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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1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3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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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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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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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張燕 (ZHANG Y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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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5年3月11日 |
| 裁判日期: |
2015年3月11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5年3月16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1](控罪(1))但否認「違反逗留條件」[2](控罪(2))。審訊後,她被裁定控罪(2)同時成立。原審裁判官黃士翔先生在索取過兩份與上訴人有關的精神科報告後下令後者須入院接受治療2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刑(2 個月的醫院令)提出上訴。
原審裁斷
2.以下是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全文:
「2.針對第一項控罪,案情是被告人指她在2014年11月17日在香港中環民光街3號碼頭1樓平台"愉景森林"餐廳內,在明知自己沒法付款的情況下,叫了總值港幣$385的食物和飲品。在用餐後被告人才表示身上只得美金$5。
3. 針對第二項控罪,案情指被告人在2014年9月13日持雙程證來港,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香港至2014年9月16日。但被告人在2014年11月17日仍留在香港,過期居留61日。
4. 被告人承認第一項控罪。被告人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5. 被告人的律師在求情時稱:一
i) 被告人初犯;
ii) 被告人三十二歲,已婚,丈夫在德國做生意,月入大約港幣$10,000。她有一對孖生子女,十四歲。被告和子女都是靠丈夫供養;
iii) 第一項控罪被告人犯案是因她很肚餓,所以干犯控罪;
iv) 第二項控罪的個過期居留時間相對地短;
v) 被告人已被扣留了一段日子。
6. 由於考慮被告人在審訊時,她的答辯稱自己有另一身份「基耶夫斯基」,擁有美國護照,曾在港擁有香港身分證,和在港開辦酒店等,而這些答辯亦與其他文件上資料不附。所以在判刑前本席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7. 兩份精神科報告分別確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須要留院接受精神科治療。考慮罪行性質和報告內容,本席接受醫院令是適當的判刑。被告人雖然要求只接受一個月的醫院令,但本席認為應接受和倚賴專業醫生的建議。所以,本席接受兩份醫生報告的建議,每項控罪以兩個月醫院令作判刑,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上訴聆訊
3.上訴人並未在她的上訴通知書(表格102)列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在我席前,她仍然聲稱自己乃「基耶夫斯基」,是美籍的軍事專家,受聘於美國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香港的身份證則仍留於柯士甸道的一間酒店之內。
判決
4.非常明顯,上訴人應繼續留院接受治療。她的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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