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浚銘
|
HCCC 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77號 ----------------
----------------------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被告喺街上被警員截查,喺佢個褲袋內發現嘅黑色膠袋,入面有兩個可再封袋,入面係載有毒品嘅,期後警員再喺佢身上搜出四部嘅無線電話。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63.22克固體,內含122.51克嘅可卡因,毒品當時嘅市值係211,500元。被告承認替人運送該些可卡因會獲得1,000元嘅報酬,而當時正在按指示,將攜帶嘅毒品運交他人。 被告現年38歲,有六次嘅定罪紀錄,當中涉及黑社會、入屋犯法罪、勒索、行劫等,最後一次係喺2002年1月23號,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八年半,佢2007年8月獲釋。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係家中嘅獨子,雙親年事已高,而父親亦都患有精神病,需要母親照顧。喺事發嘅時候,被告因為失業,而女友剛誕下女兒,先至因為想賺快錢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感後悔,故此佢認罪,以及竭盡所能向警方提供有用嘅資料,以彰顯佢嘅悔意,希望能判以較輕嘅刑期,好讓佢刑滿出獄之後照顧父母。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及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亦都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閱讀咗被告以及更生會所撰寫嘅求情信。喺毒品案件嚟講,最重要嘅考慮因素自然係毒品嘅重量。喺本案嘅毒品重量,根據量刑指引,販運可卡因重量係50至到200克,起刑點係8至到12年。就本案嘅毒品重量122.51克嘅可卡因,本席認為一個審訊後嘅刑期應該係10年。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係80個月,即係六年八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