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健德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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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99號 ----------------
---------------------- 官: 三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被告涉販運720克「冰」,第二被告人涉販運840克「冰」,而第三被告人涉販運830克「冰」。 2013年9月12日下午六時半,一隊海關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E區巡邏,關員截查三名被告人,其後帶各人到機場的房間搜身,關員發現第一被告人用膠紙,把兩袋「冰」纏在腰部,調查後發現第一被告人持中華民國護照,正準備乘飛機往新西蘭奧克蘭市。 警誡後,第一被告人承認知道纏在腰間的是毒品。 與此同時,另外兩名關員在另一房間搜查第二被告人,發現其腰部和左大腿纏著兩包「冰」。第二被告人持中華民國護照,也是正準備乘飛機往新西蘭奧克蘭市。他知道纏在腰間和大腿的是毒品。 期間,另外兩名關員也在另一房間搜查第三被告人,發現其腹部纏著兩包「冰」。第三被告人承認,他知道纏在腹部的是毒品。第三被告人持中華民國護照,正準備乘飛機往新西蘭奧克蘭市。 第一被告人現年21歲,無犯罪紀錄,曾任建築工人,月入約兩萬台幣,受教育至初中,已婚,有兩姊,沒有毒癮。他因父親脊骨受傷,醫藥費負擔沉重,加上剛添雙胞胎,經濟出現問題,而被人誘使犯案。他來信表示,現在十分後悔。 第二被告人20歲,無犯罪紀錄,受教育至高中,犯案前失業,未婚,沒有毒癮。他來信指出,哥哥因病,每月需要兩萬新台幣醫藥費。他為減輕父母的負擔而犯罪,希望法庭輕判。他母親來信指,第二被告人乖巧孝順,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 第三被告人24歲,無犯罪紀錄,受教育至高中,曾任夜市小食廚師,月入兩萬新台幣,未婚,沒有毒癮。他借了高利貸350,000新台幣,為外公醫治腎病,為還債而犯案,他一直合作,希望法庭輕判。 根據程國雄案,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應判監18年以上。 本席已詳細考慮辯方律師呈堂的案例和各人的背景。為賺快錢犯案從來不是輕判的理由,年青也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第一被告人販運720克「冰」,本席以十八年半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加刑半年。第一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六年零四個月。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八個月。 第二被告人販運840克「冰」,現以19年為量刑起點。第二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加刑半年。第二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六年零六個月。現判第二被告人入獄13年。 第三被告人販運830克「冰」,現以19年為量刑起點。第三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加刑半年。第三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六年零六個月。現判第三被告人入獄1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