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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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經修訂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判罪名成立。另外第二至第五項涉及危險藥物和第I部所列毒藥的罪名,則在認罪協商下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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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94號 ----------------
---------------- 1.被告承認一項經修訂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判罪名成立。另外第二至第五項涉及危險藥物和第I部所列毒藥的罪名,則在認罪協商下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2007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間,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石化集團)調派被告從內地到香港上市的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出任副主席和總經理,亦是中石化香港的董事之一。 3.中石化集團是中石化的主要股東。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中石化香港)是中石化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負責操作中石化在香港的業務。被告在2012年5月退休後,直至2014年4月28日為止,繼續獲中石化集團聘任為中石化香港的顧問。 4.被告在出任中石化香港的副主席和總經理期間,亦是中石化香港及其所有附屬公司的總負責人。這些附屬公司包括簡稱為中石化燃料油、中石化石油氣和中石化油站。被告任職中石化香港顧問期間,負責向中石化香港及其附屬公司管理層提供意見和進行市場研究,但並沒有出席有關管理層的會議。 5.中石化集團和所有相關公司禁止任何代理人(包括被告)就其業務或事務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6.被告在出任中石化香港的副主席和總經理期間,劉偉豪及其弟劉忠霆曾在不同時間以永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永冠)及南山石油運輸有限公司(南山)的名義和中石化香港及其附屬公司進行交易,並且得到各種合約。 7.永冠在2008年起向「中石化燃料油」購買燃料油,然後再轉售給客戶。2009年4月,南山得到中石化油站所批出的合約,負責把燃料油從中石化香港位於青衣的油庫運送至中石化油站在香港經營的各個加油站。該合約的期限是2010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8.在2012年和2013年期間,劉偉豪向被告投訴,指他和中石化油站的業務有所虧損,要求被告和中石化油站的副首席經濟師及常務董事馮煉華反映。被告於是問馮煉華有關情況,但馮煉華表示合約條款不可更改。被告轉告劉偉豪,並建議他暫且擱置此事。 9.2013年被告協助劉偉豪尋找商機,介紹後者給中石化石油氣的總經理鍾定認識。被告要求鍾定考慮讓中石化石油氣向劉偉豪購買液化石油氣。被告穿針引線安排他們見面,但中石化石油最終沒有和劉偉豪達成協議。 10.2013年10月23日,劉偉豪前往滙豐銀行把一張面額港幣$600,000元,由King Kong國際有限公司的支票兌現。King Kong是一間由劉忠霆擁有的英屬處女島公司,而劉偉豪則是該戶口授權簽署人之一。劉偉豪把$600,000元每張1,000元面額的鈔票放在一個購物袋內。同日,劉偉豪把前述的購物袋帶到被告在灣仔港灣道的一處居所。被告在2014年1月27日被捕時,廉政公署人員亦找到前述購物袋,及該筆總值$600,000元的現鈔。 11.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接受那筆由劉偉豪所提供的$600,000元,亦向劉偉豪提供涉及中石化油站事宜的協助(見控方事實摘要第7段)。 求情理由 12.今天辯方大律師呈上一份求情文件夾(MFI-1),內有七封求情信、一些捐款單據、被告資助內地學生的簡箋,及一封精神科醫生的信。 13.被告現年64歲,沒有刑事紀錄,在內地出生,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而已婚的女兒則在香港。被告在2007年才派駐香港,作為中石化系統的高層職員。被告在案發時已經不是中石化香港的副主席和總經理,而是集團在中石化香港的顧問。辯方稱被告並沒有實權,亦沒有參與公司決策層的討論和會議。被告只是提供意見,作出推介,並沒有影響力。案情亦指出,被告的遊說或建議,並沒有得到公司高層的接納。 14.被告在10月22日並不在香港渡過生日,而劉偉豪是在2013年10月23日把現金帶到被告人的居所。被告並沒有動用現金,而賄款仍原封不動,直至廉政公署人員在2014年1月23日找到這筆現金。