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Quang Tuyen

Case No.DCCC 735/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3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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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PHAM Quang T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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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3月4日上午11時35分
出席人士: Mr WONG Hay-y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E Hon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2] 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3]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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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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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警察在街上截停搜查發現可作偷竊用物品的案件,有關物品是兩個經改裝的膠袋,內有錫紙裝備,以避開防盜系統的感應。

2.被告人是一名越南非法入境者,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非法入境罪(第一控罪),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第二控罪),而第三項控罪(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涉及的物品就是上述兩個經改裝的膠袋),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七時半左右,被告人坐在大埔道近福華街的公園長凳上,惹起巡警的注意。他當時抱著一個黑色背包,在他跟前的地上擺放了兩個改裝膠袋,在他兩腿之間的地上。警員走到被告人面前,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但被告人突然把手上的背包丟掉在長凳上,並拔足逃跑。一名警員隨即追捕,另一名警員則留下看守被告人遺下的物品。警員追至砵蘭街,最終把被告人抓獲,然後帶他返回公園作進一步調查,在他面前檢視那兩個改裝膠袋,袋裡當時沒有其他物品。其後警務人員把有關的兩個改裝膠袋拿到附近的店舖作測試,在三間不同的店鋪(分別是惠康、百佳和屈臣氏)測試過後,發現那兩個膠袋是可以避開防盜系統的感應。

4.被告人現年32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一項和非法入境類同。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向法庭指出他這次來香港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在越南做生意的時候遭拍檔欺騙,因此欠下他人巨款而被人追殺,所以來香港申請避難。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媽媽和姐姐在香港生活,今天也在法庭支持他。

5.就被告人所承認的非法入境罪是有判刑指引,即使是初犯,認罪考慮的刑期都是15個月監禁,除非有人道理由,才可以不依判刑指引作出量刑。觀乎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他在2007年因非法入境罪被判處12個月監禁,本席不清楚為何當時法庭會以一個低於15個月的量刑作出考慮。無論如何,今天被告人的律師在法庭前替他所作的求情,本席完全看不見任何特別的理由不需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6.這次是被告人第二次非法入境,而且違反了之前的一個遞解令。就其第二次干犯非法入境罪,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指示法庭可以以高於15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作出考慮。本席會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考慮。至於違反遞解令,近期上訴庭的指引指示應和非法入境罪的刑期作同期執行。就違反遞解令一罪,本席以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12個月。第三項控罪,被告人管有兩個經改裝的膠袋,而證供顯示這兩個膠袋是可以用作避開店舖的防盜系統感應,而它們的改裝情況明顯地顯示是花過心思去改裝。考慮過後,本席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7.就非法入境者來香港犯案一點,上訴庭的指引是兩項刑期須作分期執行。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並不認為把兩項刑期分期執行是過份嚴苛。很明顯被告人在被遞解出境時已清楚知道他是不受歡迎的人物,本席相信他來香港的目的並非從事一些正當的活動。如果把兩項刑期作分期執行,本席認為是適當地反映被告人的整體刑責,因此頒令第一項控罪的18個月和第三項控罪的9個月作分期執行,但和第二項控罪作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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