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志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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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90號 -------------------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控罪指被告人勒索X港幣40,000,000元。 案情 2.一名富商X的助理即Y,在2014年6月19日收到一封寄往X辦公室給X的信件。寫信人指他有重要資料要告訴X,是關於X及X家人的安全。信中有一個聯絡電話號碼55717922。Y通知X有關事件,然後代X報警。 3.兩日後,有一封內容一樣的信件寄往X的家中,這封信的郵戳日期為2014年6月19日。 4.警方查得55717922的電話被接駁至被告人的手提電話號碼。有一名女警扮作X的助理。這女警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3日和被告人一共通話十一次。被告人在電話中說那兩封信是他寄出的。他稱自己知道有一幫國內歹徒正計劃綁架X,其中有個歹徒叫「阿權」的請被告人在港替他們找一名司機去行事。被告人說,他有那幫歹徒其中兩人的串謀綁架對話錄音。被告人又說,他知道那幫歹徒已經到了香港,正監視X,並準備綁架X。被告人說,他知道歹徒行事時會動用武器。他又說,每個歹徒預計自己可得50,000,000港元。被告人表示若X肯付他40,000,000港元,他便可以擺平(即解決)這件事,否則,他不保證不愉快的事情不會發生。被告人說,他及「阿權」可以為X做任何事,X甚至可以見到那些想綁架他的人的屍體。 5.警方在2014年6月30日成功跟蹤被告人,見他在某處棄置了一張收據及一張傳單,這兩張紙後面寫了一些文字,似是兩個人在談論如何綁架一名香港富商。 6.2014年7月3日,扮作X的助理的女警和被告人會面,被告人把一個數碼錄音機交給該名女警,說那就是綁匪計劃綁架X的錄音對話。被告人對那名女警說,他收到X付錢就會擺平事件,並會把那個匪幫的主腦幹掉。被告人將那段錄音播給女警聽,並解釋其中的內容。控方在庭上說,那段錄音似是有兩個帶口音的人在對話,但其實是由被告人自己一個人聲演兩人的角色。被告人對那名女警說,他要求的40,000,000元其中30,000,000元會分給「阿權」,自己只會得到$10,000,000。 7.在此時埋伏的警務人員出現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身上有那個55717922的電話卡。在警誡下,被告說,那宗所謂綁架陰謀,其實是他虛構出來的,他自己欠下巨債,所以出此下策,希望得到10,000,000元。 8.回到警署,在進一步的訊問下,被告重申,他是虛構出那個綁架陰謀去勒索X,他想得到金錢去還巨債。他對警方承認那兩封信都是他寄出的。那段錄音是他製作的,並沒有同黨參與。 案底 9.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35歲,有中學程度。自2004年起他成為一名消防員。他在2006年結婚,現育有一對子女,分別為4歲及7歲。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太太追求物質享受,被告人想盡量滿足太太,結果要去炒股掙錢,但投資失利,最後導致債台高築。被告人後來要進行債務重整,每月須還11,000元港幣,共五十四期,預算至2016年頭還完。另外,被告人在2014年初正式和太太離婚,他要付子女10,000元贍養費,但被告人每月薪酬只得23,000元,被告人因此面對沉重的財政壓力。律師還透露被告人欠太太的外家約八十萬元。 12.律師說,被告人和太太關係不好已有一段日子,最後導致離婚。在離婚前那段日子,被告人已被受情緒困擾,但他沒有求醫。離婚事件對他影響更甚。律師說,被告人的情緒有異,影響了他的判斷力,被告人只想到要掙到錢,因此才做出今次的犯法事件。律師指被告人在2014年7月因此事被捕,到9月正式被停職。他在2014年11月才開始看政府的普通科醫生,獲轉介去見政府的精神科醫生。他看過精神科醫生幾次,醫生診斷被告人情緒抑鬱及酗酒(見辯方文件附件三)。 13.除了醫生的報告外,辯方律師還呈上一些求情文件:附件一是被告人在一次救火事件中獲得部門的嘉許信件。附件二是被告人的兒子及母親所寫的求情信。信件四是被告人寫的求情信,他在信中說自己不想給妻子看扁,所以炒股去掙錢,最後因失利而致債台高築。他以為錢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因而犯險,幹出這次勒索事件,現在已感到後悔。附件五是被告人的一位中學老師寫的求情信。 14.辯方律師亦提出一些案例,有些是關於勒索案的,也有些是不關於勒索案的。那些關於勒索案的案例顯示的案情和本案的,有很大的不同,律師只是想借那些案例指出那些案件的情節更為嚴重。律師叫本席盡量對被告人輕判。律師甚至叫法庭考慮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 報告 15.勒索罪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一般的判刑是一段為期不短的監禁,非社會服務令所能代替,本席因此拒絕辯方律師的請求,沒有為被告人拿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不過,鑒於律師提出被告人的家庭問題,又稱被告人有精神及心理情況需要關注,本席就為被告人拿取背景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學家報告。 背景報告 16.在背景報告中,感化官提及被告人的家庭狀況,被告人對感化官說的,和辯方律師在庭上為他說的差不多。不過,被告人的前妻則駁稱被告人是沉迷賭博,有時更不給家用,還瞞著自己向妻子的家人借錢,兩人的關係轉差,最後導致離婚。