交了多封包括由被告人的師長及父母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一一考慮。

8.正如張大律師十分公正及恰當地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這亦是例外罪行,所以雖然被告人現年少過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他並不適用。

9.在考慮販運危險藥物這種嚴重罪行的時候,法庭必須要照顧到社會的利益,而應該考慮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氯胺酮,監禁刑期是4至6年。本案涉及23.51克的氯胺酮,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大概是四年半監禁。

10.在另一方面,本案亦有一些特別的情況不能夠被忽略。首先,被告人犯案的時候十分年輕,他當時只有16歲,而且過往他並沒有任何的犯罪紀錄。被告人在本案坦白承認控罪。在懲教署被接見的時候,被告人進一步坦白承認,他由中二開始與三合會份子為伍而開始墮落,至今年4月起,他開始販運危險藥物的行為,他對自己所犯的過錯,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本席認為他坦白的態度,反映出真誠的悔意。報告顯示,被告人的父母對他十分關懷和支持,而懲教署認為一段時間的綜合紀律訓練及法定監管,會對被告有所裨益。

11.從被告人師長的求情信看來,被告人本性不算太壞,現在只是初入歧途。當然,本席不能夠忽略教導所命令是否會太過寬大,不足以反映控罪的嚴重性,以致對社會作出錯誤訊息。如果本席判被告人監禁的話,會以四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他的年紀小,應可得到一些扣減,他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扣減,而且獄中亦有扣假制度。以此而言,相對於教導所羈留期最長是3年,而一般也不少於18個月,之後還要接受3年的法定監管,教導所命令也不能夠算是過份寬大。另一方面,教導所命令的另一個優勢,是可以給這一個17歲的青年,一個紀律及職業訓練,這訓練一則幫助被告人增強守法的意識,亦可以讓他學到一技之長,有助他將來重投社會。

12.考慮了終審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黃振昌(譯音)案(2001)4 HKCFAR 12的指引之後,本席認為教導所命令,既符合社會的利益,亦可以讓被告人改過自新,所以是適當的判刑方法。

13.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人教導所命令。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