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財

Case No.DCCC 98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8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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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俊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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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15年2月6日上午10時55分
出席人士: 黃信彥,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郭憬憲由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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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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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2014年9月3日下午約6時50分, 一名軍裝警員看見被告人坐在一間快餐店內的座位上。但當被告人發現警員時, 他從座位起來, 向前行了大約兩米, 跟著又返回原來的座位, 並於檯底拿起一個黑色斜孭袋。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 在斜孭袋內搜獲: (1) 24個透明可再封膠袋, 內裡總共載有後經政府化驗師證明內含24.9克氯胺酮的39.8克粉末, (2) 現金港幣6,000元, 和(3)兩部手提電話。除此之外, 被告人的褲袋內有現金港幣1,923.70元、人民幣24元, 和澳門幣317.5元, 而他的身上有另外一部手提電話。警員以藏毒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 被告人承認該斜孭袋內的毒品是他所有的。

3.在案發時, 涉案的氯胺酮市值是港幣5,055元。

4.在本席面前, 被告人親口確認, 他同意上述案情和承認販毒罪。

犯罪紀錄

5.被告人有8次定罪記錄共涉及11項控罪, 包括1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前科, 在2012年7月被判監16個月。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判刑的時間是2012年10月, 因為管理賣淫場所和倚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的兩項控罪, 總數被判處監禁20個月。

個人及家庭背景

6.被告人現年28歲, 在香港出生, 未婚, 現時獨居。他的家人包括現時59歲及經已退休的父親、53歲及現在居住於精神科醫院的母親, 及較被告人年長一歲的家姐。被告人只是完成中一教育, 其後曾經以散工形式做過不同的工作, 包括運輸工人、廚房工人、寬頻營業員, 和跟車工人等。被告人每月支付3,000至4,000元家用。

減刑陳詞

7.辯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人承認, 在離開監獄後大約5個月, 由於沒有一技之長, 找不到工作, 但又需要賺錢, 所以便干犯了這項控罪。大律師強調, 雖則被告人知道會被判處長時間的監禁, 但他沒有使用任何藉口來減低他的罪責, 例如他沒有聲稱全部或部份毒品是供他自己使用, 這顯示被告人衷心知錯。大律師指出, 被告人知道, 為了自己的將來, 他必須學習一門技能用來謀生, 所以他經已決心學習做泥水工。大律師呈上由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 被告人表示對犯法感到非常內疚, 承諾會在監獄內進修及報讀不同課程, 為將來重投社會做好準備, 更期望將來可以做義工回饋社會, 希望法庭可以對他輕判。

判刑理由

8.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只是販運小量的危險藥物, 一般的刑罰選擇仍然是即時監禁。倘若法庭要偏離這種刑罰選擇, 案件必須存有非比尋常的情節, 或存有極為罕有的強烈減刑因素。

9.本席經已考慮了減刑陳詞, 本案並沒有偏離一般判刑的理據, 更何況被告人曾經有販毒罪而被判監的前科。事實上, 辯方大律師也明智地沒有要求本席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選擇。本席裁定, 本案的恰當刑罰選擇是即時監禁。

10.至於定量方面, 上訴庭經已對販運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販運純度為10至50克氯胺酮的粉末,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至6年: 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1]

11.本案涉及的氯胺酮份量是24.9克。辯方大律師呈交3個案例給本席參考, 認為基於本案氯胺酮的份量及即使被告人有相同罪行的前科,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4年9個月。大律師引用的案例包括HKSAR v Mak Sui-fai[2]HKSAR v Cheung Ting-fung[3]HKSAR v Choi Lai-chu, Connie [4]

12.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的陳詞, 以監禁57個月為量刑起點。

13.本席經已小心考慮辯方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和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承認控罪, 可以得到減刑三份之一。但除此之外, 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14.基於以上原因,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8個月。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2009] 1 HKLRD 1。

[2]DCCC397/2013。

[3]DCCC1326/2011。

[4]DCCC87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