前妻指被告人透過律師在庭上說的都是誣捏她的話,並非事實。 17.前妻的兄長對感化官說,被告人向他們家人借錢時,托詞是為了生意的周轉,他們現在知道被告撒謊。 18.感化官亦透露,被告人亦有向自己的兄弟借過少量金錢,但他們都不知道被告人借錢的原因。被告人的兄弟及母親都認為被告人對妻子及子女盡責。 19.被告人對感化官稱自己聽到有聲音呼喚他寫信給X,告知X有人想綁架他及他的家人,被告人說自己真的想幫X的忙,只不過自己有需要10,000,000元去解決事情。被告人稱他因為煙酒問題及失眠的影響,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寫了那些勒索信及製作那段錄音出來,現在他已經沒有幻聽,亦覺得自己所作愚蠢,他希望法庭對他輕判。 精神科醫生報告 20.被告人對精神科醫生說自己婚姻有問題,一年以來情緒低落。他感覺幻聽,後來更酗酒起來。 21.被告人第一次見精神科醫生是2014年12月1日,那距離被告人因此事被捕已有好幾個月。醫生看過被告人幾次後,診斷被告人情緒抑鬱及酗酒。 22.為法庭撰寫報告的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現在情緒穩定,不過仍然低沈,但他無精神紊亂的情況出現。醫生說,被告人是不能適應生活困難,導致酗酒及抑鬱,現在情緒已經穩定起來,不過仍要繼續看醫生服藥及接受輔導。 心理學家報告 23.被告人對心理學家說妻子拜金,令自己覺得要掙多些錢,他於是炒股,但投資失利,導致債台高築,包括向妻子的家人舉債,最後更和妻子離婚。 24.被告人亦向心理學家說自己有幻聽,那個聲音叫他去勒索一個名人,那個聲音還和他商議如何行事。不過,被告人又向心理學家承認,他幹此事的出發點是為了金錢,他表明自己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更不是要認真綁架X。 25.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的心智正常,能分辨對錯,並知道所做的事情的後果。 26.心理學家說,被告人是不滿婚姻的情況,因而沮喪,情緒低落。他後來投資失利,導致債台高築,最後更酗酒和抑鬱起來。心理學家說被告人的抑鬱情況或會影響他的判斷力及對法律後果的考慮,不過醫生說,被告人所做的是有計劃的行為,目的顯然是為了金錢。醫生說,心理輔導會對被告人有所裨益。 確定認罪 27.由於被告人對感化官及心理學家都提及有幻聽的聲音叫他犯事,本席在庭上問明辯方律師及被告人有關說法。 28.辯方律師根據被告人給她的指示,說被告人是在同一時間寫出那兩封內容一樣的勒索信(即證物P2及P4),兩封信所用的文字完全一樣,書寫清楚,表達清晰。不過,被告人則對法庭說,他自己在寫信時並不清醒,他是在寄出信件時才清晰知道自己在信中寫了一些甚麼。 29.辯方律師又說,被告人和扮作X的助理的女警溝通時有時清醒,有時則不清醒,不清醒的原因是因為被告人酗酒。 30.不過,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確認他個人製作那段錄音的時候是清醒的。 31.律師指,被告人確定認罪,他不會以精神紊亂為辯解理由。律師說,被告人提出他的精神健康狀況,只是希望法庭加以考慮,在判刑時作出寬大的處理。 32.被告人自己在庭上確認律師對法庭所說的,他確認自己在寄出第一封勒索信的時候,已經清晰知道自己所作的言行的性質,他亦承認自己當時能夠對自己的言行加以控制,他當時知道自己所作的是非法的勒索行為。本席因此接納被告人在庭上的認罪是清晰無誤的認罪。 判刑 33.被告人把自己說成是一個愛妻顧家的人,只因妻子拜金,令自己要追逐財利,但又投資失敗,導致債台高築。除向外人舉債,還向妻子的家人借錢。被告人說,他向妻子的家人借錢是為了報復。為了得到金錢解決問題,被告人最後作出這次勒索的愚蠢行為。 34.妻子向感化官否認被告人的指責。妻子說被告人肆賭。 35.被告人和妻子的說法是對立的,本席認為妻子說的較合情理,不過,無論孰是孰非,那都和判刑無關,因為被告人說出的犯法原委不屬情有可原的情況,他不會因此獲得同情或減刑。 36.在勒索案中,判刑的主要考慮是被告人的勒索手法是否有計劃及精密,勒索金額是否巨大,被告人是否和人同謀,及案中的受害人所受的影響如何。 37.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法行為是有計劃及有鋪排的,他虛構出一國內匪幫正策劃綁架X,他在勒索信中,與及和那位扮作X的助理的女警對話中,把情形描述得有聲有色,更自製出一段錄音說那是匪幫中兩名歹徒的犯罪談話,他想令X一方相信他說的綁架陰謀確實存在。 38.不過,被告人雖有計劃,但手法笨拙,他一人行事,自己要在那段錄音中聲演兩個人的角色,調查人員一聽便聽得出來。 39.至於X,他是透過助理的通知才知道此事,他獲悉事件後,便指示助理去報警。主控官在庭上說,X對事件只是感到憂慮,未算驚慌。 40.被告人勒索的金額是港幣40,000,000元,數目巨大,雖然他的計劃看來不大可能成功,但他所犯的仍是嚴重的罪行。 41.勒索案是沒有判刑指引的,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辯方律師提出的求情,包括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曾是一名稱職的消防員,他只是因財困才出此下策。本席不信被告人說的甚麼幻聽聲音,但接受心理學家在他的報告第13段說被告人的情緒有異,或會影響他的判斷力及對守法的認知,這或許亦是被告人為何做出一些看來與本來性格不符的犯罪行為。 42.本席認為原本的判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考慮到被告人的情緒問題,本席就給他3個月的扣減,將判刑基準減為3年9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認罪寬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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