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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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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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承認案中三項猥褻侵犯罪,三項控罪的受害人均為女童X,女童X生於2002年1月18日。於2014年9月1日,X教會的牧師姜先生見到X時,發覺X不開心,姜先生問X發生何事,X透露於約2014年7月至8月間,她被被告人猥褻侵犯,後來姜先生陪同X及其母報警。 2.於2014年9月11日,警方安排X進行一錄影會面,於會面中,X說出她被被告人猥褻侵犯的經過。 控罪一 3.約於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一個星期六,X與其母往屯門市廣場,其母後往附近買日用品,而X就在玩具反斗城等候。於X在玩遊戲機時,被告走近她及告訴她被告有一些限量版的遊戲卡,被告說會在另一地方給X這些卡,之後他帶X往屯門市廣場第一期2樓219A舖附近的傷殘人士廁所,被告人與X一齊進入廁所內,被告叫X把衣服脫掉,而X聽從,被告跟著摸X的胸部及吻她的乳頭。被告以一條毛巾擦X的下體,被告吻X的嘴,但被告沒有脫自己的衣服,後來被告把四張遊戲卡交給X才離開。 控罪二 4.約一個星期後,約於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一個星期六,X在屯門市廣場的玩具反斗城再遇到被告,其時X正在玩遊戲機,被告說他給X一些遊戲卡,之後他帶X往屯門市廣場第一期2樓219號舖附近的傷殘人士廁所,X不知怎樣做,她便跟被告人一齊進入廁所內,被告著X把衣服脫掉,而X聽從。被告接著脫了自己的褲及內褲,及要求X觸摸被告的陽具,被告指示X摩擦他的陽具數分鐘,被告亦以一毛巾擦X的私處及吻其乳頭,被告其後把四張遊戲卡交給X後才離開。 控罪三 5.約於2014年7月至8月期間的某日,X再在屯門卓爾廣場內的冒險樂園遇到被告,被告說,若X跟他到附近的傷殘人士廁所,被告會給X一些遊戲點數卡。X聽從及跟他去商場3樓附近的傷殘人士廁所,他與X一齊進入廁所內。於廁所內,被告著X脫掉她的衣服,X告訴被告她不想做,最後被告幫X把她衣服脫去,被告並除掉自己的上衣及坐在廁盆上,他逼裸體的X坐在他大腿上與X傾談,X已忘記傾談的內容。X記得除了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她已記不起是否還有別的身體接觸,因當時她沒有望被告人,被告曾要求她做一些事,但她亦已不能記起,其後被告把一些遊戲點數卡交給X後才離去。X指,她在街上有時會遇到被告人,她感到害怕。 6.警方於2014年9月11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他有戀童癖,他承認他有帶X到傷殘人士廁所及叫X脫掉衣服,及擁抱他。於其後的錄影警誡會面中,就著控罪一被告承認,於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某日,他看見X在屯門市廣場玩遊戲機,他上前提出把一些遊戲卡給X,他帶X到傷殘人士廁所及告訴X會為她檢驗身體,他著X把裙扯高及脫掉內褲,他摸及吻X的胸。被告脫掉自己的內衣褲及著X摸他的陽具,X看來很害怕,因當時X的手是在抖震的,被告以一毛巾清潔X的身體,之後被告把數張遊戲卡給了X。他估計X約8至9歲,他干犯此案是出於好奇。 7.就著控罪二,被告指,於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另一天,他於屯門市廣場再遇上X,被告提出給X一些遊戲卡,並帶X到傷殘人士廁所,被告攬著X,及著X坐在他大腿上,被告隔著X的衣服摸X的胸、臀部及下體私處,他把褲子扯下及叫X觸摸他的陽具,被告以一毛巾清潔X的身體,接著,被告把數張遊戲卡給了X。 8.就著控罪三,被告承認約於2014年7月某天,他看見X於屯門卓爾廣場一遊戲機中心,他上前與X一同玩遊戲機,他邀約給X數張遊戲卡、代幣,及後他帶X到傷殘人士廁所,他要求X脫掉她的衣服,而被告亦脫掉自己的。他吻及擁抱X,及摸X的乳房、臀部及私處,X看來很緊張。其後,被告把數張遊戲卡、代幣交了給X。 9.X於2014年9月15日的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人便是於2011年及2014年對她作出猥褻侵犯的男子。 10.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指出,被告於1992年因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法庭判以罰款。被告於2014年因普通襲擊及兩項猥褻侵犯,被法庭判以感化監管。 11.法庭於判刑前提取了被告人的心理專家報告,法庭亦曾要求提取有關女童X的受害人心理評估報告,但因女童X不願接受心理專家會面,因此席前並無有關X的受害人心理評估報告。心理專家於心理專家報告對被告人作出了詳細的評估,法庭於此不再複述報告的內容。重點來說,心理專家指出被告人是有戀童癖。心理專家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高,對社會而言是構成危險,被告是需要接受長期的心理治療。但專家認為,被告人缺乏接受治療的決心。 12.辯方呈遞了被告人友人廖先生及被告人本人撰寫的求情信。 13.就著判刑,辯方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裘根(譯音)([2000] 2 HKLRD)。辯方指出,該案的上訴人就著三項猥褻侵犯罪,共被判監3年,於該案,犯案人亦向受害女童提供了金錢作為猥褻侵犯行為的「掩口費」。 14.辯方亦呈遞了一宗區域法院的判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子秋(譯音)(DCCC 58/2014)。該案的三項猥褻侵犯罪均涉及一名12歲的女受害人,被告人承認控罪,最終法庭對該案的被告人判以合共3年監禁。 15.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上訴庭對猥褻侵犯罪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因每宗案件的案情不盡相同。使本案案情嚴重的是,案中女童年紀極為年輕,被告每次犯案時均是以遊戲卡利誘女童。再者,被告是一而再、再而三向同一受害人施毒手。法庭對被告的判刑必須反映社會對被告干犯的罪行之厭惡,而刑罰亦應於某程度上撫平受害人及受害人家人於事件中的傷害。當然,法庭對被告的懲罰亦需具一定的阻嚇性,以阻嚇後來者作出同樣的行為。 16.就著被告人的自身改過這考慮,被告人已非初犯,被告人並沒有珍惜法庭過往給他的機會。法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每項控罪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將刑罰從三年半監禁下調至28個月監禁。被告人於案中承認控罪,免除年輕的受害女童出庭作證,重複她被被告人猥褻侵犯的尷尬經歷,為此,法庭給予被告人額外兩個月刑罰扣減,將刑罰進一步下調至26個月監禁。 17.如前述,被告人於本案是一而再、再而三向同一受害女童下手,被告人每次重複向女童X下手,猥褻侵犯對方,這是加重了他的刑責。法庭認為案中三項控罪的刑罰必須部分分期執行。法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法庭認為一合共40個月的監禁刑罰,應足以反映三項控罪的總體刑責。法庭指令,控罪二判刑當中4個月與控罪一的刑罰分期執行。而控罪三判刑中的10個月監禁,則與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罰分期執行。換言之,就著案中控罪一、二及三,被告人共需服刑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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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