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忠南

Case No.DCCC 96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6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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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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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5年1月29日上午11時07分
出席人士: Mr Albert LUK,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tthew CHONG Chun S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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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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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根據案情,被告犯罪時剛係受聘於受害嘅找換店作為店員,喺佢正式返工嘅第二日,乘佢嘅同事唔喺身邊,竟然監守自盜,喺找換店嘅保險箱裡面偷走咗港幣同埋外幣現金合共值港幣323,058元,之後夾帶私逃,同日離開香港,前往澳門。約十八個月之後,被告由澳門返港,被警方拘捕,警誡之下,被告聲稱佢所偷取嘅金錢已經全部喺澳門嘅賭場輸光。

3.關於被告人嘅背景,被告人現年33歲,與母親同住,被告人嘅父母早於十多年前離異,被告人有一位妹妹,已婚,已經搬離家庭,亦都有一位弟弟,亦都喺澳洲定居,離開家庭,現時被告人係與母親同住。被告人有四次嘅出庭紀錄,涉及合共十六項嘅定罪,與及一項違反緩刑令。被告人嘅定罪紀錄全部都係同不誠實嘅行為有關,包括盜竊,以及以不誠實行為獲得財物。被告人唔能夠話係有良好嘅品格,但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嘅定罪大部分係發生喺2000年嘅11月同12月,當時被告人大概係19歲,而被告人嘅最後一次定罪紀錄係2009年11月,亦即係喺案發嘅大概四年之前。

4.我相信代表被告人嘅莊大律師已經將所有可以為被告求情嘅說話都向法庭提出,但係被告人唯一求情嘅理由,本席認為就係佢嘅及早認罪。基於上訴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國榮嘅案例,對於違反誠信嘅案件,而呢單案件亦都係一個典型違反誠信嘅情況,盜竊250,000至1,000,000元,適當嘅量刑起點係兩至三年。喺本案,本席難以接受被告人係因為一時貪念而干犯本案,因為案情顯示,被告人喺2013年6月14日見工,2013年6月15日開始喺受害嘅找換店工作,而2013年6月16日就已經干犯本案,同日喺偷取咗涉案嘅金錢之後就立即前往澳門,喺嗰度逗留咗十八個月先至返嚟香港。

5.喺考慮到本案嘅案情以及被告人嘅背景,本席認為合適嘅量刑起點係27個月監禁,基於被告人認罪,按例給予三分之一嘅折扣,減至18個月監禁,呢個就係被告人嘅刑期。

  李運騰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