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光耀

Case No.DCCC 88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8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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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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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2月5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Mr SHER Hon-p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elson LAM Hon-w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之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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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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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方截停搜查發現毒品的案件。

2.案發當日下午,警務人員在黃大仙雲華街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警員在他身上搜到本案的毒品,由兩個可再封膠袋裝著。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替他人運送這些毒品,並可以獲得500元報酬。

3.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經歷、背景等等後,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案發後和警方充分合作,要求法庭酌情減刑。

4.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考慮刑期是4至6年監禁。聽過辯方律師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見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需依照上級法院所作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5.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獲得三分一的扣減。

6.根據有關案例,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25.8克粉末,內含17.56克氯胺酮),10至50克的量刑起點是4至6年監禁。換句話說,每10克加6個月監禁。如果按照這個份量考慮的話,本席會以4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在事件中和警方充分合作,本席因此以較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4年監禁。

7.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禁3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