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偉

Case No.HCCC 50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0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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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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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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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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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210克的混合物,內有160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27,216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7月30日,當天晚上九時許,警員在天水圍天逸邨逸江樓33樓截停被告人,在他的斜孭袋中搜出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十六個載有氯胺酮的膠袋。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氯胺酮是供他自用,與他的家人無關,其後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人承認那些毒品是他在天秀路公園向一名叫「唯唯」的男子以5,000元購買的。被捕時他正想將毒品放到屋外,以免家人發現。

被告人22歲,被捕前是一名跟車工人,月入6,000元。被告人有兩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管有危險藥物,於2009年被判接受感化12個月。被告人與父母、姊姊及弟妹同住。妹妹和弟弟還在讀書,家庭開支主要靠父親、姊姊和被告人支持。被告人的父母、妹妹和他自己都有寫信給本席,希望本席能輕判被告人。被告人的父母說被告人一直都很孝順,雖然他自己經濟拮据,但也每月給予他們5,000元作家用。

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告訴本席,被告人在感化後一直行為良好,辛勤工作,曾經任職碼頭運輸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時,賺取每月10,000元的收入,但可惜他與當時的女朋友因誤會而分手,之後更認識了另一名喜歡吃喝玩樂的女朋友,導致後來他因為想要有更多的時間及精力陪伴新女友而轉做一份收入較低的工作,令到經濟拮据,最後在「唯唯」引誘下為賺取2,000元而犯案。李大律師說在被捕時被告人因為不想連累家人,所以被告人謊稱那些毒品是供他自己服食。

李大律師說,被告人現在已非常後悔,他的家人亦全部到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的前度女朋友亦已經與他冰釋前嫌,更表示會等他服刑後共諧連理。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定下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是介乎於50至30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6年至9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年輕,或初犯等,都不應獲得減刑。本席明白被告人家人對他的愛護和支持,但這些都不能夠成為有力的輕判理由。

本席考慮到李大律師的陳詞,以及被告人的情況,最重要的是以本案的毒品份量來說,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7年的監禁。

因為被告人認罪,所以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判刑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年另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