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明智

Case No.HCMA 1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3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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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明智 (CHEUNG MING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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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5年3月11日

裁判日期:2015年3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5年3月1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1]。審訊後,原審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先生)裁定他控罪(1)不成立,控罪(2)罪成,處入獄3 星期。上訴人不服,就控罪(2)的定罪提出上訴。

基本案情

2.控罪(1)和控罪(2)據稱同時發生。控罪(1)的事主在案中被簡稱為L1、控罪(2)的事主則被簡稱為L2。有關的基本案情由暫委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撮要如下:

「 控方案情指,猥褻侵犯事件於一工作日早上繁忙時間發生,當時乘客正在北角港鐵站登上列車。本席會先處理沒有爭議的事實,包括車廂內相關位置和涉事的有關人等。事發位置是車廂中段左右兩扇車門之間的站立位置,而法庭要注意的是,僅是被告、L1和L2剛上車的車門附近右面一個正方形範圍約四份之一的面積。除被告、L1、L2以及其他乘客站在這正方形內,還有第三名女子,本席稱她為L3。L2在被告前面,L1在被告左面和他並排而立,但比他稍後一點。他們當時上車不久,仍然面向對面沒有開啟的車門。L3則在他們附近不遠處。

車廂內發生的事件初段也不受爭議。他們身後的車門正關上時,L2回頭對被告說:“你為甚麼摸我?我感覺到你摸我。”之後,L1也說:“剛才我們進來時,他摸我臀部。”被告曾回應L2,但沒回應L1。

……

車門關上時,各人在車廂內相互的位置不受爭議或屬承認事實,這些位置能反映他們較早時在月台的位置。他們錯過了一班車而登上了下一班。他們候車時,全都站在通往右面車門的兩行人龍排隊。L2在右面第一行的第一位。被告在右面第二行,比L2略後一點。L1相信她在月台人群的中間,在車門正中略靠右上車。這些位置都不太受爭議。」

控方證據

3.接着是控方證人的證供:

「 L1和L2均作證講述她們臀部被摸一事。本席先處理L2的證供。2014年9月24日約上午八時半,她在北角港鐵站排隊候車。她是右面的第一名乘客。列車到達、車門打開時,她感覺到有人一手按在她臀部中央,一直把她往前推。她感到驚慌,但同時專注上車,因為她當時正在上車。她在進入車廂並找到位置停下來後,馬上回頭,見到被告正好站在她背後。她感到那隻手在她停下來不再前行時,方離開她的臀部。

L1作證說,她準備上車時感到一隻手的手背觸摸她的右臀,並且在她進入車廂時,一直維持在那裡,直至她不再往前走時才離開。她向下往她的右邊看,見到被告的左手在她的右臀附近垂下。

沒有人親眼目睹L1和L2被人觸摸的情況,連兩名事主本人也沒有看到。事件始於L2提出抗議,接著L1也加入。在附近的L3上前協助兩人,並建議按緊急按鈕令列車停下,然後報警。然而,沒有人回答或以行動回應。四名有關人士曾討論過是否報警。為公平起見,本席會中立地看待這事,只斷定他們討論後,一致同意於下一站即炮台山站下車,然後找月台助理協助。而事實上他們也有這樣做。結果,有人報警,一名女警到場與他們會面。被告當場被捕。」

辯方說法

4.上訴人有作供,但沒有傳召證人。他的證詞也由暫委裁判官撮要。撮要的第一部份複述了上訴人對兩項指控的辯護大綱:

「 ……他沒有定罪紀錄,應被視作品格良好和犯罪機會較低的人。被告在證人台上承認,車門正關上時,乘客大概因為避開車門而擠向他,他的手背和L2的臀部中間曾有接觸過。然而,他不知道他和L1有接觸。」

撮要的第二部份則更詳細地解釋了與L2有關的情況:

「  被告現在43歲,中五學歷,現職文員。他作供說車廂擠迫,所以他垂下雙手以騰出空間給其他乘客。當他身後的車門關上時,有些人湧上把他往前推,他的手背與L2的臀部中央有接觸。L2指控他觸摸她時,他解釋他沒有做過,是人群把他向前推才會導致雙方有所接觸。他也曾對她說“對不起”。」

原審裁決

5.暫委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說明控罪(1)不成立的原因。但從裁判官的口述判詞可見(上訴卷宗43頁),那是因為他不能肯定有關的觸碰不是意外。裁判官不能肯定,L1作出投訴並不因為L2也作出投訴。

