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38/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December 201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指控在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9月11日期間,沒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而終止有關事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第23(6)條。案中所指的通知書是指編號為(9)in CEP/E/NE-TKL/296的通知書。上訴人經審訊後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00,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上訴聆訊日已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