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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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07號 ----------------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搶劫罪。 2.案發於中環遮打道太子大廈2樓一間售賣古董及珠寶的店鋪。2014年7月15日下午大約5時,被告人進入該店鋪,當時他背負背囊及手持一個環保袋。被告人向售貨員許小姐詢問在飾櫃內的琥珀頸鍊,許小姐把三條共值61,300元的頸鍊取出,及放在檯上給被告人觀賞。當許小姐前往儲物室取水給被告人時,被告人突然用手握住她的喉嚨,及推她入儲物室,許小姐高聲呼救,被告人仍然繼續用力握住她的喉嚨,並用手打她的頭部,許小姐感到頭暈,跌到在地上,稍後她回復意識及再度高聲呼救,被告人再用手力握她的喉嚨,直至她短暫失去意識。許小姐恢復意識後,發現三條頸鍊失去了,並高聲呼救。兩名顧客及兩名途人從後追趕及制服被告人,並從被告人手中取去環保袋,交給許小姐,許小姐返回店鋪報警。稍後警察到場,把被告拘捕。三條頸鍊從環保袋中找回。警誡下,被告人否認犯案。 3.許小姐被送到瑪麗醫院檢查,醫生診斷她有勒痕、擦傷,頭部微腫及右臂擦傷,她在翌日出院。 4.被告人現年54歲,曾因店鋪盜竊,被判守行為,但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5.代表被告人的崔大律師說,被告人在1988年來港定居,從事小本珠寶買賣生意二十年,月入約6,000元。他已婚,太太本來在老人院做保健員,現在已經沒有工作,他們有一個11歲就讀小六的兒子。被告人在內地有一患癌母親,被告人每個月也要給她一至二千元。 6.律師說,案發當日,被告人帶著內有珠寶的背囊到中上環找尋買家,他經過案中店鋪,因一時貪念而犯案,並非早有預謀,他身上沒有武器,現在已經後悔。被告的家庭將會因此事件,受到很大經濟壓力。 7.崔大律師呈交一宗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DCCC 270/2011,該案法官採取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 8.崔大律師亦呈交了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他的妻子、兒子及生意上朋友所寫。本席已經全部細閱,但是在此不複述內容。 9.搶劫是十分嚴重罪行,本案並非持械行劫,茆廣生案的判刑指引並不適用。本案嚴重之處是在一間賣珠寶的店鋪行劫,雖然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器,但是卻對店員使用嚴重暴力,所以比一般在街頭搶劫及只用輕微暴力的案件嚴重得多,後者的判刑起點一般大約3至4年監禁。崔大律師引用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對本席並無幫助,該案的案情及背景與本案完全不同,二者無從比較,對本席亦無約束力。 10.在售賣珠寶的店鋪搶劫比街頭搶劫嚴重,案中被搶珠寶價值更超過六萬元。控方確認被告人的背囊有一些珠寶,並無證據顯示是不法得來,本席接納被告人可能不是早有預謀。他沒有武器,但是他對售貨員使用了極大及不必要的武力,他在儲物室用手大力握女店員的喉嚨及打她的頭部,直至她頭暈跌在地上,短暫失去意識,醫生發現她頸有勒痕及頭部微腫,可見被告人使用力度之大。用力握人喉嚨是十分危險的攻擊行為,可令人窒息,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命,幸好受害人可以即日出院,傷勢應該不是十分嚴重。 11.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該訂為四年半監禁。被告人的家庭將會因為被告判監,而面對經濟壓力,本席同情他的家人,但不能夠以此作為減刑理由。除了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之外,案中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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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