6.至於L2的情況,裁判官則有如下的分析:

「 ……L2作證說,被人用手推她的股溝不只令她驚慌,還使她極尷尬和憤怒。她認為這是女性的敏感部位。本席在庭上能感受到她有多厭惡此事。不過,她對這不禮貌(套用一中性詞語)的行為,卻也顯得落落大方,因為她理解港鐵內有很多人的確想催促前面的人快步前進。她認為,如人們想催促她前進,可以接觸她的肩膊或背部而非敏感部位。被人如此催趕,即使對方是女性她也難以接受,何況是男性。她說因為太尷尬,她無法向下看被告的手。

L2續說,她對這討厭的感覺忍無可忍,於是停下來,決心要做點事。她感覺被告也意識到此,故馬上縮手。她轉身問被告﹕“你為甚麼摸我?我感覺到你摸我。”她又稍為轉換了位置,以示她決心抗議。按L2所說,被告最初不住否認曾觸摸過她,但他最終說,因為太擠迫,他不得不垂下雙手。L2回答他說,如果他純粹垂下手,他的手不可能觸摸到她。L2又說,那大抵不是被告第一次乘搭港鐵,如果他想催促其他人,應接觸別人的肩膊或背部。L2解釋,她沒有明顯說出“股溝”,是因為她覺得大庭廣眾這樣說實在太尷尬。根據被告在庭上承認的證據,本席認為即使L2沒用過任何關於股溝的字眼,但他似乎理解L2所指的是甚麼。

不知怎地,縱然沒有那些字眼,但L1似乎也理解L2的疾呼。她作證說她聽到L2質問被告﹕“你為甚麼把手放在我臀部中央?”代表被告的陳律師陳詞指,L1和L2的證供在這方面有出入。本席認為,這並不算是真正的出入,但即使是出入,本席也認為這沒有影響L1或L2的可信程度。無論是在事發當時還是在庭上,L2對如此性質的冒犯行為充滿厭惡感覺,這點是清楚不過的。

L2又解釋她何以認為被告的行為令人反感。她感覺到在她股溝上的,是一隻手的手掌和手指,因為她感受到手掌的熱力。陳律師陳詞說她的證供必屬誇大,因為根據被告本人承認,與她臀部有所接觸的,僅為其手背。他指警方為她錄取的供詞內沒有這些細節。L2解釋,她曾把那些事情告訴警方,只是有關資料沒有被記錄下來。L2是一名受過良好教育的年輕女性。她身為成熟女性,當可信任她有能力保護自己,以及懂得分辨意外觸碰和猥褻行為。事實上,由她在現場的反應和所說的話可見,對方的觸摸令她反感,因為她感到手掌和手指在她的股溝上,而那觸摸並非被告所形容的一類。

……

從L2對該次接觸的實際感覺判斷,她在現場並不接受被告的解釋。她不同意被告曾說“對不起”。本席認為L2是誠實可信的證人,沒有惡意針對被告。本席認為她對觸摸的強烈反應是真實的感覺,充分反映她感到那是甚麼性質的觸摸。她是成熟的女性,有能力辨別手背以及手掌手指的觸摸有何分別。本席接受L2的證供,即被告如她所形容般用手掌和手指觸摸她臀部股溝部份。

在辯方沒有提出相反意見的情況下,本席信納,男性在公眾地方把手掌和手指放在女性的臀部股溝上,屬猥褻侵犯的行為。

本席整體考慮過案件後,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被告的確如L2描述般觸摸她的臀部,而這是猥褻侵犯行為。本席裁定被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本上訴

7.上訴人在他的《上訴通知書》(表格 101)表示,本案「無足夠證據定罪」,此外便沒有向法院存檔任何上訴理由。在我席前,他進一步陳詞指自己不肯定在月台候車時是否站在緊貼於L2背後的位置,曾透過律師向港鐵索取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影,卻獲告知錄影已被銷毁。言下之意,他可能不是侵犯L2的人。

判決

8.從原審裁判官的判詞可見,涉案一干人等所站立的位置,由月台開始至走進車廂後都沒有變動,而且不為控辯雙方所爭議。這樣,再加上L2的證供,即從車門一開便遭侵犯至走進車廂後立刻發現身後的是上訴人,上訴人的論點是不能成立的。當時,上訴人還為碰到L2而道歉。至於閉路電視的錄影不再存在的問題,那是常有的事,並不構成上訴的理由。

9.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