被告坦白認罪,一向有良好紀錄。四十多年替中石化集團工作,貢獻良多。辯方說被告只有半年便告別顧問的職位,正式退休,不愁財政狀況,只是「愚蠢地保留這筆錢」。 15.被告現在被集團解僱,重犯的機會是零。被告自己撰寫求情信,被告的女兒、女婿、朋友、過往153名員工、氣站經理,以及被告前任的司機都有呈上求情信。被告是一個樂善好施的人,除了定期捐款外,亦有資助四名青海的兒童學習和進修。被告本身亦因事件而患上嚴重的抑鬱症,需要定期覆診和服藥。 16.辯方亦呈上特區訴尹燦良(譯音)CACC 194/2002作為法庭參考。該案上訴人是東亞銀行的經理,因為收受$500,000元的利益,而被原審法官判入獄9個月。 判刑 17.肅貪倡廉是香港值得驕傲的核心價值,亦是維持和保證一種公平競爭的商業活動的平台。被告在案發時身為集團所聘任的顧問,加上被告曾任中石化香港的副主席和總經理達四年半之久(2007年12月至2012年5月),自然有一定的人脈關係。被告在退休後身為顧問,在公司亦有一定的影響力。 18.本案涉及$600,000元賄款,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的遊說或建議得到接納,或間接影響決策層的決定。被告有沒有使用賄款和自己有沒有足夠的財政資源,都不是求情理由。有錢的人並不表示他不貪心,並不表示他不會索取或接受賄賂。 19.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1951年在上海出生,從清貧的工人家庭奮進,爬上社會的階梯,長期在石油系統工作。1999年調任廣東石油企業的總經理,2005年兼任中石化集團總裁助理。在廣東工作八年,敢於創新。2007年12月調任中石化香港為副董事長兼總經理。2012年5月退休後,改聘為集團顧問,直至2014年5月。被告說他的榮譽感極強,有正面形象,樂善好施,但事件令他的口碑毀於一旦,一下子從人生的巔峰跌入谷底。被告在信中三度以「痛定思痛」作為段落的首句。被告亦是嚴重抑鬱症的患者。被告說他年事已高,精神飽受困擾,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0.被告的女兒說父親是一個了不起的人,一步一腳印地得到今天的成就。父親愛惜自己的名譽,被捕後被告由開朗健談、精力充沛的人,變成日漸老邁、沈默寡言,作為女兒她感到心痛,但仍為父親驕傲。 21.被告十數載的朋友視被告是一個無私、不貪錢的人。被告對自己的企業、事業、品行都有很強的認同感,這件事令被告一頭白髮,亦使被告精神支柱為之崩潰。 22.被告的氣站經理說被告是一個平易近人,亦協助曾經患癌病的經理渡過難關,重新工作。 23.被告的153名前同事聯署一封求情信,說被告寬厚隨和,一視同仁,改革制度,為員工排憂解難,認為被告的善言善舉「看在眼裡,記在心中」。被告的司機亦說被告有極大的善意和愛意。 24.本席接納被告是一個樂善好施的人,資助遠在邊陲的貧苦學童。辯方說被告不是一個貪錢的人,本性善良,因本案而患有嚴重抑鬱症。雖然呈上的醫生信說抑鬱症是由5月開始,但辯方聲稱被告在2014年4月已經開始發病。被告是因悔意而自行決定認罪,希望能夠早日改過,早日出獄,與家人重聚,樂享天年。 25.第9條的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最高的刑罰可以判監7年。本席相信以被告的年紀和悔意,重犯機會不高。控方亦沒有證據說被告是長期性地接受金錢上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案情只能說是一件個別事件,涉及賄款是$600,000元。本席需要平衡公眾利益及公義,和被告的各項求情因素,涉案的賄款只是其中一項判刑因素。被告當時的職位,以及接受利益之前和之後的行為,亦是考慮之列。 26.本案可以說是小型的私營機構的貪污行為。本席除了考慮上述尹燦良一案,亦參考了現任上訴庭麥偉德大法官的書籍Bribery and Corruption Law in Hong Kong第2版,第500至504頁。本席並不接納辯方所言,被告是一時愚蠢地保留這筆賄款,以及不會事前知道會得到任何利益這個說法。但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15個月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這樣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認罪令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減至10個月。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的樂善好施,是一個顧家和奮進的人,亦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會痛定思痛,作為他外孫和女兒的好榜樣。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7個月。本席亦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2(1)條,把$600,000元賄款賦予中石化香港。本席知道控辯雙方對此項安排並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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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