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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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5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5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2368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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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朱仲強暫委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一千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當日,本席已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聽障人士,她在法庭作供時有使用助聽器。在案發時,她是案發地點公司的社企經理。約下午一時,控方第一證人站在控方證物(P3(2))顯示的辦公位置。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坐在枱前,控方第一證人則站在她的左邊。此時上訴人走入房間,控方第一證人便將文件匣(證物 P4)交給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不滿文件匣內只有那麼少的調查表,然後上訴人雙手大力地將文件匣(證物 P4)拍工作間角位,「呯」的一聲使控方第一證人耳機有聲。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的耳朵當時痛起來,上訴人雙手將該文件匣掟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用左手擋,但文件匣仍打中她左前臂中間,事後有少許紅印。數日後,老板從外地回港,她向老板反映但得不到回應,所以5 日後才報警。 4.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她是案發地點養髮部副經理。案發時,她指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她旁邊,當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交出客戶意見調查書的文件匣(證物 P4),他們就意見書有爭拗。控方第二證人指她繼續工作,聽到有拍文件匣聲音,當她向上望時,見文件匣正撞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用左手擋,文件匣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手後便落到控方第二證人的枱面,最後跌落地下。她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有少許紅印。 5.在盤問時,她說控方第一證人有與她商量是否應該報警。她亦指她聽到「嘭」一聲,不會是「放」文件匣到工作間間隔板之聲,如果是「放」,不會是那麼大聲音。 辯方案情 6.上訴人說她是一個協助聾人機構的創辦人,她在事發時為事發地點經理。她說事發前一天,她已指令要查閱客戶調查登記資料,但未見有員工回覆。她到養髮部,當控方第一證人將客戶登記資料文件匣交給她時,她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那麼少文件,控方第一證人叫她「要做自己做!」。當時上訴人說她雙手用力將文件匣(證物 P4)拍到工作間間隔板角位,文件匣跌落枱面,然後上訴人離開。上訴人指她與控方第一證人在工作上有磨擦,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二證人管理公司零用錢數目有混亂,她不滿公司要她賠償一半錢。 7.在盤問時,上訴人同意當時她情緒不好,有些嬲。辯方傳召邵先生為辯方證人,他是一位公務員,與上訴人認識約有六年,雙方合作協助聾人服務。他指上訴人因妹妹有聽障,妹妹抵不住困難自殺離世,上訴人是有心幫助聾人,熱心支持這些工作,為人友善。 裁判官的裁決 8.裁判官考慮了各證人的口供後,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為實,拒納辯方證人的口供,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裁決時 9.本席亦留意在上訴宗卷第 51 頁L 行,辯方律師在陳詞時提及:
但是從謄本可看到裁判官當時沒有澄清究竟證人做什麼手勢,是向哪一位人士做手勢,而那位人士是什麼人。 上訴 10.首先,本席同意何大律師的陳詞指雖然本案涉及兩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二證人沒有看見上訴人的動作,因此本案屬於一對一的案件。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否可靠是本案的重要考慮。 11.本席以上提及過在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她向一位不知名人士做手勢,但從謄本看不到該位不知名人士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關係,亦不知道該位不知名人士有沒有做手勢回應控方第一證人及她們做的手勢是關於什麼事件。裁判官應該即時澄清這些問題,但裁判官沒有做到。這點是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靠性有很大的影響。若然裁判官有即時作出調查,有可能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動作是對上訴人沒有任何不公平,但我們不知道這種種疑問的答案,因此疑點利益應歸於上訴人。 12.控方第一證人見醫生時的投訴是指因上訴人“slapping a stack of files onto the table on 23 May 2014”,令到她的右耳有痛楚,但當時沒有提及上訴人向她掟文件匣。 13.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潛有疑點,因此她的定罪是不穩妥,本席判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 14.在上訴聆訊時,何大律師亦申請訟費。本席考慮後,認為上訴的聆訊訟費應歸於上訴人,如雙方在金額上未能達成協議,則交聆案官評定。何大律師亦申請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的訟費,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因此這申請被拒絕。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鄭氏律師行轉聘何偉健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