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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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5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17153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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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在2013 年9 月14 日,於青山公路掃管笏迴旋處與青發街交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意外發生的迴旋處有3 個出入口:第一個出入口是青山公路往來荃灣方向(出入口 1),第二個出入口是青發街出入口(出入口 2),第三個出入口是青山公路往來屯門方向(出入口 3)。 3.控方證人阮先生在事發當天駕駛一輛私家車從荃灣沿青山公路向屯門方向進發,當他駛至迴旋處時,看見迴旋處內沒有車輛後,便從出入口 1駛進迴旋處,沿著內圈行駛。不久,阮先生看見上訴人所駕駛的一輛私家車突然在他面前橫過,他雖立即剎車,但兩車仍然碰撞起來。 4.上訴人沒有作供,僅呈上一從其車輛內拍得的錄影片段作為辯方的證據。錄影片段顯示上訴人離開一停車場後,尾隨一白色私家車駛至迴旋處。白色私家車進入迴旋處後,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在沒有完全停頓情況下,便駛進迴旋處的外圈,當前行少許再加速從外圈切進內圈時,其車便遭撞擊至180°轉向停在內圈上。 5.上訴理據概括而言只是重覆初審時結案陳詞的論點,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所有的證供,尤其是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作出錯誤的事實裁斷。 討論 6.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司機駛進迴旋處時,除非道路標記有其他指示,否則應讓路給迴旋處內從右方駛來的車輛,司機只可在前路暢通無阻時,才可駛進迴旋處。 7.相片顯示青發街進入迴旋處前有一「讓」的交通標記,地上亦劃有虛線。簡單來說,上訴人應讓路給從右方而來的車輛。從上訴人一方呈上的錄影片段看到,上訴人所駕的私家車在進入迴旋處時雖曾慢駛,但沒有停下。無容置疑,是次意外上訴人的汽車確是遭對方撞擊,上訴人可能認為意外實是阮先生不小心駕駛所導致,甚至對方的不小心程度相對上訴人而言更甚,但警方及律政署卻沒有檢控對方,這對他不公。就作出檢控誰又或甚麼控罪,決定權不在法庭,這純粹是政府行政機構的權力。因此之故,裁判官在本案須處理的唯一爭議點僅是事發當天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否正確。 8.根據呈堂的相片及草圖顯示,從地理環境上看到,青發街與迴旋處的交界點(出入口 2)是可清楚看到從荃灣駛至迴旋處的車輛的。上訴人駛至交界點前只要往右方張望,看到的是一段既長且直的青山公路,上訴人沒有可能察覺不到阮先生的私家車的存在。假若阮先生的汽車正以高速駛至,謹慎的駕駛者更須忍讓,絕不應罔顧對方非法超速駕駛帶來的風險,倉卒地駛進迴旋處內。 9.實際上,本案是完全沒有客觀的證供指阮先生所駕的汽車以高速行駛的。阮先生作供時指他的車速僅為時速40 多公里,上訴人沒有作供,而辯方拍得的錄影片段也未能顯示對方的車速。錄影片段雖顯示上訴人的私家車被撞而180°轉向,本席相信這情況的出現也與兩車碰撞時車身接觸的位置和角度有關。再者,上訴人也正在加速,呈堂的相片顯示雙方車輛確有損毀,但損毀程度似乎又與高速相撞不乎。在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下,不能簡單地說阮先生定必是以高速行駛的。 10.上訴人進入迴旋處前雖不一定要將車輛停下,但是他是絕對應該觀察清楚右方的交通情況才駛進迴旋處內。進入外圈後,上訴人很快便加速及切進內圈,若上訴人一直注意右方而至的車輛又或有使用右側後鏡的話,他理應不會如此駛進內圈的。 11.在這宗案件中,可能對方司機阮先生也有不足的地方,但這並不表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沒有問題。在小心考慮上訴人大律師所列出的陳詞後,本席信納裁判官並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劉黃盧律師行轉聘葉賜豪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