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亨利

Case No.DCCC 93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3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亨利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3月5日上午10時49分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nie L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2014年8月5日凌晨1時許,在九龍慈雲山蒲崗村道慈樂邨樂歡樓外,被告被警員發現離開其電單車,且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在他所穿短褲右前袋內搜出3包透明可再封膠袋,證實為12.1克粉末,內含7.67克氯胺酮。拘捕警誡下,被告說是為K哥運送氯胺酮,報酬為100元一包,而電單車上仍有毒品,為K哥帶毒品是想賺錢。

3.警員其後在其電單車座位儲物箱內再發現兩個膠袋,內有多包毒品,包括12個膠包,共29.4克粉末,內含18.3克氯胺酮,另有15個膠包,共89.4克粉末,內含59.6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說所有都是為K哥帶,用車子運送,每包賺100元,上述所有氯胺酮共重85.57克,市值約為15,000餘元。

4.在錄影會面下,被告說在2014年8月4日下午收到K哥來電到土瓜灣取氯胺酮,這是第3次替K哥運毒。在8月5日零時,被告駕車取貨,兩個大透明膠袋,一個裝有15包,另有一個有12包,另有紅色紙袋,內有兩包較大的及兩包較小的,被告把紅色袋放在電單車儲物箱內。其後再收到K哥來電把毒品運送到沙田售賣兩包,共800元,然後再到樂歡樓時被拘捕。首兩次帶毒品約賺取2,000元,較大包售700元、小的售400元,被告現承認管有130.8克粉末,內含85.57克氯胺酮作非法販運之用。

5.被告現年42歲,過去在1988年曾因管有第I類毒品被判感化,因《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須理會。

6.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幼品性善良,但父親早逝,由母親獨力撫養,及後更盡早投身工作,幫補家計,工作及家庭壓力巨大,染上毒癖,亦為賺取額外金錢才干犯此案。被告、其母親、太太及慈善團體等的求情信均顯示,被告工作非常勤奮及努力,樂於助人,被告坦言深受教訓,非常後悔,使愛他的人感到擔心很是內疚,現明白毒品影響人生,決意重新做人,改過自新。黎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所涉毒品部分為自用,但難以確定實質比例,望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可判予6至9年監禁。本案牽涉份量非常多,達85.57克,純以數學計算,可判以6½ 年以上的監禁,但本席需考慮部分毒品作為自用。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指出,在販毒案中,若全部或部分毒品自用的減刑基準應為10-25%。被告利用電單車作運送,牽涉毒品數量多,且分作多個膠袋,販毒行為是有組織及有計劃的,案情嚴重。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亦詳盡把當中所有的過程及細節道出,部分毒品為自用,過去並無相關紀錄。

8.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以5½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4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4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